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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铁掌掴事件:怎么还手才是自卫,而不会变成互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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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5-12 18:00:4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高铁掌掴事件:怎么还手才是自卫,而不会变成互殴?
20时34分50秒画面:王某某起身用左手手掌击打杨某某面部一次
一桩发生在高铁的小型纠纷引发全国关注,人们感兴趣的显然不是两人互相掌掴,而是一个困扰了基层执法部门、法学界很久且关乎所有人自身权益的一个问题:被打了能不能还手?怎么还手才是自卫,而不会变成互殴?
2023年5月2日,王女士乘坐C6276次列车时与后座杨女士一家发生纠纷。起因是,杨女士的孩子吵闹、多次撞前座椅背,王女士与后座孩子家长杨女士交涉时起了争执,由于杨女士同行人首先辱骂王女士,冲突升级,双方对骂,进而演变成一场“互殴”。
本来30分钟的车程演变成一出闹剧。其后,王女士将在车上的视频上传至网络,引发舆论热议,争议主要聚焦于“被打后为什么不能还手?”“王女士的还手为什么不算正当防卫?”也有一些人在王女士的评论区分享自己遭遇过的类似经历。
王女士在事发当晚报警,并在5月3日做了笔录。5月4日,她第二次被警方传唤做笔录,在派出所呆了7个小时,坚持拒绝和解。“我始终觉得仗着人多最先恶意出手打人者,如果哭一哭后悔道歉就能和解的话,那以后谁打一巴掌都可以哭哭和解没啥后果,这样的结果我说服不了我自己。”她在接受《南方人物周刊》的采访时说道。
王女士将视频上传至网络后引发舆论热议
5月10日晚,成都铁路公安处发布通报还原事发经过,通报指出,“5月2日20时27分,王某某站起转身制止后排儿童吵闹,继而与杨某某发生争吵。杨某某同行人首先辱骂王某某,王某某进行回骂。20时28分、29分,本次列车安全员、列车长先后赶到现场进行劝阻和调解。其间,杨某某同行人使用手机拍摄王某某,王某某用手机拍摄杨某某及同行儿童。20时34分46秒,当王某某再次辱骂杨某某时,杨某某用右手手背挥打王某某面部一次。20时34分50秒,王某某起身用左手手掌击打杨某某面部一次。之后,在列车长和周边旅客劝阻过程中,20时34分57秒,王某某用右手手掌再次击打杨某某面部一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安机关对杨某某处500元罚款、对王某某处200元罚款。”
警方通报
关于第二次还手的原因,王女士称,“视频里也能看到对方最开始抢我手机的时候其实就打到我脸了,后面对方也是说砸了我手机赔我,这时候我是孤立一人受到威胁的状态。我被打的时候没有想到对方会真的出手,所以当时脑子是懵的,如果我不还手对方气焰会更嚣张。第一下(还手 )没怎么打到,所以时间非常短地打了第二下。”
围绕该事件的焦点,记者采访了四川鼎尺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万淼焱,请她对互殴与正当防卫之间的界限、该事件被判定为“互殴”的具体细节认定,以及被打之后如何更大程度地保护自己等问题进行了深入解读。
万淼焱指出,公安机关长期以来处理双方参与的殴斗案件时,一般会在没有明显证据的情况下统一推定双方属于“互殴”、各打50大板。 “其中有证据证明无法采集、案情认定困难的问题,也有办案机关长期以来以伤害结果倒推伤害过程的思维定式。不过这样有时容易对公众传递一种错误的价值观,即不能通过自身力量去捍卫自己的权益,而这与近年来司法高层要求用‘普通人’的视野看待法律问题相矛盾。”
以下是记者与万淼焱的对话:
互殴与正当防卫的区分要看是否“积极还击”
记者: 被掌掴的王女士将视频上传至网络后,引起网友热议的点是她和杨女士一家的冲突被成都铁路公安处认定为“互殴”,在王女士的案子中,为什么还手成了互殴,判断依据是什么?
