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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救车祸伤者垫付20余万 伤者拒付医药费被诉

2017-10-12 16:36| 发布者: 来碗泪流满面| 查看: 202| 评论: 0

摘要: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那么,如果伤者治疗好后拒付医药费怎么办呢?  绵阳某医院经过7个月的抢救治疗,将一名车祸伤者 ...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那么,如果伤者治疗好后拒付医药费怎么办呢?

  绵阳某医院经过7个月的抢救治疗,将一名车祸伤者治愈出院,但伤者拒付20余万元医药费。无奈之下,医院将伤者、肇事者、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近日,三台法院经过调解,保险公司暂付10万元医药费,剩余费用待交通事故案件审结后,由保险公司再行支付。

  2016年6月30日下午,绵盐路发生一起货车与摩托车相撞的交通事故,车祸造成摩托车司机许某某重伤。绵阳某医院120急救车赶至现场后,伤员处于昏迷状,在无法联系其亲属的情况下,医院将伤员许某某带回实施救治。2017年1月16日,经过7个多月的治疗,许某某伤愈出院,共计花去医疗等费用20余万元,但许某某未向医院交纳任何费用,医院多次要求其支付费用,但均被许某某拒绝。

  2017年2月,医院向三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许某某、货车车主陈某和承保货车的保险公司共同支付许某某产生的医疗等费用20余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交通事故发生时,陈某驾驶车辆从绵阳往盐亭方向行驶,在绵盐路与许某某驾驶的无号牌摩托车相撞,造成许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三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陈某与许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审理中,许某某辩称没有给付能力,可以在陈某和保险公司给他的赔偿款中抵扣。法官根据案情判断,肇事车主陈某和保险公司应该赔偿许某某的损失,而医院与许某某之间又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根据法律规定,许某某也应该支付相应的医疗费用。

  王传涛 成都商报记者 汤小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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