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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邮导师被举报:是权力太大,还是监督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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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13 11:12:5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导师手中“不让毕业”的权力

已经成为悬在学生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近日,北京邮电大学15位硕士研究生实名举报其导师郑某一事,引发广泛关注。举报称郑某不仅让学生帮做家务、代买早点、帮孩子补课,还经常辱骂学生,并让学生帮其女儿在考试时作弊等,致使多位学生出现生理和心理问题。

4月10日晚,北京邮电大学发布通报称,已查实郑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对学生疏于指导;要求学生从事与学习、科研无关事宜;未按规定给学生发放助研津贴。决定取消郑某研究生导师资格,停止教学工作,并给予行政处分和岗位降级。

虽然近些年曾经爆出过多起类似的事件,但达到这个导师恶劣程度、以至于逼着学生冒着巨大风险也要将其举报的,也非常少见。她几乎已经覆盖了在这类事情上我们所能想见的所有层面:一,不履行指导学生的职责;二,让学生不仅帮着做项目、干私活,还要辅导孩子作业,承担大量家务;三,侮辱谩骂学生,对其精神折磨;四,让学生帮其孩子作弊,将学生置于违规的风险中。这些做法,让其不仅难以胜任研究生导师的角色,离一个真正的老师——甚至一个人——的标准都有差距。

郑某肆无忌惮的行为背后,有一个权力逻辑,就是基于其与学生之间的不平等地位,就是其在关涉到学业评价的各种考试、考核,甚至能否按时毕业等事项上所拥有的重大话语权甚至决定权,以及这种权力巨大的自由裁量空间,让学生在整个研究生求学期间都有求于她,听命于她,不然就要承担对自己不利也无法承受的后果。学生被困在这种受导师控制的关系里无力自拔,直到这种局面持续了很长时间,导致了让他们濒于崩溃的严重后果——11人身体或精神出了问题,才冒着巨大的风险奋起反抗。

如果郑某的行为没到如此恶劣的程度,这些学生很可能就选择“忍一忍风平浪静”了,毕竟这中间的不确定性因素太多而自己能控制的又太少了,特别是学校可能的态度——造成如此局面,学院甚至学校也难辞其咎,基于自保考虑,学校未必会全力调查,即便调查也未必严格追责,到时候这些学生的处境就会非常尴尬。

近些年爆出的一些类似事件,说明导师利用权力对学生“在物质上压榨、在精神上控制”现象的普遍性。2022年,深圳大学一研三学生称自己天天把导师“像神仙一样供着”,逢年过节送礼,开会端茶送水,签署“霸王条款”,但到了毕业时间、满足了毕业条件还是不让自己毕业,这个导师随后被停止工作。今年1月份华中农业大学多名学生举报导师黄某某造假事件中,黄某某甚至威胁说不配合造假就无法毕业。

导师手中“不让毕业”的权力,已经成为悬在学生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让本应平等的师生关系的其中一方被弱化、异化和人格矮化。而研究生教育尤其是理工科中普遍存在的项目制,让导师不仅有权力不让学生毕业,还有现实的利益驱使——作为项目“老板”的导师,显然希望作为“员工”的学生为其低薪甚至免费打工更长的时间。

从成长的角度说,读研本应是包括学术、人格和精神的一种进化,而在师生关系异化的背景下,读研却可能导致一种退化,不仅是学术上的,还是人格上的,这让研究生教育的质量大打折扣。

导师的权力很大,确实是其中一个重要的诱因。那是不是应该缩减导师的权力?那得看屡屡出现此类事件的决定性原因,到底是导师的权力过大超出需要,还是权力总体上适当只是没有被很好地执行?

从研究生培养的规律看,导师责任制是一种世界范围内的做法,给予导师充分的施教权和管理权,也是提倡个性发展的高等级教育所需要的,这个无论是在多人制导师的美国还是单人制导师的英国都是一样。如果将导师的权力限制在逼仄的范围内,让其个性不得施展、不能因材施教、学术上缺少想象力、在管理上束手束脚,就很难培养出富有探索精神、个性饱满又精神自由的研究生,研究生教育的价值就让人生疑。

问题的关键,是这些权力要用之有道,要符合这些权力被赋予时的本意,是确为学生的学习与成长所需而用权,而不是为私心所诱,为谋私利而用权,却让本来的教育对象沦落为为自己谋利的工具,并为此在物质上索取、在精神上虐待,不断掏空学生,让教育走向反面。

要让权力用之有道,一方面要靠导师的内在约束即自律,另一方面要将其置于有效的监督之下。前者有赖于导师的职业精神和道德水平。近些年,在各种现实因素的冲击之下,导师群体的物质诉求、精神需求和价值观追求都发生了很大变化,有些导师的功利诉求越来越多,对传统的师道传统越来越淡漠,让这一长期倍受尊崇的职业越来越遭受质疑。

将导师权力置于有效的监督之下,是防止导师权力滥用的更有效的制度设计。从权力的属性上说,导师的权力与其他的权力并无二致,对其监督的逻辑也是一样的,只不过由于其巨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对其监督也应该更有力度。监督的方向,是保证导师的权力被用在预先设计和约定的领域,同时对违规的行为及时纠偏,尤其对其中的公权私用行为。这一方面要有专门机构进行常态化监督,同时要畅通学生的举报与反馈渠道,为了避免可能的利益勾连,监督机构应该引入一定比例的校外力量。

这里面可能要把握监督与学术自由的平衡问题,让学术的归学术,让规范的归规范。监督的目的不是为了捆住导师的手脚,而是为了让其放开手脚,只是要放在教学和科研上,而不是在公权私用方面“动手脚”。

作者:韩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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