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维护消费者权益,守护消费安全。央广网啄木鸟消费者投诉平台,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为新消费时代保驾护航! 央广网北京10月12日消息(记者白德彰)“吃午饭时买的饮料,居然是10个小时后生产的。”日前,北京消费者王先生(化姓)向反映,其在10月1日当天购买的饮料,生产日期竟标注为“未来时间”。更令人费解的是,面对质疑,生产厂家先后给出“工人操作失误”和“疑似经销商篡改”两种截然不同的解释。 1日下午购买的果汁,生产日期却是1日23时许(央广网发 受访者供图) 记者注意到,涉事饮料生产企业,山东养力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并非首次卷入食品安全风波。此前,该公司被委托生产的饮品,曾因菌落总数超标逾千倍、蛋白质含量不达标被监管部门通报。目前,属地枣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监管部门将就“早产”饮料事件启动核查。 果饮现生产日期疑云 厂家回应前后矛盾 王先生告诉记者,10月1日当天,他与亲友在外聚餐,考虑到有孩子在场,他特意在北京市朝阳区某烟酒店购买了一瓶白桃汁饮料。聚餐结束后,王先生才注意到,这瓶在当天13时许购买的饮料,生产日期竟标注为10月1日23时17分。 为确认此类“早产”饮料是否属于个别现象,10月2日,王先生再次前往该烟酒店,购买了三瓶同款饮料,结果发现这三瓶的生产日期同样为10月1日23时17分。孩子饮用后虽未出现身体异常,但王先生对饮料的产品质量深感忧虑。 王先生说,在此期间,他曾根据饮料包装上的座机号码联系了厂家,但对方在电话中并未给出明确解释。之后,一位自称是厂家方面的女性工作人员回电解释称,是“工人着急放假,操作失误把日期打错了”。10月2日,这名女性工作人员再次联系王先生,称可向王先生支付1000元。但王先生认为,从始至终,厂家方面既未说明“早产”饮料的具体数量,也未告知真实生产日期,厂家对生产日期如此随意的态度,显得极不负责,所以没有接受。 四瓶饮料的日期清晰可见(央广网发 受访者供图) 记者从王先生提供的照片中看到,该白桃汁饮料外包装显示生产厂家为山东养力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四瓶饮料上的生产日期字迹清晰,均标注为“2025年10月1日23时17分”。 10月11日,记者通过外包装上的电话联系厂家。对于出现“早产”饮料的原因,一名华姓工作人员称怀疑是经销商所为:“因为那个地方(北京)有个经销商,他做着做着就不做了,我们现在怀疑是他私自把日期改了,那个地方的货,我们好长时间就没发了。” 当记者追问“饮料喷码清晰、如何篡改”时,对方表示经销商可通过擦除原日期后进行篡改。记者进一步询问厂家是否已联系该经销商并报警,以及为何此前向消费者解释为“工人操作失误”,该工作人员称目前尚未报警,并表示自己正在开车,暂时不便答复。 涉事厂家曾上“黑榜” 关联企业已注销 自称是厂家的工作人员曾表示“早产”饮料系操作失误导致(央广网发 受访者供图) 厂家一方面对消费者解释是“工人操作失误”,另一方面却对记者称责任在经销商,不实的生产日期究竟由谁所为?记者致电此前联系王先生的女性工作人员,她表示“早产”饮料事件仍在调查中,并称之前所谓“工人操作失误”的说法是为了“安抚消费者”。未等记者进一步询问,对方便挂断电话。此后记者多次尝试回拨,始终无人接听。 记者注意到,涉事山东养力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并非首次陷入食品安全风波。企查查信息显示,山东养力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地址位于枣庄市高新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华某。早在2019年,山东养力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和华某名下关联的山东益正元乳业有限公司就曾因产品问题被通报。 2019年,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17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该份《通告》指出,山东益正元乳业有限公司委托山东养力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酸奶饮品存在微生物指标超标问题。具体内容为,山东养力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果粒酸奶饮品菌落总数检测值最高达6600CFU/g和8100CFU/g,超标幅度分别高达65倍和80倍。另外该公司生产的芝士酸奶饮品菌落总数检测值达220000CFU/g,超标约2200倍。 据了解,菌落总数是评价食品清洁度的指示性微生物指标,反映生产过程中的卫生状况。超标可能源于原料初始菌落数高、生产加工卫生控制不严、包装容器清洗消毒不到位或储运条件不当等。 而在2020年,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36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山东益正元乳业有限公司和山东养力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再次“上榜”。具体内容为,山东益正元乳业有限公司委托山东养力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AD钙含乳饮品和铁锌钙含乳饮品,蛋白质检出值分别为0.67g/100g和0.68g/100g,均低于国家规定不小于1.0g/100g的标准。在两次被点名后,山东益正元乳业有限公司在2022年1月份注销。 虚假标注涉嫌违法 监管部门将介入核查 辽宁京阙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铎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明令禁止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对于此类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可没收违法所得、违法食品及作案工具,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不足一万元时),或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一万元以上);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许可证。执法实践中,故意篡改、虚假标注等主观恶意行为,通常被视为“情节严重”,可能导致顶格处罚(二十倍罚款)及吊销许可证。同时,依据该法第六十三条规定,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 同一家食品生产企业,连续被通报登上“黑榜”。其生产的饮料出现“早产”日期后,面对消费者和媒体的询问,厂家又给出“工人操作失误”与“疑似经销商篡改”两种矛盾说法,日期背后的罗生门究竟是什么?目前,属地枣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监管部门将就“早产”饮料事件启动核查。央广网将持续关注事件进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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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3日,冷龙岭区域一处扎营点。 本文图片均为受访者提供跟随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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