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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三人谈:“挖呀挖”引爆流量,揭示了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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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5-13 10:17:1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编者的话:近日,一首名为《小小花园》的手语歌谣在短视频平台引爆传播。网络狂欢背后,“涉及侵权”“网络暴力”等各种负面舆论也随之而来。一首“简单魔性”的儿歌,何以引爆流量?又为何引发原创与版权讨论的舆论风波?网络时代,我们到底需要怎样的创作者生态?
“魔性”走红的原因是什么
张铮
以短视频为代表的互联网平台经常创造“爆款”内容,作品往往呈现简单、“魔性”,好理解、易模仿等传播特征。大众有审美的需求,亦有“审丑”的取向。很多“爆款”作品艺术价值不高,却极易“出圈”,其中的“流量密码”正在于此。
同样,互联网的去中心化特质使人人皆可成为内容创作者。以挪用、拼贴、移植为手段的“二度创作”,即通俗所说的“玩梗”,同样也是互联网平台独特的亚文化现象。对于已经“出圈”“爆火”的视频作品,被更多网友加以模仿、套用。“原材料”与“新想法”两相结合,成为“二度创作”的“新菜品”,有时甚至能够掀起比原创作品更为激烈的网络狂欢。
“爆款”的“流量密码”是什么?从共性角度分析,是“社会情境+内容本体+平台算法”共谋的结果。其“爆火”现象来自多方因素的共同碰撞。然而在现实中,恐怕已成为一门“玄学”,并无固定规律可循。很多普通人未加策划的日常分享,过往影视作品的“温故知新”,都可以在网友或善意或“恶搞”的操作下,实现“爆火”或“翻红”,带来比刻意策划更热闹百倍的追捧效果。
这些浅显且“魔性”的走红作品,是否体现了当前国内艺术创作“内生力”匮乏的现状?对此我们应当有所区分地做出考量:一方面,短视频平台“碎片化”和“短平快浅”特质,本身就限制了创作者的空间,也令其缺乏创作优质内容的内生推动力;另一方面,高质量内容永远都是稀缺的,我们国内不乏具有旺盛生命力的影视作品和具高度创作力的从业团队,需要的是短视频平台进一步优化鼓励机制,更好地让这种创作力应用和移植到自身平台之上。
民间的狂欢可以任由他去。但若机构媒体、甚至部分政务新媒体也想参与“爆款”短视频的跟风,则更需要谨慎。“网络爆梗”时效性强,大多跟风模仿都是在抢“第二落点”。但如果没有仔细评估跟风主体自身的传播情境、传播对象和所处的传播场域,其中的风险,轻则是达不到传播效果,重则有可能带来侵权,或出现传播设计与效果的错配,乃至出现传播效果偏差及负面舆情,那么结果就“得不偿失”了。(作者是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副院长)
遏制网暴有什么好办法
孙佳山 陈思全
中国在短视频和直播领域的行业经验已走在全世界的前列,但在受到资本过度追捧的发展初期,也经历了“网红+短视频”“网红+直播”这样的野蛮生长阶段,出现一系列发展中的典型问题,如侵犯版权、著作权和知识产权等,常态性的“爆款”与“高仿”并存等乱象。
积极鼓励创作者生态,推动短视频、直播行业高质量发展,维护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不可或缺。平台、创作者、观众、监管等构成了短视频行业的基本格局。过去几年,我国相继推出《关于规范网络直播打赏 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等文件,对短视频行业生态进行了有力监管,但伴随着短视频行业中经济利益、社会关系的不断复杂化,随之而来的伴生性问题也在不断增多。
例如,在此次《小小花园》的话题争议中,对于谁才是原创、是否存在抄袭等问题,一直是各方争论的焦点,而且几位主要创作者都遭受到不同程度的网暴,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深思。一方面,这是由于长期以来短视频产业的版权、著作权和知识产权等领域的权责边界并不明晰而产生的结构性后果;另一方面,也进一步凸显了在当下的网络环境下,创造出更加清朗干净、竞争公平的市场环境的重要性。 因此,当前应当加大普法力度,及时通报典型案例,充分利用典型网络案例向公众进行法律解读,起到全民普法的网络公开课效应。同时,还应更加有效地遏制网暴现象的产生。
总之,在加强对短视频、直播等相关乱象进行综合治理的同时,我们应继续保持开放、包容的态度,积极鼓励创作者生态,通过强化算法推荐的价值观引领属性,不断提升网络空间治理效能,全面明晰短视频、直播行业的社会角色、社会责任,进一步发挥短视频、直播的高维媒介效能,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推动形成良好网络生态,进而切实有效地引领我国数字经济的高质量发展。(作者分别是中国艺术研究院副研究员、北京市文联签约评论家,中国电影资料馆研究生)
短视频原创维权难在哪
郝敏
短视频具有创作门槛低、社交属性强、篇幅短小精悍、内容丰富多元、传播速度快等特点。短视频既契合当代公众碎片化的休闲习惯,又顺应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风潮,成为公众喜闻乐见的新型传播形态。
随着短视频行业的蓬勃发展,著作权侵权现象愈发严重,被诉侵权行为以简单复制型为主,包括切条长视频、搬运短视频、添加背景音乐等。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侵权成本低、隐蔽性和分散度高、原创作者变现收益差异巨大等问题。由于时间成本和程序正义的要求,导致司法维权索赔的难度大,因而,涉及短视频的著作权纠纷案件总量并不高,绝大部分纠纷主要依赖于主流平台适用的“通知-删除”规则进行治理。
就原创短视频的知识产权保护而言,首先需要明确短视频作品著作权归属。很多短视频作品都不会标注创作主体信息,从而推定著作权归属存在困难。对此,可以将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作为查明短视频著作权归属的初步依据。
其次,为突破短视频行业著作权监管难的困境,还需要新标准和新技术的采纳和引进。比如区块链技术的应用,能让创作者跨越平台直接与使用者联通,其既促进平台用户的创作热情,也能兼顾提高短视频的创作质量。还需要说明的是,由于算法推荐技术的应用,平台推送可能造成权利人的损失进一步扩大,故有必要加强对于短视频平台算法决策的安全性和合规性审查。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判断是否侵犯著作权,原则上只需要判断被告是否未经许可而实施了侵权行为,而并不需要考虑其主观目的是否为盈利。此外,短视频中使用音乐作品的侵权判定,也并不是以唱了多少句为标准,而是以在演唱中是否使用了词曲的独创性表达为标准,也与演唱时有无伴奏无关。因此,无论翻唱全曲还是翻唱几句,都有侵权的风险。
2022年,游戏主播PDD在直播中演唱《向天再借五百年》,遭到版权方起诉,要求赔偿10万元。从法律角度讲,网络直播行为中演唱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音乐作品,都应该获得词曲作者授权。为促进短视频行业的健康发展,对原创作者、发布平台、行业组织、相关企业多方共治提出了更高要求。
今后,应不断促进短视频行业的健康发展。提升版权保护意识是短视频行业良性发展的未来趋势,我们应进一步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机制,建立并遵守短视频行业著作权保护的标准。(作者是国际关系学院知识产权与科技安全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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