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奸杀15岁少女,潜逃15年,死缓判决看不出“毫不手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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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3 18:12:2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文|徐明轩
据媒体报道,15年前,贵州15岁女孩小兰(系化名)在江西被性侵后抛尸,凶手未落网,直到去年六月,经过DNA比对,民警将凶手曾某某抓获。去年年底,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曾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决定判处曾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该量刑引发争议。
案件告破时,曾某某逍遥法外已15年,并且是一个65岁的老人,在一审中仅获刑“死缓”,逃出了鬼门关——按我国《刑法》,“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事实上就是不执行死刑了。对此,死者家属和公众有不少疑问。死者家属认为,曾某某逍遥法外15年,最后是通过DNA对比后被抓到,并非自首,从归案到庭审,从未表达过歉意,难以接受这一结果,希望法院判处曾某某死刑立即执行。
小兰(中下)小时候与家人的合影 。图片来源:东方网
谈曾某某该不该被判处死刑,首先要讲清楚中国的死刑政策。我国死刑政策是: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坚持少杀慎杀,死刑只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可杀可不杀的,坚决不杀。”但是,曾某某有“可不杀”的理由吗?
从曾某某的供述,他当时在广丰县从事人力黄包车拉客生意,看到小兰拿着大包小包,并不是讲本地话的,就心生歹念,在小兰上车后,将车骑到了偏僻处,欲行不轨,小兰大喊救命,曾某某就用手捂住小兰的口鼻,致其无呼吸之后,再性侵了小兰,之后用车上的电话线将小兰的身体绑好,将小兰推到水中。可以说,曾某某当时正是50岁的壮年,面对幼小的15岁外地女孩,从体力到心智,都占有优势。
曾某某一开始就意图性侵,使用捂住口鼻等暴力手段致使被害人死亡,并极其龌龊地在被害人没有呼吸的情况下性侵,处心积虑地将尸体绑好之后,抛入河中,毁尸灭迹的主观意图极其明显,堪称“罪大恶极”。
试问,若本案在15年前就已经破案,曾某某有没有可能逃脱死刑?在他逍遥法外15年之后——并非出于良心谴责主动自首,而是因为DNA的鉴定东窗事发,刑罚是不是就要降格处理,饶他一命?
一审判决书。图片来源:东方网
有人以为,曾某某逃跑(逍遥法外)15年间,他没有再犯,从某种角度来说,认为他的主观恶意已经不大,社会危害已经不大,没有必要一定判死刑,属于我国死刑政策中的“可杀可不杀”的情形。在15年后定死缓,本身也符合法律的规定。而且,他目前65岁,如果被判死缓的话,至少要在牢里坐满15年,能出来的时候也是80岁老朽,基本上没有社会危害性,是不是一定要判他死刑?
但是,“逍遥法外”不是刑法从轻的理由,正义已经“迟到”了,就不应该再降格了。时间冲得淡伤痛,冲不淡社会危害。性侵未成年女性,并且还是残忍奸杀,势必曾对当地的社会安全感造成严重的冲击,形成一定时间内的恐慌气氛,更对被害人家属造成严重的心理创伤。当时限于技术、刑侦条件的限制,没有及时破案,等到破案了,不能说因为时间比较久远,伤痛已结痂了,就“从轻”处置。无论是从法理上,还是公众对于正义的朴素感受来说,这都是很难说得通的。
此前,备受关注的广西“百香果女孩案”,凶手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社会影响极大。此案一审被判死刑,二审法院以具备自首情节为由改判死缓,引发舆论强烈关注。最高法因此指令再审,去年12月28日,广西高院再审判决凶手杨光毅死刑立即执行。既然自首不是“免死金牌”,更何况曾某某还不具备自首情节,死缓判决不免轻纵之嫌。
此案一审判决已然生效判决,家属如果想推翻这份生效判决,只有申请再审,而能够启动再审的只有法院。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强调:“坚决依法严惩各类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特别是针对未成年人的杀人、拐卖、强奸等挑战法律和社会伦理底线的重大犯罪,该判处重刑乃至死刑的要毫不手软。”试问,像本案这样奸杀15岁未成年少女,手段极其残暴,因为逍遥法外15年,反而再给予一个较轻的刑罚,能不能体现最高人民法院明确的“毫不手软”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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