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言网

搜索
查看: 829|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说说河北邯郸事件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4-3-16 11:43:3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乱世用重典,沉疴下猛药。”

世上唯有两样东西,肉眼不可直视,一是太阳,二是人心。

我向来是不惮以最坏的恶意,来推测人性的,然而我还不料,也不信人性竟会下劣凶残到这种地步。

3月10日,河北邯郸。

肥乡区一名学生小光(化名)长期遭受3名同班同学的霸凌,并于3月10日被这3名同学杀害。

死者小光,才13岁,联合杀害他的三个小恶魔,大概也是13、4岁的年纪。

校园霸凌的事,不少见,霸凌到直接杀人埋尸的,实属是震碎了公众三观。

长期霸凌,索要“保护费”,霸凌后杀人,把遇害者手机关机,尸体掩埋在废弃蔬菜大棚里,警察第一次询问,三人表示“没有见过小光”。

这种犯罪心理素质,韩国电影里的变态罪犯,也不过如此了。

在监控视频和转账记录的证据下,这3名学生最终才说出小光被埋在了北营村南的废弃蔬菜大棚内...

“他舅舅在现场看孩子遗体时发现,孩子的脸被铁锹铲得面目全非。”

......

颠扑不破的永恒金句:

“鬼有什么可怕的呢?我带你去看看人心,还有什么东西会比人更坏呢?”

就在邯郸霸凌杀人事件发生的同时,其他地方,同类事件,也在轮番上演。

3月14人,河南驻马店。

上蔡县杨集镇,一女孩遭到多名女生轮番扇耳光。

打人的很嚣张,拍视频记录的人,笑的很放肆。

3月15人,四川凉山。

冕宁县,多名男女手持刀棍,集体围殴一个男孩,殴打长达8分钟。

同样的,这些小恶魔,也在拍视频记录。

这些,还都是被曝光出来的校园霸凌,在沉默者、胆小者、不作为者一系列的因素影响下,还有多少校园霸凌,是我们看不见的。

直到今天,校园霸凌的话题再度冲上热搜榜,是因为大家都不敢相信,校园霸凌已经疯狂到直接杀人埋尸了...

如果,我们对此依旧是无动于衷、束手无策的话,那么邯郸的悲剧,就还会再次发生。

普个法。

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也就是说,十六周岁,实际上是刑事责任年龄的一条标准线。

但是,随着社会变化,青少年早熟,犯罪年龄呈现低龄化趋势,再加上之前大连那个13岁小恶魔奸杀小女孩事件的举国轰动效应。

故而,现有的刑法规定,已经有了些许变化。

16岁,追究刑事责任;

14岁到16岁,恶劣罪行,严重后果,也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12岁到14岁,故意杀人、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也应当负刑事责任。

回到此次邯郸事件来,哪怕这三个小人渣没有满14岁,但是他们霸凌、杀人、埋尸、串供,对抗警察查案。

必须用舆论顶上去,推动最高检介入,实现核准追诉。

就是不能死刑一步到位,至少也应该判无期,且不得减刑。

刑法规定,犯故意杀人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

其中,“情节严重”有这么一条细则解释:

“民愤极大,如犯罪人恶贯满盈,群众强烈要求处死的故意杀人”

邯郸这三个小渣滓,就属于民愤极大,群众强烈要求处死的故意杀人!

校园霸凌的施暴方,残忍伤害杀害学生的恶魔人渣,不分年龄,都应该受到法律制裁。

说白了,他的家庭教育失败了,九年义务教育失败了,社会道德教育也失败了。

法制教育,就是对人性最后的托底监督了。

这种霸凌到杀人埋尸的小渣滓,还指望劳改教化重新做人,公众是不可能相信的。

这就不是正常人类能够生出来的东西。

哪个家庭里生养出来的孩子,会疯批到3个人去联合杀害一个同学,杀完了还能淡定的毁尸灭迹对警察说“我没见过他”。

道德感化,法律说教,那也都只是针对人类而言。

非人类的恶劣生物种类,就TM应该及早消灭。

2019年,轰动全国的大连13岁小恶魔奸杀10岁女孩案,最后的刑罚是“强制收容教养”。

每每想到此事,我都觉得甚是荒唐。

广西百香果女孩案,奸杀、挖眼、抛尸,最后因为“杀人者是精神病,逃脱了死刑惩罚”。

最后,舆论滔天,最高人民法院在官微发出通告,决定对“广西钦州杨光毅强奸杀人一案”调卷审查,指令地方法院,重新审判。

最后,判了死刑。

遇害者母亲哭诉,“我女儿,终于可以瞑目了。”

我一直觉得,我们这里很多的文书规定,包括法律、规定、政策,在具体执行时,都缺少一种有效的“适时应变”机制。

凭什么就法不责众,凭什么精神病就不能判死刑,凭什么老家伙高龄犯罪就从轻处罚,凭什么12岁以下的小人渣犯罪就不追究刑责?

凭什么?凭什么?凭什么?!

都给这些衣冠禽兽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那些死去的无辜遇难者,谁给他们一个重新活过来的机会?!

大连奸杀幼女事件,广西百香果女孩遇害案,包括此次的邯郸杀人埋尸事件。

此类举国震怒的极其恶劣事件,舆情民意和网友投票,也应当是案件审理办理的重要参考因素。

正常人,都不愿意和恶魔生活在同一个时空里。

昆山龙哥一死,推动了我国刑法里僵化了多少年的“第二十条”正当防卫的定义。

被霸凌的,被杀害的,低龄化犯罪悲剧已经不止一次发生了。

乱世用重点,沉疴下猛药,“未成年不是犯罪的挡箭牌”,这句口号都喊了多少年了!

5年前,大连那个小渣滓,就该给他弄死!

然后普法宣传栏目,每日大屏滚动播放。

如果总是让恶魔逃脱惩罚,那最后势必会逼着老实人举刀自卫讨要说法。

人在极度愤怒,和极度悲伤的情绪下,什么疯狂事做不出来。

法律的与时俱进和适时调整,正是为了预防这种最后“同归于尽”的悲剧结局发生。

电影《第二十条》里,制止校园霸凌的,要低头道歉;阻止流氓犯罪的公交司机,最后上访维权被大货车撞死;老婆被多次强奸,丈夫严惩暴徒失手杀人,最后要被追究故意伤害罪...

电影里的结局,都很美好。

现实里的残酷,我们应该警醒与反思。

谁有罪,谁该死,天知道,地知道,周处知道,关圣帝君知道,九个圣杯知道。

唯独,现实里的法律不知道?

法律文明前进一分,无辜受害者的痛苦,便能少一分!

所以,修改刑法吧!

[color=rgba(0, 0, 0, 0.9)]林孤小姐

当他人从你分享的链接访问本页面时,每一个访问者的点击,你将获得[1金钱]的奖励,一个IP计算一次.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使用 高级模式(可批量传图、插入视频等)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