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3日傍晚,青海省海西州中院发布“情况通报”,回应网络舆情。 这两天,青海省天峻县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在网上引发轩然大波。原因是,主审法官庭审中“实时接收指导”的微信聊天内容被律师拍到。 一位资深媒体人直呼——这是罕见的“司法捉奸”,且律师报案后警方当场查扣了“作案工具”! 以往,坊间便于一些基层法院办案时会主动汇报、请示上级法院的传言。但是,法院外部人员又“空口无凭”,“他们知道,我们也知道,他们知道我们也知道……” 这一回,被现场抓包了! 据办案律师5月12日发布的“情况说明”,5月11日下午,在案件开庭约一小时后,审判长突然宣布休庭,随即与合议庭其他成员离开法庭。 之后,律师无意间发现,该案原二审审判长(海西州中院审委会委员、刑庭庭长)和天峻县法院院长,利用微信群实时遥控指挥庭审。 于是,律师用手机拍摄保留了法官电脑屏上的聊天内容。据当事人家属描述,有一个女检察官跟法警说,有律师在对电脑拍照。然后,一下就吵起来了。审判长办公桌前,其他律师也围了上去。十多个法警围着律师们,有法警把执法记录仪打开了,现场很混乱。 流传网络的“现场图片”中,电脑显示屏上是放大的微信聊天窗口。这个微信有“天峻法院微信群”等多个聊天群。在一个包含“樊旭华院长”的7人聊天群中,樊院长说“不用跟他商量”,“哈斯庭长”说“打断”、“硬气点,不要随意发言”。 办案律师描述,他们认为,上述行为公然破坏两审终审的司法制度,有关人员涉嫌渎职犯罪。他们当即要求出庭检察官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无果后,他们报警。警察处警并依法扣押、封存合议庭成员使用的电脑主机。 “我们期待这一重大违法事件得到公正的处理。”办案律师在“情况说明”中介绍,5月12日上午,部分律师前往青海省检察院和青海省高院反映情况。省检方面对此十分震惊,表示会立即责成海西州检核查处理。省高院方面亦高度重视,表示会立即向主管领导汇报,依法处理。 5月13日,新黄河记者从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处获悉,该院正在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实,后续会进一步回复,“我们今天早上一早就到岗,正在核实。”此外,青海省人民检察院一工作人员表示,该院也已收到律师反映的情况,并已介入。 在省高院、省检察院均已介入的调查核实情况下,13日傍晚19时32分许,“青海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发布蓝底白字的“情况通报”。 海西州中院刑庭庭长涉事其中,且很可能是应“单位工作安排”而远程“遥控指控”下级法院法官庭审,由其发布通报的主体身份适不适合?笔者不易妄作判断。 先看通报中回应的内容。具体有3点,笔者概括一下:一是,休庭期间,辩护人擅自拍法官电脑上的个人微信界面,不听制止,且推到法院工作人员,严重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 这里,笔者不知为何会想起“某腾车主”舆情事件中的一句话,女主卧地反问:“难道你就没有错吗?” 二是,照片在网络上流传,后被媒体报道,引发舆情,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 这里,笔者不知为何会想起电影《九品芝麻官》里的一句台词,“把白的改成黑的,将原告打成被告……” 三是,本案属重点监管的“四类案件”,海西州中院派员指导下级法院审判审判,这符合规定,只是“监管措施”不规范而已。 这里,笔者延伸解释一下,所谓“四类案件”,是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一)重大、疑难、复杂、敏感的;(二)涉及群体性纠纷或者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三)与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的类案裁判可能发生冲突的;(四)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 2021年,最高法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其中规定,院庭长应当根据《法官法》第九条的规定,针对“四类案件”审理中需要关注和解决的问题,按照职务权限采取以下监督管理措施: 上述“十项”监管措施中,均是本院的院庭长,即包括进入法官员额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其他依法承担监督管理职责的审判(执行)部门负责人。 但是,并不包括上级法院的院庭长! 笔者不解,海西州中院为何将“按职权采取监管措施”的“院庭长”,理解为包含上级法院的“院庭长”? 那么,上下级法院是什么关系?来看具体的法律规定。 《宪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这里,《宪法》中用的是“监督”,而非“指导”、“指挥”。笔者的理解,监督手段应该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判结果通过二审进行审查,包括审判程序、审判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从而实现上下级间的“监督”。 “监督”是法律用语,“指导”多为行政用语。比如,常看到“欢迎某某领导莅临指导工作”,而非“欢迎某某领导莅临监督工作”。“情况通报”中的“派员指导”,似乎有些说外行话了。 《刑事诉讼法》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如果二审法院“超前介入”、“亲自指挥”一审审判,那还走什么二审程序?不就变成一审、二审“合并审理”了么? 纵观“二审法院 ‘遥控 ’一审法官庭审”事件,首先,需要理清的是,这一行为是否违反《宪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违法,律师乃至任何公民都有对违法行为进行留证、举报的权利和义务。 是一味维护人民法院工作秩序重要,还是维护宪法、刑诉法等法律尊严和权威更重要? 其次,法院正常审判,媒体正常报道,二者对于司法公正的实现是相辅相成的,并不是“二选一”、“有你无我”、相互干扰。如果天峻县法院、海西州中院的做法完全合理、合法、合规,媒体的报道如何能对诉讼活动正常进行造成干扰? 是记者进入法庭捣乱了吗?是媒体以“监督报道”要挟法官休庭了吗? 再次,海西州中院在“情况通报”中表示,会“举一反三,规范审判监督管理工作”。有网友说,通读下来,丝毫看不出海西州中院“自查有错”的表述。没有过错,何来“举一反三”? 笔者获知,在海西州中院发布“情况通报”后,办案律师已就此给出回应。其中提到,辩护人没有违法法庭纪律;法院工作人员并非“制止”,而是涉嫌转移、毁灭证据;哈斯朝鲁庭长、樊旭华院长实时指挥庭审的行为,是对案件的不当干预…… 最后,笔者在此说明,攥写此文只为理性探讨,绝无“惹是生非”“寻衅滋事”的意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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