万淼焱:根据法学界一般说法,“互殴”即是相互斗殴,一般来说是指双方参与者在斗殴意图、伤害故意的支配下积极实施的互相侵害的行为,特别是对非基于双方事先约定的“非真正的互殴”,因为和正当防卫都有“受到攻击后再暴力还击”的特征,也造成了该类型互殴和正当防卫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区分。
5月2日的这起高铁列车上的冲突发生后,网络上曾一度因为片面的信息传播而造成了一定的误判,但5月10日晚成都铁路警方传唤双方进行了详细的笔录、调取了车内监控视频,对双方冲突的过程进行了还原:这场冲突的起因是前排的王女士在入座三分钟之后,因无法忍受后排杨女士家小孩的吵闹而起身进行情绪强烈的沟通,双方冲突升级后都没有冷静应对,采用互拍、言语互相辱骂等方式沟通,这一过程中杨女士首先出手打了王女士,王女士随即还手,并在杨女士没有还手的情况下第二次攻击了杨女士。根据这一情节,警方认定双方存在“互殴”的行为,对双方分别作出先动手的杨女士罚款500元、后动手的王女士罚款200元的处罚,我认为这一认定考量了双方的参与程度、事件起因、过错责任等因素,这一处罚基本公正。
记者:互殴与正当防卫之间区分的界限是什么?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一般处理方式是“先动手的多罚,还手的少罚”?成都铁路公安处5月10晚发布的通报说明显示,王某某遭到击打后用手掌击打杨某某面部,在列车工作人员和旅客劝阻后,再次用手掌击打杨某某面部属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我们是否可以假设,如果王某某被打后只还手了一次,认定可能会不一样?
万淼焱:其实对于互殴和正当防卫的区分,警方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常常使用“积极还击”的概念来进行界定: 在一般伤害事件中,面对先出手一方作被动式、最低限度的还击即是正当防卫,如果积极攻击、超过对方攻击力度进行还击甚至挑衅后等对方“第一击”后再还击,都会被认定为互殴、故意伤害。以5月2日的冲突为例,后排带孩子的杨女士在扇了前排的王女士一巴掌之后,如果王女士紧接着还手了,一般来说还是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但如果王女士在还了一巴掌之后再对杨女士打耳光,那就会被认定为“互殴”。如果运用“积极还击”的概念来判断这场冲突,简单来说王女士被打后的第一次还击就属于“被动还击”,双方都停手后的第二次还击就应该属于“积极还击”,认定为“互殴”也顺理成章。
长期以来,公安机关处理双方参与的殴斗案件时,一般从案件办理效率的角度来说,都会在没有明显证据的情况下,统一推定双方属于“互殴”、各打50大板,这其中有证据证明无法采集、案情认定困难的问题,也有办案机关长期以来以伤害结果倒推伤害过程的思维定式。不过这样有时容易对公众传递一种错误的价值观,即不能通过自身力量去捍卫自己的权益,而这与近年来司法高层要求用“普通人”的视野看待法律问题相矛盾。
记者:其间重要的因素也包括有第三方的劝阻,因此不构成人身危险?
万淼焱:通过车内的监控视频,我们应该注意到在双方发生争吵之后,车内的安全员、乘务长都很快来到了现场。杨女士动手给王女士耳光时,车内工作人员均在现场,王女士的人身安全应该是有保障的,她的还击特别是第二次还击,并不存在排除重大危险、尤其是生命危险的必要性。
记者: “四川观察”公开的视频显示,双方各自动手打耳光之前发生了激烈的争执与谩骂。
万淼焱:从车厢监控录下的5分钟视频来看,王女士后续有几个行为可以被视为挑衅并进一步激化了矛盾:1、高频率脏话骂杨女士小孩是傻x;2、用手机摄像头对着杨女士小孩的脸拍;3、杨女士道歉后,她拒绝乘务员到乘务室调解的建议,继续进行辱骂,挑衅对方且多次跳起来摆出一副“你打我呀”的表情,明显具有防卫挑拨的性质。
记者: 通报中提到王某某多次辱骂杨某某,辱骂是否也作为处罚的重要考量因素?
万淼焱:其实无论是根据要求区分互殴与正当防卫的《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还是普通一般认知,任何事都应该考虑发生的前因后果:王女士感觉到杨女士孩子带来的不适之后,选择了进攻性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不满,这并不违法,但并不是一种最佳的沟通方式。在双方矛盾升级之后,王女士选择使用辱骂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直接导致矛盾从吵架升级到打架,这也被警方视为事件实际的促进因素。
记者: 王某某称杨某某的家属首先对她辱骂,类似人身攻击,如何定义辱骂?
万淼焱:法律上对辱骂也是采用现代汉语中的词义,即用粗野或带恶意的话侮辱他人。辱骂是侮辱行为中的一种,辱骂和谩骂相比,用词更加恶劣、情绪更加激烈。
记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安机关对杨某某处500元罚款、对王某某处200元罚款。事件当事人杨某某一家正在申请行政复议,与此同时,王女士也向成都铁路公安处申请行政复议。她的律师朋友还建议她可以向成都铁路检察院控告,撤销对她的处理结果,这是可行的吗?这件事最终可能的处理方式是?
