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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怀化一原处级官员被查6年后因病终止审理,曾被控犯4罪

2019-5-7 10:37| 发布者: 110| 查看: 610| 评论: 0

摘要: 湖南怀化原处级官员刘昌茂被控犯滥用职权、挪用公款、贪污、受贿4罪,却在被查近6年来诉讼程序一直未能顺利进行,2019年3月26日由法院作出“终止审理”裁定。裁定的理由是:被告人被诊断帕金森氏病性痴呆,目前无受 ...

湖南怀化原处级官员刘昌茂被控犯滥用职权、挪用公款、贪污、受贿4罪,却在被查近6年来诉讼程序一直未能顺利进行,2019年3月26日由法院作出“终止审理”裁定。裁定的理由是:被告人被诊断帕金森氏病性痴呆,目前无受审能力。

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了湖南省洪江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书,披露了这一内情。

被查近6年后,终止审理

上述裁定书显示,涉案被告人刘昌茂原系湖南怀化市某局局长,现年已67岁。因涉嫌犯滥用职权、贪污、受贿罪,于2013年5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5月28日被解除取保候审。

2014年10月30日,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被告人刘昌茂滥用职权、挪用公款、贪污、受贿一案指定由该市洪江人民法院审理。2015年5月21日,洪江人民检察院指控刘昌茂犯滥用职权、挪用公款、贪污、受贿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不过,这一案件并未顺利进行审理。裁定书显示,2015年8月19日,洪江人民检察院以怀洪检公诉延[2015]4号延期审理建议书提出对本案延期审理,法院于次日决定延期审理。2016年5月11日,洪江法院根据洪江人民检察院的恢复庭审建议书,决定对该案恢复审理。因被告人刘昌茂患有帕金森等疾病,洪江法院又于2016年5月12日裁定本案中止审理。

2019年3月5日,洪江法院依法委托怀化市博爱司法鉴定所对被告人刘昌茂的精神状态及受审能力进行鉴定,该司法鉴定所于同年3月8日出具鉴定意见,被告人刘昌茂被诊断帕金森氏病性痴呆,目前无受审能力。

2019年3月25日,洪江法院裁定本案恢复审理。法院认为,因被告人刘昌茂目前无受审能力,且无法预知其何时能恢复受审能力,致使本次诉讼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之规定,于2019年3月26日裁定“本案终止审理”。

澎湃新闻搜索发现,怀化新闻网于2016年6月22日发布《严重违纪 怀化11名处级领导干部被开除党籍》一文,文中提到“怀化市畜牧水产局原调研员刘昌茂严重违纪案”,“经查,刘昌茂(已退休)严重违反廉洁纪律,在担任市畜牧水产局局长期间,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财物据为己有。”

“终止审理”意在不再追究刑责

澎湃新闻注意到,上述裁定引用的法条是《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该条规定了“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的六种情形:(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终止审理与中止审理有何区别?终止审理,意味着什么?

著名刑辩律师王甫介绍说,终止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刑事案件过程中,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致使审判不应当或者不需要继续进行时终结案件的诉讼活动,该终结意在“不再理”、不再追究。《刑事诉讼法》第16条第2-6项系法定终止审理的情形,被告人患病并非属于可以终止审理的情形。《刑事诉讼法》第206条规定“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即暂时停止案件审理,待有关情形消失后,再行恢复审判。

“两者实质区别在于是否继续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王甫介绍说,上述案件被告人刘茂昌患有帕金森病性痴呆,鉴定结果为“目前无受审能力”,理当中止审理,而非终止。帕金森病在医学上虽属于难以治愈的疾病,但疾病能否治愈更多基于概率,而非确定无疑的结论。被告人所患疾病无论能否被治愈,均不应在刑事诉讼中发生与被告人死亡后案件终止审理的法律后果。而且,若被控贪污、受贿等重大犯罪,即便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中止审理不影响检察院继续行使该申请职权,而终止审理却包含对该申请行使权的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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