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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方式收集证据

2020-6-21 09:51| 发布者: 微言网编辑部| 查看: 365| 评论: 0

摘要: 北京头条客户端6月20日消息,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6月20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新修订的档案法、新修订的人民武装警察法。国家主席习近平分别签署第46、47 ...

北京头条客户端6月20日消息,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6月20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新修订的档案法、新修订的人民武装警察法。国家主席习近平分别签署第46、47、48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明确,监察机关对涉嫌违法的公职人员进行调查,应当由二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监察机关进行调查时,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

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以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给予政务处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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