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里,一直采取的是一夫一妻多妾的婚姻制度。民国时期,虽然从法律意义上确立了一夫一妻制,但大户人家纳妾仍然是普遍的社会现象。 所以,对大多数古代女子而言,婚嫁将面临两个选择:一个是做平民妻,另一个是做大户人家妾。毕竟,无论在哪朝哪代,大户人家总归是少数。 做妻还是做妾,看起来似乎相差很大,但从她们在旧社会的最终命运来说,区别并不大。 进门:规格不同 娶妻,在古代是一件极其重要且严肃的事。 首先是要门当户对。古人讲“良贱不婚”,也就是家世清白的人不与从事贱业或被编入“贱籍”的人通婚。男子要娶妻,一般都选择般配人家的正经女子。这一点,社会地位越高的越讲究。 其次是程序复杂。古人娶妻,须经“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其中居于中间的“纳征”,指男方到未来岳父家下聘礼。这笔钱,多用来女子出嫁时筹办嫁妆。由于程序过于复杂,到宋代时,民间根据朱熹的《朱文公家礼》,将“六礼”简化为纳采、纳币、亲迎。 最后是要举行婚礼仪式,夫家必须明媒正娶,这不光体现对女方的重视,更是整个社会秩序的客观要求。所谓“婚礼行,而后父子亲,君臣正,故曰,婚礼者,礼之本也,而人伦之所先也”,在强调“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妇纲”的封建时代,婚礼被认为是人伦之本、风教之始,故而极其重视。 与“妻”不同,“妾”是不能用“娶”这个字的,只能叫做“纳妾”,而且“妾”的出身一般都比较低微。古人纳妾,除了满足自身的色欲之外,主要还是为养育后代,因为“不孝有三、无后为大”。 与“娶妻”时要讲究严格的仪式不同,纳妾就比较随意,男方可以通过买卖置办,也可与别人互换或者赠送而获得,所谓“妾通买卖”就是这个意思。若买卖成交,一般都要订立契约。下面就是一份明代的买妾文书。 x里x境x人有诉(亲)生自养女子,立名某娘奴,年已长成。凭某人某氏,议配x境x人为侧室,本日受到聘银若干两。本女即听从择吉过门成亲,熊罴协梦,瓜瓞绵延。本女的系亲生自养女子,并不曾受人财礼,无重叠来历不明等事。如有此色及走闪出,自x跟寻送还;倘风水不虞,此乃天命,与银主无干。今欲聘证,故立婚书为照。 虽被称为“婚书”,但称买方为“银主”,且标明了买卖标的、价格、效力,实质就是份贸易合同而已。尽管有的朝代对男子纳妾作出规定,必须年满四十且尚无子嗣方可纳妾,但执行并不严格,尤其是对有钱有势的人家来说,这些规定形同虚设。比如,以奢侈豪华著称的西晋富商石崇,家里就有伎妾千余人,为便于管理,他以数十人一组,佩戴不同的佩饰来编组管理。 因此,妻只能有一个,妾则不限,只要男方家养得起就行,仅此一点,就可以看出妻、妾的地位之悬殊。 地位:尊卑有别 明末学者李渔曾就妻妾在家庭中的地位作过形象的比较: 娶妻如买田庄,非五谷不殖,非桑麻不树,稍涉游观之物,即拔而去之,以其为衣食所出,地力有限,不能旁及其他也。 买姬妾如治园圃,结子之花亦种,不结子之花亦种……以其原为娱情而设,所重在耳目,则口腹有时轻,不能顾名兼顾实业。 娶妻是为求其“实”,如持家、生子;纳妾则仅仅为了“娱情”,是求其“名”,所以,清代社会上流传着“娶妻娶德,娶妾娶色”的说法。事实上,存在于妻妾之间森严的等级差别要远甚于此。 以明代为例,根据礼制,妻子称为“正室”,住正房;妾只能住在偏房,又称侧室。妻子与丈夫一同相处时,妾只能站在一旁伺候着,不能坐。三人同席时,妾亦无一同入座的权利,只能坐偏席。明代小说《樵史通俗演义》中,有个叫阮大铖的在寓所内与妻妾吃酒听曲,他与大娘,也就是正室坐居中一桌,几个小娘子在旁两桌,东西对面坐。另一部小说《金瓶梅》中亦如此,西门庆家办宴席时,西门庆与正室吴月娘占了上座,其他小妾如李娇儿、孟玉楼、潘金莲等只能在两旁列坐。 这一规矩到清朝时依然如故。雍正时期的权臣尹继善的生母徐氏就是小妾。