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言网

搜索
查看: 1401|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女儿小区内险些被车撞,母亲拍驾驶人照片发至社区群被判侵权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1-11-16 18:20:2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目睹女儿差点在小区内部道路上被车撞到,母亲拍摄驾驶人和车辆的照片发到社区微信群,驾驶人因遭到部分群成员指责,将女童母亲诉至法院。
澎湃新闻11月16日从湖州市吴兴区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审理这起人格权纠纷案,判决被告缪某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董某肖像权的行为,并在名为“社区联络群”的微信群公开赔礼道歉,目前判决已生效,缪某已向董某公开赔礼道歉。
5月的一天,董某在小区内部道路上驾车行驶,缪某的女儿突然从缪某身边窜出,跑到车道上,因董某避让及时,未造成事故。董某随后继续行驶,并将车停在小区路边。缪某拍了三张董某停车的照片,上传到名为“社区联络群”的微信群中。该群共427名成员。
当天,董某看到群里的照片,向缪某提出擅自发布不妥,希望消除影响。缪某不同意,还在群内发布“我作为两个孩子的母亲,买这个小区只是为了孩子上下学方便,真的不是让杀手亲密接触我的孩子”,引发其他成员的议论。
据了解,缪某当天曾报警,交警经现场查看,未发现小区内部道路不允许行车的依据,也无法证明董某存在其他违规行驶情况。
董某不接受“杀手”等字眼及群内成员的指责,将缪某告上法庭,请求判令缪某停止侵害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在“社区联络群”或小区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的车辆与缪某女儿并未碰撞,缪某无论出于维权还是公益的角度都应先与董某协商,协商不成再选择其他方式,但缪某直接将照片上传微信群,导致董某受到部分成员指责。绕过沟通和协商,直接曝光他人的方式不应鼓励,而应约束。
据《民法典》第1019条,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董某有权拒绝其照片被他人公开。缪某未经许可,将其照片发在微信群显属不当。这些照片虽然在较远的距离拍摄,但未对车牌、董某脸部做模糊处理,仍能清楚辨识照片中人物。上传后,引发部分成员对董某的指责。同时,缪某在群内发布的“杀手”一词虽并未明确针对董某,但在特定语境中与董某存在联系,客观上带有贬低的意思。法院认为缪某的行为侵犯董某的肖像权。
由于缪某发布的照片并非董某在私密场所的私密活动,亦未骚扰其日常生活,因此未侵犯隐私权。缪某也未对董某实施其他语言攻击,仅就原告行车过快予以指责,尚不足造成其名誉权损害。
法官表示,《民法典》把肖像权纳入“人格权篇”独立成章,扩大了保护范围。在过去的法律规定中,侵犯肖像权以“以营利为目的”为判定条件,《民法典》删除了“以营利为目的”,避免肖像权保护范围不当缩小,为侵权认定提供了清晰指引。本案中,缪某将董某的照片上传微信群并非以营利为目的,但动辄“网络曝光”解决纠纷易引发非理性行为,一些犯了轻微过错甚至被误解为犯错的人因此而受到不应有的指责和非议。

当他人从你分享的链接访问本页面时,每一个访问者的点击,你将获得[1金钱]的奖励,一个IP计算一次.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使用 高级模式(可批量传图、插入视频等)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