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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标准之外,更要关注追偿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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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1 15:18:4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国家赔偿标准又有变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昨天下发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258.89元。媒体披露,2016年这一标准为242.3元。

与2016年的国家赔偿标准相比,新的标准提高了16.59元。为何要提高标准,提高的比例如何确定,其实却是依法而行。《国家赔偿法》第33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而国家统计局于5月27日公布,2016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67569元,依据有关部门规定的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办法,所以得出了今年的标准。

统计部门刚刚公布年平均工资数据,有关部门很快就拿出了新的国家赔偿标准,这里既有依法办事的严谨,也有雷厉风行的效率,值得称赞。而对国家赔偿的申请人来说,日赔偿标准提高了16.59元,数字不大,但标准提高这一事实的本身就具备抚慰价值。

从某种程度上说,国家赔偿就是给请求人的一种抚慰。世界各国确立的国家赔偿标准无非三类模式,一是有限赔偿,即赔偿低于实际损失;二是等额赔偿,即按照实际的直接和间接损失赔偿,又称补偿性赔偿;三是惩罚性赔偿,赔偿数额大于赔偿对象所受实际损失,即在等额赔偿的基础上,对于国家机关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给予高于实际损失的赔偿。但无论哪种模式,都不能忽略物质以外精神层面的意义,因为公民的自由毕竟很难用物质精确衡量。易言之,就公民而言,因为公权力错误地行使,导致自己失去人身自由,这种损失注定无法完全弥补,三种模式的区别只在于哪一种相对容易让申请人接受而已。

中国的国家赔偿究竟采取哪一种模式为佳,难免言人人殊;把赔偿标准统一为“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是否合理,是否需要考虑赔偿请求人的年龄、性别、职业、实际收入、因人身自由被剥夺而遭受的实际损失等因素,多年以来也一直众说纷纭。但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一个趋势是看得见的,那就是赔偿的标准会逐渐提高,在请求人申请国家赔偿的过程中会更加重视请求人的感受。

正因为国家赔偿标准提高到多少为宜是一个难有定论的议题,所以,当新的标准按照惯例如期出台的时候,解读时也许有必要超越一个具体的数据。国家赔偿中的申请、获赔不易无疑需要关注,追偿、追责问题则更应该引起高度重视。

2017年3月1日,浙江省开始实施《浙江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这部地方法规中有一个为舆论瞩目的亮点,即其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履行国家赔偿义务后,依法对责任人实行追偿”,而且明确了具体的数额。这一规定同样于法有据,因为《国家赔偿法》中并不缺乏“追偿”和“追责”的条款,“谁侵权、谁赔偿、谁追偿”原本是《国家赔偿法》早已确立的原则。

然而司法实务中国家赔偿的追偿追责制度却往往处于“休眠”状态,其中的原由自然十分复杂,而带来的后果却非常直观:一方面,在相关公务人员那里没有起到应有的警戒作用,另一方面,在公众的感觉里仿佛是自己在为相关公务人员所犯的错误埋单。

浙江地方法规的亮点就在于使《国家赔偿法》所规定的追偿制度具备了明确的可操作性,但其毕竟只是一部地方法规。未来如何细化追偿标准、完善追偿程序,并与一系列冤假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结合起来,从而形成一种有力威慑,从根本上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率,显然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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