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14至16日,广西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涉及21名被告人的特大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涉案金额高达1.25亿元。 目前,为期三天的庭审工作已全部结束,鉴于涉案人数众多、案情复杂,合议庭宣布将择日宣判。 1、公诉机关指控 公诉机关指控,自2023年起,以余某、严某为首的犯罪团伙利用其经营的油品公司作为掩护,在钦州港某停车场设立非法生产据点,通过购进高密度燃料油和低密度柴油,按照特定比例进行调和,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伪劣柴油,形成了从上游公司购进原油和燃料油后,进行调和、加工、包装到运输销售的全链条犯罪网络。 在2024年6月1日至9月23日短短不到四个月的时间里,该团伙销售伪劣柴油总量就达到17659.68吨,销售金额逾1.25亿元。这些伪劣柴油通过分布在南宁市周边的多个销售点流向市场,对广大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危害。 值得关注的是,该团伙在2024年2月就曾因运输伪劣柴油被查处,却仍不思悔改,继续顶风作案,最终在2024年9月24日被公安机关一举查获。经钦州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检测,涉案各销售点的柴油均为不合格产品。 2、公诉机关认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余某、严某、郑某等21人,在生产、销售柴油过程中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3、法院审理 公诉机关详细指控了21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法庭围绕指控内容组织控辩双方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并认真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人的陈述意见,充分保障了各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因涉案人数较多,案情复杂,合议庭将择日宣判。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生产者、销售者的主观方面要求是“故意”,过失不可能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不是故意的,不知所售产品是次品,而当作正品出售了,应承担民事责任,不能作为犯罪处理。 2.生产者、销售者在客观上实施了“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行为。所谓“生产者”,既包括产品的制造者,也包括产品的加工者;“销售者”,包括批量生产者、零散销售者以及生产后的直接销售者;“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包括工业用品、农业用品以及生活用品。所谓“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其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主体是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法官提醒 质量安全是企业生存的根本底线,切勿为牟取非法利益铤而走险。同时提醒消费者,在购买成品油时务必选择正规渠道,注意索要和保存购货凭证,如发现油品质量问题,要及时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让我们携手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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