即便尹继善官至总督,其母在家中仍然不能与尹家的正室同桌吃饭,只能站在一旁伺候着。后来,雍正皇帝看不下去,下旨给徐氏加封,徐氏的地位才得到改善。 除此以外,妻子能参加家族祭祀,死后可葬于夫家祖坟,名字写入夫家族谱。这些待遇,妾一般都享受不到。明末学者顾炎武祖父的两位小妾,死后均“葬于域外”,其父亲的小妾死后,鉴于对顾炎武有养育之恩,他也只是“为位受吊,加于长仪”,也就是在葬礼的规格上提高一些,但依然不允许妾与夫同穴。小说《红楼梦》中,贾琏娶了尤二姐作妾时,得到了族长贾珍的同意。尤二姐死后,贾琏本想把她葬入祖坟,但贾母坚决反对,最后只能将其葬在尤三姐旁边。 作为正房,妻子还要负有当家理事的职能。《红楼梦》中王夫人就掌管着整个荣国府,后来精力不济,才请凤姐过来帮忙。其中,就包括对侧室各个妾的管理。 从妻妾关系来说,确实有和谐相处的,甚至有的妻子主动为丈夫纳妾。王安石的夫人在其升职后,眼见周围和其丈夫同样级别的官员家里都是三妻四妾的,她就自作主张,在市场上给王安石买了个妾。王安石在得知此事后,坚决又把这个妾给退了,一时传为佳话。但如此深明大义的妻子毕竟是少数,对于大多数妻子来说,丈夫置妾后,她对丈夫从过去的“独享”变成“分享”,加之后来者往往在年龄、姿色上更具优势,所以无论是出于嫉妒还是为了保证地位,妻妾关系紧张才是常态。正室往往会利用自身的地位打压妾。而且,这一行为是得到法律认可的。宋代法律规定:丈夫打伤妻子的,比伤常人减罪二等;伤妾的,比伤妻减罪二等;妻伤杀妾的,与丈夫伤杀妻同,而如果能证明是误杀,则可以无罪。明、清代也是大致如此。 弘治年间,泗州知府许弼妻孙氏,妒妾朱氏有娠,以药毒之不死,用铁椎击其脑。朱惧,自缢死。复以石压其腹,羊毛塞其口鼻,以棺载出复活。事发,上命杖孙氏八十,离异。 可见,即使在最为重要的生命权上,妻与妾也是严重不对等的。因此,宋代的很多笔记小说,就有不少以此为题的女鬼故事,讲的就是生前受迫害致死的妾在死后化作鬼魂向正室报仇的事。 比如《夷坚乙志》中就讲了这么一个故事,正室常氏因嫉妒丈夫宠幸妾马氏,就趁丈夫外出时将马妾“棰杀之”。常氏后遭马妾冤魂报复,先是难产,后又受鞭笞之苦,最终被马氏索命,即使请了道士做法也无济于事。 小说终归是小说,现实生活中,妾很难对妻的打压发起反击。归根结底,在家庭中,妻子才是主人,妾不过是奴仆。 不过,妻子在享有权力的同时,也承担着相应的义务。 义务:轻重有异 首先,娶妻是一种联姻行为,也就是夫家与妻家从联姻那一刻开始,就成为一个命运共同体。将来一旦夫家面临祸端,妻家将承担连带责任,如灭三族就是父族、母族和妻族。而妾因为并非明媒正娶,所以一般不会被连坐。明英宗朱祁镇登基后,将手下大臣范广处斩,并将其妻赏赐给了瓦剌人皮儿马黑麻,即为一证。 其次,从服制上,妻子必须为夫五服以内包括父母在内的亲属服丧,而妾则没这么多要求。 第三,妾在家庭中只有生的权利,但子女出生后妾既没有抚养也没有管教他们的权利,所有这些责任都归到正室头上。《红楼梦》中,赵姨娘所生的探春、贾环的管教责任主要由王夫人负责。而探春也从来没有叫过赵姨娘“妈”,而是直接叫“姨娘”。 第四,丈夫死后,妻子有为夫守节的义务,很难改嫁。而妾则受约束较少,能相对容易地把自己解脱出来。清代小说《孽海花》中,金雯青要作为使臣出洋,其妻张氏由于身体原因不便跟随,便纳了个妾叫傅彩云,以妻子身份陪同他出访。之后,有一次二人发生语言冲突—— 傅彩云:可是我倒要问声老爷,我到底算老爷的正妻呢,还是姨娘? 雯青道:正妻便怎样? 彩云忙接口道:我是正妻,今天出了你的丑,坏了你的门风,教从此做不成人、说不响话,那也没别的,就请你赐一把刀,赏一条绳,杀呀、勒呀,但凭老爷处置,我不皱眉。 雯青道:姨娘呢? 彩云摇着头道:那可又是一说。你们看着姨娘不过是个玩意儿,好的时候抱在怀里、放在膝上,宝呀贝呀的捧;一不好,赶出的,发配的,送人的,道多着呢!……我的出身你该明白了,当初讨我的时候,就没指望我什么三从四德、七贞九烈…… 傅彩云所表达的意思就是,作为妾,我不用承担那么多责任的。故而,等金雯青死后,傅彩云夜夜不归宿,为此又与张氏发生冲突。 