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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抽梯工人坠亡”为何刑拘老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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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8 08:23:1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除非是文印广告店老板刘某,指示或者强令欧某沿着绳索下滑,否则老板应负的责任,似乎不应当超过涉事执法人员。

  据新京报报道,1月23日,郑州两名广告牌安装工在一企业三楼顶安装户外广告,因属违规施工,郑州航空港区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令两人将广告牌拆除,并将施工使用的三轮车和梯子从现场带走暂扣。没了梯子,施工人员欧某从三楼顶部顺着绳子向下滑,却不慎坠亡。目前,涉事执法人员已被免职、停职,涉事文印广告店老板刘某已被刑拘。

  尚未严厉追责城管,却先将文印广告店老板刘某刑拘,对此,很多人表示不理解。

  死者欧某安装广告牌,是受到文印广告店老板刘某指使的。从擅自安装广告牌这一行为的违法性角度看,文印广告店老板刘某毫无疑问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不过,一般人眼里,欧某死亡前提是城管收走了梯子。除非是文印广告店老板刘某,指示或者强令欧某沿着绳索下滑,否则从原因力大小和因果链远近的角度来看,文印广告店老板刘某应负的责任,似乎不应当超过涉事执法人员。

  那么,文印广告店老板刘某,是否可能涉嫌相应的刑事责任?碍于案情细节不清,这个问题恐怕会很复杂。

  根据我国的国家标准GB/T 3608-2008《高处作业分级》,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都属于高处作业。事发地是三楼,有报道称高8米有余,毫无疑问是高处作业。

  《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本案中,欧某显然属于高处作业,但其有无从业资质?其施工作业的相关安全设施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如果答案是否定的,或者欧某沿着绳索下滑,是出于文印广告店老板刘某的指示或者要求,那么刘某很可能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当然,如果涉事工人是自行决定用绳索下来,刘某不在现场不知情或者无法阻拦,另当别论。

  截至目前,案情的关键细节外界尚不清楚,当地警方是以何种理由、何种罪名对刘某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不妨尽快公布,以消除公众疑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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