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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原副省长任润厚如何被追赃?用巨额赃款贿选

2017-9-20 14:38| 发布者: 来碗泪流满面| 查看: 303| 评论: 0

摘要:   山西省原副省长任润厚违法所得没收申请案,是我国第一起省级干部因死亡而进入诉讼的追赃案件。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全文公开了任润厚案裁定书。  任润厚曾任山西潞安集团董事长、山西省副省长,2014年9月20日因 ...

  山西省原副省长任润厚违法所得没收申请案,是我国第一起省级干部因死亡而进入诉讼的追赃案件。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全文公开了任润厚案裁定书。

  任润厚曾任山西潞安集团董事长、山西省副省长,2014年9月20日因严重违纪被免职,同年9月30日因病死亡。

  案发后,检察机关共扣押、冻结人民币2371万余元、港币43万余元、美元107万余元、欧元21万余元、加元1万元、英镑100镑,珠宝及玉石44件,黄金制品54件,字画22幅,手表11块,银行卡及存单存折194张,纪念币、手机、相机及电脑17件,资料类财物7件。

  2016年12月2日,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提出没收任润厚违法所得申请。

  2017年7月25日,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没收任润厚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所得人民币1295万余元、港币42万余元、美元104万余元、欧元21万余元、加元1万元及孳息,以及珠宝、玉石、黄金制品、字画、手表等物品一百三十五件,上缴国库。

  此外,法院虽然认定任润厚实施了受贿、贪污犯罪,但对于其中的168万余元受贿款,以及贪污所得,法院认为,任润厚实施受贿、贪污犯罪的上述所得均直接用于贿选和旅游、疗养支出,未扣押、冻结在案,检察机关申请没收的财产中不应包含该部分违法所得。

  《人民法院报》9月20日刊登三名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文章介绍,这是我国第一起因犯罪嫌疑人死亡而进入诉讼程序的省(部)级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也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后第一起没收违法所得申请案件。

  该案的示范意义在于避免了因腐败分子死亡而对其犯罪所得放任不管的现象,形成了对腐败分子“牺牲一人幸福全家”侥幸心理的有力震慑。

  法院认定任润厚受贿223万余元事实包括:

  1.2001年至2009年,任润厚利用担任潞安集团董事长、潞安环能公司董事长职务上的便利,为洪某担任潞安集团总会计师以及洪某亲属到潞安集团下属煤矿工作等事项提供帮助。2011年至2013年,先后三次收受洪某现金共计15万元。

  2.2005年至2009年,任润厚利用担任潞安集团董事长、潞安环能公司董事长职务上的便利,为潞安集团副总经理肖某职务晋升、调整提供帮助。2007年至2009年,先后三次收受肖某现金共计15万元。

  3.2007年,任润厚利用担任潞安集团董事长、潞安环能公司董事长职务上的便利,指使潞安集团副总经理郭某向时任潞安环能公司常村煤矿矿长王某甲索要15万元,用于任润厚竞选山西省省级后备干部购买贿选礼品。

  4.2010年,任润厚利用担任潞安集团董事长、潞安环能公司董事长职务上的便利,指使郭某向时任潞安环能公司常村煤矿矿长王某乙索要30万元,用于任润厚竞选山西省副省长贿选支出。以上30万元先由王某乙和时任常村煤矿副矿长韩某出资垫付,后经王某乙个人决定,以矿领导应发奖金返还王某乙、韩某。

  5.2010年,任润厚利用担任潞安集团董事长、潞安环能公司董事长职务上的便利,指使郭某向时任潞安环能公司王庄煤矿矿长肖某索要25万元,用于任润厚竞选山西省副省长贿选支出。以上25万元先由肖某和时任王庄煤矿副矿长贾某某出资垫付,后经肖某个人决定,通过虚增奖金方式套取王庄煤矿公款25万元返还肖某、贾某。任润厚对肖某套取公款过程不知情。

  6.2011年下半年,任润厚利用担任山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长职务上的便利,要求潞安集团为其安排旅游、疗养,后任润厚在时任潞安环能公司董事会秘书毛某等人的陪同下,与其家人先后到上海、三亚、杭州、苏州等地旅游、疗养,潞安集团为此共计支出123.505549万元。任润厚被立案调查后,毛某将上述款项结余的25万元退还潞安集团。

  法院认定任润厚贪污44万余元事实包括:

  2006年至2007年,犯罪嫌疑人任润厚利用担任潞安集团董事长、潞安环能公司董事长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其时任秘书毛某指使潞安集团驻北京办事处主任申某、驻太原办事处主任张某为任润厚贿选购买礼品,安排餐饮、住宿,并将相关费用共计44.16738万元在潞安环能公司报销。

  此外,截至案发,犯罪嫌疑人任润厚及其亲属名下财产和支出共计折合人民币3000余万元,另有珠宝、玉石、黄金制品、字画、手表等物品。任润厚在纪检监察部门调查期间未对上述财产和支出来源作出说明。扣除任润厚夫妇合法收入、任润厚受贿所得以及任润厚亲属能够说明来源的财产,尚有不同币种的存款、现金折合人民币2000余万元及物品100余件任润厚亲属不能说明来源。

  庭审中,任润厚的女儿提出,检察院冻结的账户中有1.1万美元是她的留学费用结余,对应金额应在认定该项家庭支出中予以扣减。法院采纳了她的意见。

  三名最高法院法官的文章认为,如何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情况下清晰界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如何既确保对违法所得追缴到位又兼顾合法财产的保护,如何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案件中认定巨额财产“不能说明来源”,既是检验裁判是否正确的重点,也是增进社会各界对裁判的理解、支持的关键。本案不但在利害关系人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依法驳回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实施贪污、受贿犯罪所得中已灭失部分财产的没收申请,而且既依法采纳了利害关系人的部分意见又驳回了部分意见。该裁定书不回避任何争议焦点,对驳回和采纳意见理由逐一进行了详细阐述,体现人民法院居中裁判的角色,不偏不倚依法行使裁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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