张氏道:现在比不得姥爷在的时节,可以由着你的性儿闹。你既要守节,就该循规蹈矩,岂可白天未满,整夜在夜,成何体统! 彩云不等张夫人说完,就转脸冷笑道:什么叫做体统,动不动就抬出体统来吓唬人!你们做大老母的有体统,尽管开口体统、闭口体统。我们既做了小老母早失了体统,哪儿轮得到我们讲体统呢! 傅彩云在做妾前,是一代名妓,结交广泛、见过世面,所以敢硬怼正室,一般的妾是没这个胆量的。金雯青死后,她重操旧业,更名曹梦兰,继续挂牌揽客,社会对此并无异议,一定程度上也说明,大家对妾的要求没那么严。 命运:殊途同归 妻妾之争,根本上来说,是对夫及其背后所代表的利益的争夺。不过,在封建社会男权至上观念的笼罩下,这种争夺的悲剧性在于——没有赢家,无论是妻还是妾,都无法把控自己的命运。 妻虽然是明媒正娶,受法律保护,但地位并不是一劳永逸的。古人婚姻中,对女方强调从一而终,只有男子才有权休妻。如果妻子犯了“七出”,男方就可以休妻,提出休妻的可以是男方,也可以是男方父母,不用经官府审判。“七出”中的其中一条就是妻子如果在50岁之前未能生子,丈夫就可以名正言顺地休妻了。女子被休,无论对其本人还是娘家那边都是很没面子的事,被休女子两边都感受不到温暖,往往郁郁而终。
清末年间的一份休书。图源/网络 比这种“休妻”更为残忍的是“典妻”。“典妻”现象起源于南北朝时期,一直到民国时期依然十分严重。所谓典妻,就是指备价典妻、期满取赎,将妻子典押给他人为妻,换取一笔钱财,到约定时间,拿所约定的钱物赎人。具体期限由双方约定。《华夏婚书婚俗》一书中记载了一份典妻的契约: 兹因侯保珍久欠杨玉峰白银肆十贰两,实无力归还,愿将妻室王氏押于杨某名下为妻三年,所生子女为杨某后代,期满以肆十两白银赎人,可延期半年,过期不赎,王氏将永远为杨某所有。 显然,典妻行为与封建礼教所强调的女子“从一而终”理念是冲突的,清朝就在法律中规定“凡将妻妾受财典雇与人为妻妾者,杖八十”,但典妻现象之所以绵延上千年,说明整个社会对此是有强烈需求的。从历史考察看,越是社会动荡、税赋繁重的年代;越是交通闭塞、经济落后的地方,典妻现象越严重。所以,“典妻”中所典之妻,主要是平民之妻,这些人往往为了生存,将妻女作为商品进行交换。妻子,在这里最终如同妾一样,被社会物化。 至于妾,地位更不稳固,“夫爱之则留之,夫厌之则遣之。”如果夫君去世,其命运就是被重新卖给下一家或者赶出门自谋生路。《金瓶梅》中,西门庆死后,吴月娘给潘金莲“打点与了他两个箱子,一张抽替桌,四套衣服,几件钗梳簪环,一床被褥”,赶出家门;另一个妾孟玉楼结局好点,被吴月娘改嫁,而且是坐了大轿出去的。 无论是嫁做平民妻,还是纳为富人妾,其最终命运如此,首先是因为妇女们在经济上无法独立,只能选择依附于男性。比如苏童的小说《妻妾成群》中,颂莲作为受过高等教育的大学生,在选择婚嫁对象时,依然选的是做大户人家陈佐千的四姨太。其理由是:名分不重要,重要的是物质基础,有稳定富足的生活。 此外还由于法律上男女地位的悬殊。比如,丈夫打妻子,只有打伤了才处刑,而妻子只要殴打丈夫,就处一年刑;离婚问题上,丈夫有休妻的权力,妻妾则都不能“擅去”。即便在比较开明的唐朝,律法也规定,妻妾“背夫擅行,有还他志,处徒二年”,“因擅去而即改嫁者,徒三年”。 男女婚姻上严重不平等的问题,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才彻底解决。1950年5月1日,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公布施行,仅仅“男女平等、婚姻自由”这两项内容,就把旧有的封建婚姻制度打得粉碎。 能自由选择自己的将来、更能自由决定自己的离开,才是广大女性最好的归宿。 作者丨番茄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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