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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旬老人借厕猝死,家属索赔二十余万元遭法院驳回,律师:好意施惠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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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 天前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据媒体报道,商家无偿借厕给7旬老人,老人如厕时猝死,被家属索赔二十余万元,近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商家善意出借且已尽义务,无需赔偿。
2024年8月27日上午10时许,70岁的黄某来到某健康管理中心并借用店内的厕所。此后,该中心经营者马某以及店员谢某发现店内一间厕所门长时间被反锁,在拍打厕所门较长时间无人回应后,随即拨打120电话并撞开厕所门,发现黄某躺在地上,黄某被推断为猝死。事发后,黄某亲属将该健康管理中心诉至法院,认为中心导致黄某错失抢救时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213538.8元。而中心则辩称自身对黄某死亡无过错,对黄某系善意借厕,且已尽到充分注意义务,请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提供的活动场所存在安全隐患、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导致黄某死亡,故对原告的该主张不予以采纳。同时,被告经营者和店员作为非专业医护人员,在较长时间拍厕所门无人应答后立即撞开门查看情况的行为已完成认知范围内的救助措施,尽到了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其次,被告系无偿向黄某出借厕所,不应对其苛求过重的保障义务。故法院认定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与黄某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告诉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后原告不服上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知名律师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的证据不能证明健康管理中心提供的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中心经营者和店员在发现异常后及时采取了拨打 120、撞门查看等救助措施,已尽到了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且黄某的死亡结果于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没有因果关系,并且健康管理中心无偿向黄某出借厕所,应该是属于好意施惠行为。对于好意施惠行为,施惠者一般只在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健康管理场所并没有重大过失且已经尽到合理义务,不应当承担责任。
付建指出,在好意施惠时,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只要尽到注意义务且没有故意和重大过失导致受益人的利益受损都不会承担责任。
潇湘晨报记者武华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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