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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上市中介机构的重拳应更准更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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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14 09:30:3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据披露,今年以来,已有30家企业IPO被否,原因众多,有持续经营问题、有商业贿赂问题,还有触目惊心的银行和企业联手造假。为此,连日来证监会重拳出击,律所、审计所、保荐券商等中介机构频接罚单,且罚单数额巨大;如近日登云股份涉嫌虚假陈述,其保荐机构新时代证券及其代表被证监会开出逾3400万元罚单,两名签字律师被证监会开出了400万元罚单。

从证监会披露的这些案件看,企业造假欺诈上市,银行、客户及审计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律师等普遍参与造假,且其行为已到肆无忌惮、胆大妄为甚至是利令智昏的程度,确实令人震撼。显然,证监会在清理整顿资本市场上的种种乱象、加大监管力度惩治力度的同时,将严厉监管之拳砸向与上市企业相关的中介机构及其他人员,其方向是对的,其作为符合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的需求,值得全国民众为其大加点赞。

因为,首先,上市公司造假上市,通过系列数据虚假陈述蒙蔽证监会发审人员,仅靠上市企业造假行为是无法做到的,也是不可想象的,非得有中介机构、客户及相关银行的配合才能做到“天衣无缝”、滴水不漏。因而,把严厉监管之剑仅指向企业造假是远远不够的,必须严惩其“帮凶”才合情、合理和合法。其次,上市企业通过虚假陈述达到包装上市圈钱之目的,相关中介机构“沆瀣一气”构筑利益同盟由来已久,也可以说是如今资本市场的一种潜规则或自发形式,不出重拳打击中介机构、客户和银行,企业造假上市隐患就无法根绝。再次,企业造假上市是资本市场乱象产生的源头,不通过出重拳净化上市企业的市场环境,上市企业良莠不齐现象就无法根除,讲故事、编神话忽悠式上市欺骗广大投资者和圈钱的“罪恶游戏”就会生生不息。

同时,更要明白的是,中介机构、客户和银行之所以明目张胆地为企业造假上市背书,恐怕一个最大的根源在于,他们之间存在某种共同利益,中介机构通过帮助企业造假可多增加收入,客户帮助企业造假可获得更多商业机会,银行帮助企业造假上市可增加企业成千上万倍的融资金额,给银行贷款回收创造了有利条件。当然,这一切还只是摆在台面上的东西,还有这些中介机构参与企业造假可能还会存在相关部门及人员的某种暗地利益勾结,更会激发他们参与造假的积极性,甚至为了某种利益不惜铤而走险和触犯法律。而一些经营业绩不良的企业造假上市之后,为其“买单”的都是广大普通投资者,所以在参与企业造假上市的案件中,中介机构、银行和客户最缺乏的应是敬畏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之心。

当前中介机构参与企业造假上市盛行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违法成本太低,比如根据现行的《证券法》,对虚假陈述企业的顶格处罚为罚款60万元,而其他参与造假的各方,大多并没有受到惩处。一个企业如果只要造假上市其圈钱都以亿元计,这点罚款无异于挠痒痒,不足以震慑造假企业;而且对帮助企业造假上市的中介机构及有关人员等不同的责任主体缺乏明确制度规定,对是否追究商业客户、银行机构、PE机构乃至地方政府等外部帮助教唆者的责任至今尚无定论,致使一些中介机构为企业造假上市有恃无恐,防不胜防。

对此,笔者认为砸向中介机构、客户及银行等参与企业造假上市的重拳应更准更狠,方能从根本上震慑和根绝企业造假上市行为。

从目前看,应从源头上下手,加紧修订相关法律,用重典去顽疾:一是加紧《证券法》修订,将企业虚假陈述及参与企业造假上市的相关机构和个人全部列为严厉惩治对象,确定具体追责标准或量刑依据,以此加大企业造假上市法治威慑力,彻底改良企业造假上市的土壤。二是修订现行《证券法》对造假上市处罚过低的现状,弥补造假企业处罚制度性缺陷;加大处罚力度,提高企业造假上市成本,让造假企业及参与造假者倾家荡产。建议对企业造假上市处罚上不封顶,下不保底,可考虑从1亿元起处罚,按照欺诈融资金额的10倍甚至100倍进行处罚。三是加快资本市场民事赔偿立法,提高赔偿标准,将惩罚性赔偿列为修改《证券法》的一个重要内容。用提高受害股民的损失标准并进行充分及时赔偿,催促资本市场参与各方慎独自律,心存敬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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