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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信访工作条例:聚焦解决问题而非解决信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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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4-11 10:24: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4月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信访工作条例》全文公布,条例共6章50条,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9000多字的条例详尽规定了信访工作的各环节事项,一些重点信息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备受媒体关注。

信访是“送上门来的群众工作”,是各级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接受群众监督、改进工作作风的重要途径。面对送上门来的群众工作,“感谢监督”应成为接访者的第一反应。要解决问题,而不是解决提出问题的人,这是信访工作的前提和基石。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并非新规,它也曾出现在2005年1月国务院印发的《信访条例》中。落实对信访人的保护,单有“不得打击报复”的重申还远远不够,更关键的是,要有具体而切实的责任机制来保障这一原则能够得到不折不扣的遵循。

在有些地方,也曾流传信访处理三项基本原则,“搞定就是稳定,摆平就是水平,没事就是本事。”实践中,也确实有少数地方党政领导,本着对“没事”的追求,以“搞定”“摆平”信访群众为“本事”。还有的基层干部认为,信访群众提出的诉求未必合理,有的诉求也缺乏法律依据,属于“乱访”“闹访”“缠访”,如不“解决”信访人就无法终止信访行为。信访事项的复杂、信访行为的多元往往成为一些领导干部和接访人员绕过法律处理信访的“地方性知识”。

是否“依法”的理想就注定照不进信访的“现实”?答案当然是否定的。不管是17年前的《信访条例》,还是今天的《信访工作条例》,信访诉求是否合法、是否合理从来不是拒绝信访人的理由,更不是“解决”信访人的借口。

这次的《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各级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和有关规定,按照诉求合理的解决问题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的要求,依法按政策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法合理诉求,维护正常信访秩序。”

不难看出,列入办理范围的信访事项,除“诉求合理的”之外,也包括了“诉求无理的”“生活困难的”“行为违法的”等各种状况,并各有具体的处置要求。对接访人而言,遇上几例无理取闹或假借信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个案,在信访工作中是再正常不过的日常内容了。至于具体是思想教育,还是帮扶救助,抑或依法处理,每一例都考量接访者的法治思维与法治智慧。

信访工作之所以被称作“天下第一难事”,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信访部门本身并非具体的行政职能部门,而以综合协调督办为主要职责。一些接访干部也自嘲信访工作就是“群众跑来跑去,部门转来转去,领导批来批去,开会议来议去,最后还是从哪来到哪去”。要改变这一“兜圈子”式的死循环,就得第一时间依法分流,让信访事项及时进入能够解决问题的法定渠道。

近年来,信访改革骤然提速,“诉访分离”就是最重要的改革举措之一。用一句话通俗解读,信访改革就是要让司法的归司法,让行政的归行政,让信访的归信访。

《信访工作条例》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了依法分类处置的程序规范。第三十一条明确了诉讼、仲裁、申诉等处置渠道,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程序解决方式,以及依法查处、依法履行或者答复。对不属于以上情形的,也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调查核实,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还可举行听证。

从信访与法治的关系来观察,理当是法治越成熟,信访越萎缩。以大历史的视野实证观察信访,它在当下这个特殊的社会转型期具有无法忽视的现实意义。信访工作中的所有不适和失范,都与法治相关。

正如对信访人的保护要纳入到法治范畴,对信访事项的处置同样要纳入到法治轨道,对信访工作和信访条例本身,亦应纳入法治体系。信访条例不但不是用来“解决”信访人的,更应明确告知信访群众,信访条例首先是用来规范和约束接访人的。接访工作的法治化程度越高,信访人提出信访诉求的合法合理比率才会越来越高。(作者王琳系政邦智库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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