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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通报2名未满14周岁男孩杀害同学羁押37天后释放: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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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2-23 18:25:2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近日,河南两名男孩杀害同村一男孩并焚尸,因未满14周岁、被羁押37天后得到释放,引发网友关注。而在2021年3月1日起,将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规定,将刑事责任年龄降低到了十二周岁。在两名男孩被释放后,受害人的家属表示无法接受,家属表示,目前受害男孩的尸体还存放在家中,“最低标准是要两名男孩接受收容教育”。2月23日中午,北青-北京头条记者从镇平县委宣传部相关负责人处获悉,镇平县“12.21”案件处置小组已就该案件作出情况说明,两名嫌犯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对二人不予刑事处罚,但责令监护人对其严加管教。目前,该案的民事赔偿工作正由双方代理律师协商解决。
男孩被两同学杀害焚尸 羁押37天后被释放
2021年2月22日下午,被害男孩曾某洪的继父王先生告诉北青-北京头条记者,2020年12月15日,刚满13岁的曾某洪被两名同村男孩孙某某、刘某某杀害并焚尸。
事发当天下午约6点,孙某某、刘某某用曾某洪的手机向王先生发送一个定位,称他和同学在山里玩,晚上不回家了。第二天,王先生发现曾某洪仍未回家,电话和短信均不回,便和妻子前去山中寻找。寻找儿子的第三天和第四天,王先生多次到孙某某、刘某某家中询问儿子下落,但两人均表示和儿子“没有联系”“没有见过曾某洪”。
案发后第七天,曾某洪的尸体在家附近的干涸水渠中被发现。令王先生和妻子无法接受的是,曾某洪的尸体被焚烧,脚上剩下半只白色的鞋,颈脖上压着一辆烧毁的电动车。随后,当地警方将孙某某、刘某某带走,两人供述了杀害曾某洪的事实。
王先生称,2021年1月26日,两名作案男孩因未满14周岁、不负刑事责任,在羁押37后被释放。据镇平县公安局相关负责人向媒体介绍,该局向上级机关请示,欲将两人送进少管所,未获批准,只好释放,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而在2021年3月1日,将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其中规定将刑事责任年龄降低到了十二周岁。
家属:无法接受,最低标准是两名男孩接受收容教育
据王先生介绍,两名男孩中,其中一名男孩和曾某洪是同班同学,另一男孩则是同年级学生。而关于孙某某、刘某某的作案原因,王先生称,因学校禁止学生带手机到学校,学生在校期间手机由学校保管。王先生了解到,刘某将他的手机从老师处偷拿出来,还拿了另一同学的手机。曾某洪获悉情况后,告诉给了被刘某拿走手机的同学。于是,刘某找到孙某,想给曾某洪一个“教训”。2020年12月15日,刘某、孙某把曾某洪叫出来,在一水渠护坡上饮酒。“我儿子被灌醉后,被对方用刮眉刀刮了脸部和手脚,然后进行了焚烧,”王先生说。据警方介绍,曾某洪的体内酒精含量超300mg/100ml,被利器所伤后失血性休克。
据王先生回忆,孙某某、刘某某和其儿子经常在一起玩耍,其中一男孩还曾到王先生家中来过。对于孙某某、刘某某作案后因未满十四岁被释放,王先生和妻子表示无法接受。目前,曾某洪的尸体还存放在王先生家中。
王先生称,他的家中还有一儿一女,“案发后家人每天担心两名男孩来家里报复,生怕他们再次作案”。他希望凶手得到应有惩罚,最低标准是要两名男孩接受收容教育,同时受害人家属得到应有的赔偿。“孩子的生父已经赶过来了,希望两名男孩家长赔偿90万,但他们每家各只出30万元。”王先生说。
官方通报:依法对二人不予刑事处罚,但责令监护人对其严加管教
2月23日中午,北青-北京头条记者从镇平县委宣传部相关负责人处获得一份镇平县“12.21”案件处置小组发布的情况说明。该说明称,2020年12月21日13时22分许,镇平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报警称,高丘镇孙湾村发生一起命案。接警后,镇平县公安局迅速出警,立即开展现场勘查、走访调查等工作。
镇平县公安局对案件高度重视,成立专案组,多警联动侦查,多项侦查手段并用,迅速锁定犯罪嫌疑人孙某某、刘某某,并布控将两人抓获归案。
经查,案发时,孙某某、刘某某二人均系未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孙某某、刘某某二人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对二人不予刑事处罚,但责令监护人对其严加管教。
目前,该案的民事赔偿工作正由双方代理律师协商解决。相关部门正在积极做好逝者家属的安抚和善后处理事宜。
(北青-北京头条记者 张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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