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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能坐等户籍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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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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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6 12:41:2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同一场交通事故,受害人因户口不同而获得的死亡赔偿费相差巨大,“同命不同价”这一现象在人身损害赔偿领域,长期被社会大众所诟病。去年,德清县作为浙江省首个实施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试点县,启动了户籍制度改革,取消了农业、非农业户口划分,“同命同价”在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得到了实现。截至今年5月底,该县人民法院已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进行了判决了46件案件。(中国新闻网6月5日)

“同等情况相同对待”是古老的法律格言,也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几乎进入到所有文明国家的法律之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法制统一的原则,也是我国宪法和法律的明文规定,同案同判更是其中的应有之意。倘若存在的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人们自然有理由怀疑司法不公,或背后可能存在的司法腐败。

但让人匪夷所思的是,司法实践中人身损害赔偿领域,却长期存在着同案不同判的现象,甚至人死了法律面前仍然“同命不同价”。比如同一场交通事故,受害人只因户口不同,所获得的死亡赔偿费相差巨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以北京为例,在相同的事故死亡条件下,城市居民的赔偿居然是农民的3倍多。

如果说一些民刑个案因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无法避免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似乎还可以理解,但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受害人户口不同同案不同判,却是非常不靠谱的。人的生命是无价的,倘若从物质角度可以衡量的话,就不应该有所差别。城镇和农村居民的收入差异是客观存在的,岂能因为城市户口和农村户口的不同,同案不同判?

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在此背景下,近年来,一些地方出现过“同命同价”的判例,但因为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我行我素,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仍然阴魂不散。

形成于计划经济时期的城乡户籍制度,是一种具有福利身份区隔和歧视性的制度,德清县取消了农业、非农业户口划分,无疑具有巨大的进步意义。相信随着户籍制度改革逐步铺开,会有更多“同命同价”在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得到实现。但新的问题又出现了,类似的案件在户籍制度改革了的地方实行“同命同价”,在现有户籍制度的地方,人民法院可能依然同案不同判。过渡期间,法制统一的原则将荡然无存。

因此,笔者认为,人民法院不应该抱残守缺,坐等新的户籍制度全面实施,有必要立即废除与《侵权责任法》存在严重冲突的相关司法解释,让人身损害赔偿领域的同案不同判,先行退出历史舞台。文/郑智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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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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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大的人儿 该用户已被删除
板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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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门走狗 该用户已被删除
地板
发表于 2014-6-6 19:09:07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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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6 19:07:28 | 只看该作者
公平和在?正义何在?岂有此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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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语天涯 该用户已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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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6 19:01:26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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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6 19:01:24 | 只看该作者
有钱人永远是得到公平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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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夜无眠 该用户已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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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星望月 该用户已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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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6 18:46:16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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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朵奇葩 该用户已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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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6 18:36:56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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