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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被法院查扣两男子一路尾随,乘司机加油时爬上驾驶室开走

2018-11-29 11:51| 发布者: 深秋| 查看: 738| 评论: 0|来自: 澎湃新闻网

摘要: 2018年1月31日,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法院执行局干警前往广东省清远市开展执行行动,在清远市清新区法院的大力协助下,长沙市天心区法院执行员顺利查扣到两辆泵车。两扣押车辆在加油时,几名不法人员乘司机在加油站前 ...
2018年1月31日,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法院执行局干警前往广东省清远市开展执行行动,在清远市清新区法院的大力协助下,长沙市天心区法院执行员顺利查扣到两辆泵车。两扣押车辆在加油时,几名不法人员乘司机在加油站前台付款之机,非法转移两辆泵车。
十个月后,这些猖狂的不法人员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2018年10月22日,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黄某锋犯非法处置查封、扣押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王某钊犯非法处置查封、扣押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涉案车辆被依法查扣
2013年期间,被告人黄某锋借给温某葵人民币70万元,后温某葵因无力偿还借款,遂于2014年7月份将其名下以贷款方式从某工程机械公司购买的两台泵车非法质押给被告人黄某锋使用(此前两车因贷款担保问题已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2014年10月,某工程机械公司因温某葵未及时偿还贷款,遂向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015年9月9日,天心法院调解出具了民事调解书,但温某葵并未履行还款义务,该工程机械公司依据民事调解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015年12月16日,长沙市天心区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被执行人温某葵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其中包括对温某葵给被告人黄某锋使用的上述两台泵车进行司法査扣。
非法开走法院扣押车辆
2018年1月31日,长沙市天心区法院执行员在清远市清新区法院的协助下,于当天下午5时左右在某停车场成功查封扣押了两涉案车辆。
之后, 长沙市天心区法院和清远市清新区法院干警,一路护送两辆涉案车辆至清连高速龙颈收费站路段上高速。随后,清新区法院干警返回法院,天心区法院执行员则又赶赴其他地方开展另案执行行动。
当天下午6时许,黄某锋获悉后,指示王某钊驾车追回泵车,后王某钊找来车场泵车司机温某伟(另案处理)一起追车。追车途中,王某钊发现被查扣的两台泵车停在清远市清新区龙颈镇高速出口中航加油站加油,当他们看到泵车司机在油站前台付款时,王某钊马上伙同温某伟直接上车驾驶两台泵车离开,并沿高速路将泵车开回清远。期间,黄某锋还驾车紧跟其后。当晚,王某钊等人将两台泵车开至逐口村等地停放。
涉案人员被依法判处
此案发生后,长沙市天心区法院执行员向清新区警方报案,同时向清新区法院通报情况。作为协助执行的清远市清新区法院也高度重视,立即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汇报,积极协助警方侦破了此案。
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高度重视,立即抽调精干警力对此案全力展开侦查。
2018年2月1日下午,清远警方在清新区太和镇某工地起获两台泵车,并发还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2月1日晚上,迫于压力的黄某锋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月2日,黄某锋、王某钊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区刑事拘留。3月7日,两人被依法逮捕。
2018年8月20日,清远市清新区检察院以黄某锋、王某钊犯非法处置查封、扣押财产罪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8年10月22日,清新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锋、王某钊转移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的财产罪,应依法迫究其刑事责任。黄某锋构成自首,王某钊系从犯且坦白认罪,均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故依法对被告人黄某锋犯非法处置查封、扣押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对被告人王某钊犯非法处置查封、扣押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一审判决后,两被告人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天心区法院执行员王军介绍: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具有强制性特点,拒不执行者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当然,在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如果案外人认为法院执行的财产属于其所有,或者执行行为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由执行法院的执裁部门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裁决是否应该支持该异议申请。
但在执行异议与审查阶段,当事人以及案外人不得对人民法院已经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财产进行处分与转移,否则如本案情形一样,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 原标题:猖狂的代价:非法转移长沙天心法院查扣的车辆,广东法院这样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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