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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被拘获释后漂尸鱼塘,伤痕系被鱼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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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6 06:14:0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男子被拘获释后漂尸鱼塘,伤痕系被鱼咬?

痴 山

《男子被拘获释后漂尸鱼塘 警方称伤痕系被鱼咬》报道:2014年5月5日,38岁的男子夏文金,涉嫌盗窃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城北派出所拘留。10日,警方决定对其行政拘留8日,但警方始终没有将此事通知到夏的家属。5月14日,尚在行政拘留期的夏文金的遗体,却被人发现漂浮在鱼塘,警方联系到家属称“溺水死亡”。家属看到夏文金的头部、脖颈、胸部、腿部等出现伤痕,质疑为何会出现伤痕,警方解释称:“眼睛和嘴被鱼儿吃了。”对此,普洱市思茅区检察院也已介入,调查情况跟警方的一致。看守鱼塘的人却认为:“这完全是个笑话,鱼儿还小,怎么可能。”

读此新闻,注意到死者夏文金,从5月5日被拘,至5月10决定对其拘留10日,前后长达120个小时,并没有通知其家属。此行政行为,显然不符合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第九十七条中,传唤与拘留,须及时通知其家属的相关规定。对此,公安机关的理由是,夏文金供述其已离婚,没有联系方式。这就矛盾了,既然已离婚,而且无联系方式。哪夏文金溺水鱼塘之后,公安机关,又是怎么联系到其家属的呢?

读此新闻,深感困惑的,还有死者夏文金的被释放时间。新闻中,公安机关承认是非正常释放。释放时间约为凌晨抑或夜间。这个时间点,并非公安机关白天上班的办公时间。此时释放被拘留者,显然也违背了释放被治安处罚者的通常做法。试想,如果公安机关毫无顾虑,为什么会在半夜三更,释放一个被拘留者呢?

此新闻中,有失严肃性与缜密之处,还有死者伤痕系被鱼咬。诚如守鱼塘人所讲:“这完全是个笑话,鱼儿还小,怎么可能。”据此,死者伤痕,系被鱼咬的说法,很明显站不住脚。可偏偏检察院的调查情况,,与公安机关的一致。想想,有点犯难了。你说说,是该相信法律相信事实?还是相信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呢?

2014-6-16鲁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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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4-6-16 06:14:17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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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4-6-16 06:14:33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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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4-6-16 06:14:50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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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朝威武 该用户已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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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6 06:15:08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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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猫 该用户已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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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6 06:16:06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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