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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后小伙偶然得知媒人私扣彩礼12万 将其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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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10:4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媒人为促成婚姻劳心费神,收取费用本符合民风民俗,可要是借着说媒的幌子,不仅要服务费,还私扣彩礼不还,那就触碰法律红线了。9月12日,极目新闻记者获悉,天门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因婚姻介绍引起的不当得利纠纷案,给广大单身青年提了个醒。

30多岁的小王一直在外地打工,迟迟没找到对象,老家的父亲老王急得团团转。2018年9月,经人介绍,老王找到了媒人李某,想让他给儿子介绍个对象。二人口头约定:李某帮小王介绍一位对象,如果小王能和女孩办理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小王需支付李某 50000元介绍费。

一周后,李某表示女方家要先收200000元彩礼才与小王见面,于是小王向李某转账200000元,让李某代交给女孩小兰及其家人。几日后,小兰跟随小王回到湖北老家,当天老王便支付李某30000元,余款20000元待小王二人办理结婚登记后再支付。

没过多久,小王和小兰顺利办理了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突然有天,小王从小兰口中得知,李某只给了小兰家人80000元彩礼,原来剩下的120000元竟被李某占为己有。

多年来小王多次要求李某返还该笔款项,但李某以“小王还欠20000元介绍费”“自己已经成功牵线”为由拒绝返还。2025年7月,小王将李某诉至法院。

天门法院审理认为,该案是一起因婚姻介绍引起的不当得利纠纷。李某作为私人个体,没有婚姻中介执照,也没有相对固定的婚姻中介场所,不具备办理婚姻介绍的合法资质,其收取小王200000元彩礼后,将其中80000元交付女方小兰及其家人,余款120000元占为己有,不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且没有合法根据,其受益的事实给小王及家人造成了损失,小王有权主张返还。

因小王向李某支付服务费的目的是希望通过李某的介绍能与他人缔结良缘,虽双方约定的50000元服务费高于婚姻缔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考虑到李某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提供信息、来回奔波、陪同等付出了一定的劳务,事实上产生一定的合理费用支出,且小王与小兰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至今,小王在庭审过程中愿意支付50000元服务费(已支付30000元),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但李某在代小王向女方小兰家人交付彩礼款时将120000元占为己有,应予返还。小王愿意按照约定支付李某剩余服务费20000元,并从120000元彩礼款中扣除,只要求李某返还100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婚姻介绍本是成人之美的好事,不应成为谋取不义之财的手段。媒人在提供服务时,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若是借着说媒索要高额服务费,或采取欺骗手段敛财,不仅有悖善良风俗,更为法律所不许。法官呼吁,单身青年交友相亲应当选择正规婚介,婚介服务者也不可借机敛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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