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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 最高检:明确妨害疫情防控适用危害公共安全罪范围

2020-2-29 18:14| 发布者: 微言网编辑部| 查看: 251| 评论: 0

摘要: 记者28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就疫情防控期间法律适用等问题联合答记者问。两高明确,在办理妨害疫情防控措施犯罪案件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时,主体上限于已确 ...

记者28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就疫情防控期间法律适用等问题联合答记者问。两高明确,在办理妨害疫情防控措施犯罪案件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时,主体上限于已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新冠肺炎疑似病人。

两高负责人表示,在办理妨害疫情防控措施犯罪案件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时,主观上具有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的故意;客观上表现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实施了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行为,其中新冠肺炎疑似病人还要求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后果。

两高负责人强调,“实践中,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当依法从严把握。”对于明知自身已经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出于报复社会等主观故意,恶意向不特定多数人传播病毒,后果严重、情节恶劣的,也应当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于其他拒绝执行疫情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适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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