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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品命名要严管还要严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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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1 10:27:2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据媒体报道,国家食药监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监管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目前要对保健食品进行严格监管, 其中包括,“保健食品应当明显标注特殊标志,产品名称不得以保健功能命名”。

在保健食品领域各种欺诈乱象频发的背景下,明确“保健品不得以保健功能命名”,无疑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和合理必要性。它能在“命名”这个源头上有效预防、堵死经营者利用“保健功能”误导欺诈消费者的空间,也能让保健品“名副其实”,还原其食品的本来面目。

事实上,近年来,监管部门不断强化对“保健食品命名”管理。如2015年8月国家食药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命名有关事项的公告》就曾明确,“总局不再批准以含有表述产品功能相关文字命名的保健食品”,“自2016年5月1日起,不得生产名称中含有表述产品功能相关文字的保健食品”。很明显,从“不再批准”到“不得生产”再到“不得以保健功能命名”,意味着,针对“保健食品命名”的管理正在变得日益严格。

为保健品“正名”,除了把好命名关,还要通过惩戒等手段把好市场末端。目前,对于误导消费者的保健品经营者一般仅处以行政处罚,相关部门可考虑对累犯者适用“虚假广告罪”、“诈骗罪”等刑罚。此外,目前遵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行为仅受到罚金处罚,但药品、保健品相较于普通食品对人体的危害更甚,适当提高惩处标准,才能做到罚当其罪,最终实现以儆效尤,让投机者不敢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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