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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二中院:共享汽车租赁平台因未尽审查义务屡屡担责

2019-9-4 15:27| 发布者: 来碗泪流满面| 查看: 121| 评论: 0

摘要: “涉共享汽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判令租赁平台承担责任的,大多因租赁公司未履行审慎审核义务。”9月4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通报涉共享汽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情况时指出,共享汽车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纠 ...
“涉共享汽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判令租赁平台承担责任的,大多因租赁公司未履行审慎审核义务。”9月4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通报涉共享汽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情况时指出,共享汽车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屡有发生,行业规范待细化。
记者注意到,北京二中院选取了自2017年以来全国涉共享汽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33件典型案例,进行梳理和调研。
通报显示,上述33件案件中,有26件将共享汽车运营方列为被告。其中,有5件案件认定车辆运营方承担赔偿责任。在认定共享汽车运营方承担责任案件中,有40%判决认为车辆运营方作为机动车出租人应依其过错程度承担按份责任,有60%判决以车辆运营方为该车运行利益享有人为由,判决其承担连带责任。
“在判令租赁平台承担责任的案件中,大多因租赁公司未履行审慎审核义务。”通报指出,实践中,有判决认为租赁平台的审查义务应包括对用户驾驶状态的审核,如用户醉酒驾驶,借用他人账号驾驶造成交通事故时,租赁平台应对其未尽到审查义务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通报还指出,目前,针对共享汽车行业的政策主要是2017年8月份交通运输部和住建部发布的《关于促进小微型客车租赁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但对租赁公司的监管尚缺乏细化具体的行业规范,地方政府在法规条例上的跟进也稍显不足,加之技术条件所限,各大共享汽车公司对用户资格的审核标准参差不齐。
“大部分租赁平台基本是对本人驾照、身份证进行形式审核,而对驾龄、驾照扣分情况、有无醉酒驾驶、实际驾驶人与注册人是否一致等事项的审查,不同租赁公司要求不一。”通报认为,身份查验制度的不完善,使得租赁公司因未履行审慎监管义务屡屡成为赔偿责任的承担主体。
通报建议,租赁平台应规范驾驶人资质审核,应逐渐强化对驾驶人身份查验的技术能力,运用人脸识别、指纹识别、随机识别等手段,以确保车、证、人相一致。同时,建立黑名单制度,取消账号外借注册人的用户资格,并通过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对驾驶人身份的查验保持动态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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