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言网

搜索
查看: 3530|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报警遭性侵又多次改口,为何女子未被定罪?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6-5-18 14:07:5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虎啸山林

       近日,河北承德一起性侵案的司法结论引发广泛争议。据媒体报道,2025年1月26日,王明与刘丽在车内发生关系后,刘丽报警称自己被强行发生关系,遭性侵,王明随即被刑事拘留。此后,刘丽收取王明母亲支付的30万元,先后五次在公安机关改口供,称发生关系前自己是自愿的,并明确表示双方争吵和肢体冲突均发生在性关系之后。后刘丽再度推翻此前说法,坚称最初的报警属实,强调“谅解和自愿是两回事”。王明最终被一审判刑。尽管供词反复、前后矛盾,刘丽本人却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对此, 微言网(www.cwyan.com)提出明确质疑:刘丽从最初报警称被强行发生关系,到收受30万元后在公安局五次供述“自愿发生关系”,并改口说争吵和肢体冲突是发生关系以后的事,最后又改口称报警内容属实。这种出尔反尔、反复戏弄法律的行为,不仅严重浪费国家司法资源,损害民众对司法办案的信心,更破坏了社会秩序。微言网认为,该女子也应当被定罪。

       那么,从法律角度,为何刘丽最终未受追责?

       第一,法律上“翻供”与“诬告陷害”有明确界限。根据《刑法》第243条,诬告陷害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捏造事实、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直接故意。本案中,刘丽虽多次翻供,但如果最初的“被强行发生关系”报警并非完全捏造,而是基于当时真实的主观感受——即使事后因经济补偿等因素改变陈述——司法机关很难认定其构成诬告陷害。此外,刘丽最终坚持“报警属实”,也削弱了“恶意捏造”的认定基础。

       第二,刑事和解制度对被害人的保护逻辑。根据《刑事诉讼法》,被害人有权与犯罪嫌疑人达成和解、接受赔偿并出具谅解书。该制度设计的初衷是修复社会关系、节约司法资源,并以此作为对加害人从宽处理的依据。法律并未规定被害人接受赔偿后必须维持原口供,也未规定翻供就要被追责。刘丽所称“谅解和自愿是两回事”,在逻辑上并非完全无理——谅解仅代表对民事赔偿的和解,不等于对性行为性质的重新定性。

       第三,司法实践中确有“收钱翻供”被追责的案例,但条件严苛。例如最高检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检例第243号)中,李某某与孙某某自愿发生关系后报警称被强奸,并在索要赔偿后出具“报假案”的自书材料。检察机关查明,李某某等人系在全国多地流窜作案,通过“仙人跳”方式诬告陷害并敲诈勒索,最终因诬告陷害罪、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该案与承德案的关键区别在于:李某某从始至终明知“性侵”是捏造的,目的是敲诈勒索;而承德案的刘丽,难以排除最初报警时确实存在被强迫的可能性,因此司法机关难以认定其主观上有诬告的故意。

       微言网坚持认为,刘丽五次改口、反复翻供,无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其行为已严重扰乱司法秩序、消耗公共资源。对于此类行为,即便不追究刑事责任,也应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训诫、罚款或行政拘留,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司法的公信力。唯有如此,才能避免“谁翻供谁有理”的不良风气侵蚀法治根基。

当他人从你分享的链接访问本页面时,每一个访问者的点击,你将获得[1金钱]的奖励,一个IP计算一次.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使用 高级模式(可批量传图、插入视频等)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