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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加强住房租赁资金监管 提倡出租人按月收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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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4-13 10:58:5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广州:加强住房租赁资金监管 提倡出租人按月收租

12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发《关于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印发之日施行,有效期5年。《通知》明确,提倡出租人按月收取租金,超额租金、押金将纳入监管。

《通知》要求,加强租赁资金监管,住房租赁从业主体应当在商业银行中设立1个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并通过该账户收取、支付租金和押金。监管账户的开户银行应与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实现对接,按约定履行监管义务。

提倡出租人按月收取租金。租赁双方当事人在住房租赁合同中约定收取押金的,押金数额一般不超过1个月租金。住房租赁从业主体经营非自有住房的,单次收取租金超过3个月或单次收取押金超过1个月的,应当将超额部分的租金、押金纳入监管,收取承租人租金、押金的周期与向住房权属人支付租金、押金的周期一致的除外。

《通知》明确规范经营行为。住房租赁从业主体应当对收费内容实行明码标价,明确收费清单。收费清单中列明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等,并由各方当事人签名确认。

住房租赁从业主体经营非自有住房的,住房租赁从业主体与次承租人的租赁合同期限超过住房租赁从业主体剩余租赁期限的,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出租人与住房租赁从业主体另有约定的除外。

住房租赁从业主体不得以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不得以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不得在住房租赁合同中包含租金贷款相关内容。

金融机构发放住房租金贷款,应当以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为依据,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发放贷款的频率应与借款人支付租金的频率匹配,贷款资金应当划入借款人账户。

此外,《通知》强化网络平台责任。具备租赁房源信息发布功能的网络信息平台应当与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完成对接,发布租赁房源信息时应当核验发布主体身份及房源核验码,并在显著位置标识房源核验码。

网络信息平台接到投诉,经自查发现房源存在虚假信息的,或住房和城乡建设、网信等部门提出相关要求的,应当立即处置并保存相关记录。发布主体存在过失或过错的,网络信息平台应当依法限制或取消发布主体的发布权限。

网络信息平台未履行核验发布主体和房源信息责任的,网信部门应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处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求网络信息平台提供有关住房租赁数据的,网络信息平台应当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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