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男子欠债300万,岳父怕女儿还债要求女儿离婚且净身出户,房产全归女儿名下,这样可行吗? 首先,我们先不谈是否可行,我们来回顾一下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法律知识: 第一,《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从此法条上来看,若双方财产归各自所有,也就是按照其岳父的意思,房产归女儿所有,其债务进行协议清偿,是有可能的,如果男方不接受协议,在我看来,法院判决分得房产的女方承担大部分债务的可能性较大(若房产在二人共同财产中占比较大的话)。 第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此条出现的情况是为了规避夫妻双方联合对付债权人,以作假的方式通过离婚将财产转移到一方。 借以逃避债务——而本案的情况客观来讲,如若真如其所说,就是一种规避债务的行为,是法律明确禁止的。 综上,在此我们不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存在的漏洞进行评论,仅从此案出发来看,此行为确实可行,女方确实可以分得财产,并协议由男方承担所有债务,但这并不能成为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条件,若善意的债权人在男方处讨得债务,即可向女方进行追偿。经常阅读我们律师说文章的朋友也知道,我们曾经也讲过,法院有时会在执行过程中直接追加债务人另一半作为被执行人,因属夫妻共同债务。 当然,如果是要走法律程序,那就要根据实际的详细情况进行判断了。单从以上信息,我们只能以以上法律条文去判断。 这样看来,“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这一俗谚并不在法律面前一直适用。有福的时候共享,同样的,有难的时候也要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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