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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一女子聚餐后死亡,同桌3人被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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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10 10:46:2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南昌一女子聚餐后死亡,同桌3人被判!
情绪低落的时候
有的人会选择与朋友聚餐借酒消愁
但过量饮酒,不仅伤害身体
还可能酿成悲剧
陪同饮酒的人都将承担责任
日前,南昌高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案
南昌一女子和朋友聚餐喝酒
不料因饮酒过量死亡
同桌3人均成了被告
近日,3人被判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回顾
2023年5月21日傍晚
小秋(化名)因感情问题
故自行前往朋友小琪(化名)家中
想通过与朋友聚餐缓解悲伤情绪
聚餐期间
小秋饮用白酒1斤左右
小琪饮用白酒半斤左右
小徐(化名)、小陈(化名)
一同参与聚餐并未饮酒
聚餐结束后
小秋到汽车上休息,小徐在车内照顾
2023年5月22日5时许
小徐在车上醒来
发现小秋没有了呼吸
便拨打了急救电话
2023年5月22日6时20分
经抢救无效死亡
死亡原因
为酒精中毒引起的心脏呼吸停止
2023年6月6日
小秋的父母将一同参与聚餐的
小琪、小徐和小陈三人诉至法院
要求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日前
南昌高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依法判决同桌三人承担不同责任
赔偿家属9万余元
南昌高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各方当事人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数人聚餐的特定环境下,聚餐的召集组织者和共同饮酒人负有对其他共同饮酒人处于安全状态的注意义务。
小琪应当知道饮酒过量会导致身体损害,严重的会引发酒精中毒或者诱发其他疾病等致人死亡。不论其是否劝酒,其对小秋过量饮酒未加有效制止,也未尽到合理救助义务,以致发生意外死亡结果,应承担6%的赔偿责任,赔偿5万余元。
小徐、小陈作为共同聚餐者,虽未参与饮酒,但其在小秋过量饮酒,且醉酒后发生呕吐、不能自理的情形下,仍负有及时将小秋送医救治的法律义务,其未尽合理救助义务,存在过错,均承担3%的赔偿责任,分别赔偿2万余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饮酒者对自己的生命安全
负有最高的注意义务
共同饮酒人之间应友善互助
在发现共饮人过量饮酒时
应及时提醒、有效劝阻
对醉酒者尽到帮扶、照顾、护送等义务
当醉酒者出现明显身体不适时
应及时送医就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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