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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上线了,然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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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29 11:04:2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最高院昨天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人民法院案例库”正式上线并向社会开放,这个消息很快在法律圈刷屏。关于裁判文书公开,此前我已写过几篇文章。短期内本已不想再聊这个话题。但最近这两天,自己又看到不少对案例库以及裁判文书公开政策的误读——这种误读既来自一贯支持最高院做法的一方,也来自于提出质疑的一方。作为一个持续关注“文书公开”议题的人,我就想再借此机会聊聊对案例库上线以及裁判文书公开的想法。

01

首先,依旧需要强调的是,关于裁判文书公开,目前一共涉及三个数据库,分别是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裁判文书库和人民法院案例库。三者分属三个不同的平台,不可混为一谈。

关于三个数据库的异同,我整理成了如下这份表格,方便大家对照着阅读本文。

而在这里我想强调的是——“案例库的上线”与“裁判文书网会加大公开力度”,根本就是两码事儿,前者无法推导出后者。

▲数据库对比图(截至2024年2月底)

02

此次案例库上线的新闻,对于理解文书公开政策而言,其实并没有带来什么增量信息,它所传达的观点,在此前最高院的《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部门负责人就征集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有关问题答记者问》当中,就已经基本表达过。此次案例库上线的新闻,只是进一步确证了案例库这个平台的存在,仅此而已。

值得一提的是,在此次新闻发布会当中,最高院再次强调了“中国裁判文书网不会关闭”,许多人因此欣喜万分,认为这意味着文书公开政策的完全转向。还有一些人,则认为最高院的做法是一贯正确的,此前对文书公开政策提出过质疑的人,均属于杞人忧天无事生非,并进而去批评那些提出过质疑的人。

在此,我暂且不论,最高院的文书公开政策到底是从未发生过变化,还是说,是因大家的抗争而“被迫”做出了改变。首先我想强调的是,最高院关于“裁判文书网不会关闭”的表态,并不是什么新的信号,在此前的《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部门负责人就征集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有关问题答记者问》当中,最高院就已经明确表达过“从未叫停过文书上网”“裁判文书网会继续发挥应有作用”的观点。在昨天的新闻发布会当中,最高院只是重申了这个观点而已。

03

而即便最高院重申“中国裁判文书网不会关闭”,这种表态也没有多大意义。因为大家担心的并不是网站的直接关停,而是网站文书公开数量持续地断崖式暴跌,这才是问题所在。毕竟,对裁判文书网而言,“关停”与“停更”没有实质性区别。

因此,大家真正希望看到的,是最高院用更具体的举措去促进文书的上网,使得裁判文书网的文书公开率能够尽快恢复到以往正常的水平。

但迄今为止,最高院从未表达过“裁判文书将全部上网公开”的观点(现有表态反倒意味着会加强对上网文书的筛选),也从未对未来裁判文书的公开率作出明确承诺。最高院只是说将对裁判文书网进行“优化”,而并没有明确说明未来裁判文书网的文书公开率是会扩大还是限缩。至于何为“优化”,就很耐人寻味了。

04

还需要强调的是,许多此前对文书公开政策提出过质疑的人,其实也存在对政策的误读。比如“裁判文书网将关闭”、“裁判文书网将转为法院内网”的消息,一度在坊间广为流传。可实际上,在最高院的官方文件里面,其实并没有过这类表态。

即便是此前法院系统内部流传出的那份《关于建设全国法院裁判文书库的通知》,其中也只是规定:“全国法院裁判文书库拟于2024年1月上线运行,支持全国法院干警在四级法院专网查询检索裁判文书。”根据这份通知,只是说明了裁判文书库将于2024年1月上线,但最高院并没有说过将同步关停裁判文书网,更没有说过裁判文书库是由裁判文书网转化而来。

从逻辑上来说,“开通裁判文书库”并不必然意味着“关停裁判文书网”,两者并没有直接的逻辑关联。

当然,大家的担心并非空穴来风——在裁判文书网已经基本烂尾的情况下,最高院又开通一个新的、面向法院内部的裁判文书库,的确会容易引发大家普遍的恐慌。

并且至今我依然认为,大家的担心还并未得到完全的消除,裁判文书网即便不会关闭,但未来它的文书公开率如何得到保证,依然需要打个问号,这还需要时间来证明。

05

根据最高院的表态不难看出,案例库的定位主要在于“规范指引”。目前案例库一共收录案例3711篇,分为了“指导性案例”和“参考案例”。对于指导性案例自不必多作解释,最高院迄今为止已发布了数十批指导性案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指导性案例作出裁判,故指导性案例在司法实践当中具有极强的规范意义,可以说相当于变相的司法解释;值得注意的是,案例库中绝大部分案件为“参考案例”,根据最高院的表态,各级法院在审理同类案件时应当参考案例库中的案例,参考案例作为案例库的一部分,自然也就属于“应当参考”的案例,这也就使得“参考案例”具有了“准指导性案例”的规范效力。在这个意义上,案例库与其说是裁判文书网的升级版,不如说是最高院指导性案例的扩大版。

第九条:

检索到的类案为指导性案例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作出裁判,但与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相冲突或者为新的指导性案例所取代的除外。

检索到其他类案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作出裁判的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

也正是因为案例库对法院具有如此强的约束力,所以之后如果律师再遇到一些具有争议的案件,类案检索,尤其是针对案例库的类案检索,可以说将是律师的“必需任务”,以此作为说服法官的必要手段。从这个角度来说,类案检索依旧将是律师的必备技能。

至于案例库实际使用的效果如何——比如,对一个诉讼案件而言,在案件应当参考案例库中的类案而实际并未参考类案的情况下,相关判决是否构成法律适用错误——对于这些更具体的情形,还有待时间去进一步证明。

06

在登录了案例库官网以后,我发现案例库整个网站的页面与结构,与裁判文书网极其相似。我认为它其实完全可以纳入裁判文书网的框架下,比如在裁判文书网的首页单列一个案例库的选项,而不必单独为它开通一个网站。

我难以理解案例库为何要单独做成一个独立的平台,这不是在徒增网站运营以及用户使用的成本吗?

07

最后我想说,目前来看,还很难说最高院对于裁判文书网的立场有实质性的改变,最高院近几次对裁判文书网的表态都是在顾左右而言他;但与此同时,我们也能看到一些相对乐观的信号。从一开始曝出的那份内部通知,到此后最高院关于文书公开的几次发布会及内部会议,结合最高院表态的言辞来看,能明显感受到最高院态度的软化——从此前裁判文书网可能被荒废,到如今重新开始重视裁判文书网。虽然目前还并不能确定裁判文书网此后具体将会面临怎样的“优化”(尤其这种优化是否会降低文书公开率),但最高院态度的变化,多少算是一个积极的信号。

此外,通过自己搜集到的一些信息,同时结合相关新闻报道,可以了解到有些地方的法院正在逐步加强文书上网的力度。这些积极的信号多少可以给我们以宽慰——裁判文书网即便无法恢复到鼎盛时期的高光状态,至少应该不至于变得更坏。

在此,我还想斗胆下一个判断——最高院对于裁判文书网态度上的变化,可以说与前段时间法律圈尤其是律师群体的积极发声努力抗争,密不可分。我依然相信,抗争有用,或者说,抗争至少算是我们能够采取的行动,至于那些无法掌控的事情,就留待时间去证明吧。

——颜森林

2024/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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