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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当局要港府协助带走陈同佳?台媒:港府的回应形同拒绝

2019-10-23 08:39| 发布者: 来碗泪流满面| 查看: 97| 评论: 0

摘要: 触发香港特区政府修订《逃犯条例》的“陈同佳案”当事人陈同佳将在23日出狱,其有意赴台“自首”却被台当局拒绝。而台陆委会22日又声称已向特区政府致信,要求其协助台方赴港人员确认疑犯身份,并协助将其带回台湾。 ...

触发香港特区政府修订《逃犯条例》的“陈同佳案”当事人陈同佳将在23日出狱,其有意赴台“自首”却被台当局拒绝。而台陆委会22日又声称已向特区政府致信,要求其协助台方赴港人员确认疑犯身份,并协助将其带回台湾。对此,有台媒分析称,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22日晚间的回应相当于拒绝了台陆委会的要求。

香港律政司22日通过特区政府新闻公报发表声明

综合台湾“中时电子报”、香港“无线新闻”等多家媒体报道,台陆委会发言人邱垂正10月22日在记者会上声称,已于下午通过既有渠道致函、致电特区政府,提及台方将派员赴香港押解陈同佳回台湾受审,以及要求香港特区政府进行协助。

台陆委会22日开记者会谈及“陈同佳案”(台媒截图)

随后,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22日晚上8时11分刊发声明表示,陈因“洗黑钱案”被关押,23日刑满释放,香港方面没有法律依据将他任意继续拘留。

律政司声明表示,已对案件谨慎和全面地考虑警方的调查及所得的证据,香港只有足够证据控告嫌疑人涉“洗黑钱”相关罪名,并没有足够证据就其他罪行在香港法院对他提出刑事检控。“任何人在香港因干犯罪行服刑完毕后均会获释,政府并没有法律依据可以将释囚任意继续拘留。”

陈同佳涉嫌于去年2月在台湾杀害女友潘晓颖,后逃回香港。因台湾、香港两地没有“引渡协议”,香港方面无法就陈涉嫌在台湾杀人一事进行检控,仅能就其在香港所涉的“洗黑钱”相关罪名判刑。

陈同佳最快10月23日将刑满出狱,据港媒日前报道,陈已向香港特区政府行政长官林郑月娥致信,称愿赴台湾自首,但台当局20日却表态拒绝陈同佳入境。

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在22日的声明中就此提到:“把违法的人绳之于法,是每一个文明社会应有之义。犯案者因应通缉令而自首,并愿意承担法律后果,能够使公义得以彰显。断然拒绝犯案者自首,是罔顾公义及极不负责任的做法,亦有违法治的精神。”

对香港律政司的此次声明,台湾“中时电子报”分析称,声明虽然没有提及陆委会派台检方、警方人士赴港押解陈同佳一事,但言下之意就是香港方面在陈获释后没有任何措施,仅能由陈自己赴台投案,“形同拒绝台方要求”。

针对台当局日前拒绝陈同佳入境,现在又要求港府协助岛内人员赴港对其押解一事,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台港澳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李晓兵22日在接受环球网记者采访时表示,岛内机构的权力不可能想当然地在香港特区行使,陆委会的要求纯属是一厢情愿之举,是明知不可能,还不负责任地“甩锅”给香港特区政府的政治姿态而已。

被问及台方22日举动是不是因为在拒绝陈同佳自首之后舆论反弹太大,出损招转移视线,李晓兵认为是这样的情况。他说,台当局先拒绝陈同佳自首,后又要求去香港带人,这只会让岛内民众看不明白,“你这到底唱的是哪出”。而在岛内网络上,环球网记者也发现,有网友在台陆委会22日这番表态后表示疑惑:“那昨天是在拒绝什么?”

另据港媒报道,香港立法会经民联议员梁美芬22日也回应台湾当局拟派员赴港押解陈同佳一事时称,对此做法持很大保留意见。她解释称,香港是普通法司法管辖区,如果在司法协助的情况下,应透过司法互助形式处理事件,台湾、香港双方要讨论、同意各项法律原则。

她还分析,如果台方可以派人到香港押解,那么其他地区都可以派人香港押解在当地被通辑的香港人,故此她认为台方的做法行不通。她建议香港特区政府不应容许对方执法人员来香港押解疑犯离境,而且不同司法管辖区要互相尊重,不应单方面行动。

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就台湾杀人案有关法律事宜的声明”全文如下

针对有看法指香港有权处理台湾杀人案,律政司今日(十月二十二日)发出以下声明:

香港一直沿用普通法,对香港法律有清晰了解的人必然会明白在刑事司法管辖权方面,香港是奉行“属地原则”,一般只会在全部或部分犯罪行为发生在香港境内,才会有司法管辖权。就有意见指出“本案加害者被害者均为香港居民,且预谋犯罪地在香港,港方应有司法管辖权”,律政司必须再次重申,已经对案件谨慎和全面地考虑警方的调查及所得的证据,在香港只有足够证据控告疑犯清洗黑钱的罪名,并没有足够证据就其他罪行向他在香港法院提出刑事检控。

律政司的刑事检控决定,均是严谨地按证据、适用法律和《检控守则》独立地作出,并只会在有充分可被法庭接纳的证据,令案件有合理机会达致定罪的情况下,才会提出起诉。律政司绝对不会在没有充分证据和法律基础的情况下提出起诉。再者,若疑犯在香港被判无罪,基于“一罪不能两审”的法律原则,他在另一个司法管辖区未必能够就同一犯罪行为再被起诉,最终可能不需要负上相关的法律责任。任意要求检控机关在没有充分证据和法律基础的情况下提出起诉,既不负责任,也不符合秉行公义的原则。

任何人在香港因干犯罪行服刑完毕后均会获释,政府并没有法律依据可以将释囚任意继续拘留。香港是一个法治社会,政府部门都必须依法执行职务,不能随意行使职权。

把违法的人绳之于法,是每一个文明社会应有之义。犯案者因应通缉令而自首,并愿意承担法律后果,能够使公义得以彰显。断然拒绝犯案者自首,是罔顾公义及极不负责任的做法,亦有违法治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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