万淼焱:根据《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王女士被公安机关处200元罚款,她依据法律规定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上级公安机关成都铁路公安处处理复议申请之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如果维持了派出所的处罚结果,王女士有权向铁路运输法院就成都铁路公安处作出的行政处罚提出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来最终裁决该处罚是否合理合法,这是双方依法救济自己权利的方式。同时,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于行政、刑事案件均有法定的法律监督权,王女士认为自己遭遇了警方的不公正处罚,当然有权要求检察机关进行检察监督。
记者: 王某某拒绝和解,认为对方要得到应有的处罚。她的律师朋友告诉她这种坚持最坏结果可能是双方面临行政拘留。这种情况一般会带来怎样的影响?
万淼焱:行政拘留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最严格的行政处罚手段,在这起案件中其实双方的动机、手段、结果都显著轻微,尚未达到对双方进行行政拘留的程度,警方以罚款处罚较为合理。同时,近年来全国各地的司法实践也显示,行政拘留不构成“前科”,被行政拘留的人员依然有权要求公安机关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对自身、子女影响较小。
被打后,应该怎么办?
记者: 公共场所发生的冲突一般有监控和视频为证,在这种情况下很容易辨识是哪一方先动手,即使如此,被打者最好的处理方式是不还手?
万淼焱:面对他人的暴力侵害,“不还手默默挨打”当然不是最好的处理方式,在受到侵害之后,用自身的力量保护自己免遭更大的损失和伤害,都是法律所允许的,但是限度在哪里,这就是法学界、实务界都无法用三言两语去界定的。
“积极还击”构成互殴,但你打我一拳之后,我再打你一拳是否属于“积极还击”?打两拳、打三拳又如何界定?这就是一个非常考验执法水平的问题了,并没有一个金标准,需要就每一个个案去具体区分。
记者: 如果不还手,对方继续打人怎么办?普通人要如何保护自己?
万淼焱:这个问题已经得到了高层的关注。2023年3月,最高检与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准确区分正当防卫与互殴型故意伤害”,认为“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还击一方造成对方伤害的,一般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抛开这些生硬的法条,我认为普通人在面临他人的挑衅、攻击之时,还是要坚信法律,在殴打初期坚持以防卫性动作为主,尽量躲避对方的攻击,不主动还击,在对方升级暴力、使用工具之后,再依据正当防卫的原则对其进行必要的防卫,切忌认为自己吃亏了就要去教训对方、“向对方复仇”,现场打赢了不是真的赢,你在现场吃的亏一定会在派出所里得到多倍的赔偿。
记者: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怎样判断“手段明显过激”,是否有具体的案例说明?最高检也公布了七例涉正当防卫的典型案例,它们的导向信号是怎样的?
万淼焱:“积极还击”的概念可以用在一般的行政案件中来判断“手段明显过激”。但我国《刑法》也明确规定了“特别防卫”权,它又被称为“无限防卫”权,顾名思义就是指公民在面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时,实施正当防卫行为没有必要的限度限制,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前些年著名的昆山龙哥案等就是这种情况。
近年来,实务界、法学界都在强调,“法不能向不法低头”, 我们在处理因为严重暴力犯罪而引起的特殊防卫案件时,不能存在上帝视角,用事后的眼光去看待危险,一定要站在当事人事发当时的角度去看待防卫手段是否适当、适时的问题,不能苛求防卫人“点到为止”的防卫,“法不强人所难”正是这个道理。
值得一提的是,近年来“正当防卫”的概念在刑事司法中越来越多地被适用,但高铁冲突事件并不适用这一原则,因为这事本不过是生活中因琐事而引起的民事纠纷。
记者: 如果冲突发生在没有监控的公共场所,这种情况下怎么办?冲突双方拍下的音视频可以作为警方办案的证据吗?
万淼焱:无论是冲突双方还是案外第三人,就案件拍摄的视频都能作为证据,如果没有的话,双方的证词、第三人的证词都能成为确定案件的基本证据。
记者: 如果冲突双方只有一方动手打人,他会面临怎样的处罚?
万淼焱:如果伤害结果没有构成轻伤,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伤害结果构成了轻伤或以上,则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打架构成轻伤以上的,涉嫌故意伤害罪,能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来源:南方人物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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