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言网

搜索
查看: 1871|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乘客早高峰搭乘北京地铁被挤成伤残 获赔26万余元

[复制链接]

6889

主题

6889

帖子

6万

积分

管理员

Rank: 3Rank: 3

积分
64511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7-4-5 14:17:2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2014年1月15日,乘客王先生早高峰在天通苑站乘坐地铁5号线被挤撞致四级伤残,于是他以地铁运营者未尽到保障义务为由,将北京市地铁运营公司一公司和北京市地铁运营公司诉至法院,索赔190万余元。日前,昌平区法院一审判决北京地铁承担20%责任,地铁公司赔偿王先生医疗费等共26万余元。

  55岁的王先生称,2014年1月15日7时许,其在地铁5号线天通苑北站准备乘车。因候车乘客较多、站台拥挤,在车门打开瞬间,后排乘客蜂拥向前,站在前排的王先生被瞬间推挤进车厢,直接撞到对侧车门昏迷。经999急救中心抢救治疗5天后,王先生被送往积水潭医院进行手术。后经诊断伤情为颈髓震荡损伤,致四肢瘫痪,被评定为四级伤残。

  由于事发时人流量太大,王先生无法找到直接撞伤的侵权人,于是他以地铁公司的运营及管理行为存在过失为由,起诉地铁公司赔偿医疗费、伤残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190万余元。

  地铁运营公司、地铁一分公司共同辩称,地铁公司并非侵权人,不是适合的诉讼主体。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先生在地铁天通苑北站乘车过程中因他人推挤受伤致残,其主观并无过错。

  而事故发生于地铁站内上车处,且属早高峰时段人流量峰值较高,故王先生之受伤虽非二被告直接导致,但作为地铁的运营和管理者,二被告在早高峰时段应采取有别于其他时段的安全保障措施。

  而二被告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尽到了合理限度范围的安全保障措施,故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对具体的责任承担比例,综合全案证据及北京地铁作为公益性社会服务行业所面临的现实客运环境,法院酌定为20%。

  综上,昌平法院一审判决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运营一分公司赔偿王先生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6万余元,驳回王先生其他诉讼请求。


当他人从你分享的链接访问本页面时,每一个访问者的点击,你将获得[1金钱]的奖励,一个IP计算一次.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使用 高级模式(可批量传图、插入视频等)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