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选择 进入手机版 | 继续访问电脑版

微言网

搜索
查看: 15753|回复: 0

奸淫幼女被判四年半,“认罪认罚从轻”别成了集体“放漏”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0-11-19 11:27: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惠安法院”公众号发布了两起“从重”宣判的强奸幼女案,结果没有等来叫好声,反而引发了一片质疑——判轻了。
一起案件发生在2020年8月,近50岁的被告人陈某对邻居5岁幼女小月实施奸淫。另外一起发生在2020年4月,黄某将仅7岁的小红诱骗至家中卧室内,强行实施奸淫行为。法院认定构成强奸罪后“依法应从重处罚”,结果,两个禽兽分别获有期徒刑4年半。
将魔爪伸向年仅5岁、7岁的幼女,在身体完全没有发育幼女身上发泄兽欲,说明罪犯毫不知廉耻,丧失了做人的底线,也势必对受害的幼女造成严重的身心伤害,伤害成为孩子一生的阴影。可以说,奸淫幼女者已经丧尽天良,但是,两个强奸幼女的罪犯仅仅获刑4年半。
11月13日,惠安法院判决两起奸淫幼女案件
刑法规定,强奸罪的基准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从重处罚”。也就说,如果强奸幼女,其量刑应该是3-10年之内“从重处罚”,横看竖看4年半也很难说是“从重”。
横向对比一下,王振华董事长猥亵幼女案,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引发了网络公愤,但要知道王振华犯的是猥亵罪,而惠安法院审理的是强奸罪。这不是给王振华董事长叫屈,而是说,惠安这两起奸淫幼女案判得比王振华案还要轻,没有起到以儆效尤的效果。
法律界人士将矛头指向两起案件背后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导致强奸幼女者得到“从宽放漏”。惠安法院审理认为“鉴于二被告人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宽处罚。法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均予以采纳。”
“认罪认罚从宽”和我们比较熟悉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不是一个事儿。所谓“认罪认罚从宽”是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订增设的一项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认罪认罚从宽制”赋予检察机关更大的量刑建议权。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也就是说,在这个机制之下,检察机关建议判多久,法院“一般都应该采纳”。
但是,“认罪认罚”是不是一定要从宽?对那些主观恶性特别大,社会反响特别恶劣的,哪怕当事人认了罪、做出补偿,就一定要从宽?
“认罪认罚从宽”的初衷是为了节约司法资源。一些案件可能证据不是特别充分、严谨,那么通过必要的从宽“让步”,让犯罪嫌疑人主动认罪,以便司法机关掌握之前没有掌握的犯罪证据,可以提升司法效率。但是,“从宽”不是“司法随分子”,不是必需的,“认罪认罚从轻”不能变成“雨露均沾”,“普天同庆”,“量刑水位集体下降”,否则,就会危及到刑法严肃性这个根本前提。
在这两起奸淫幼女案当中,一起是发生在今年4月,一起在8月,应该说,被害幼女的家属已及时报警,可以及时调取证据、锁定证据,定罪并不依赖于被告人“松口”认罪。在铁证如山的情况下,被告人的“认罪”还有多大的意义,是不是一定要适用“从宽”?
此前,最高法相关法官解释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通过激励机制促进被追诉人与被害人和解,化“对抗性司法”为“恢复性司法”。但是像奸淫幼女这种“天理难容”的罪行,“从轻”处理有没有实现“恢复性司法”,有没有促进社会和谐呢,恐怕没有,反而是刺激出更多的公众对于司法公正的质疑,以及可能纵容了那些阴暗角落里的“禽兽”。
去年,“两高”和三部委联合印发《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对认罪认罚“从宽”的把握等进行了详细规范。《意见》明确,认罪认罚制度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明确“该宽则宽,当严则严”;被追诉人“认罚”后也不必然从宽。
总之,“认罪认罚从轻”别成了集体“放漏”,特别是不对奸淫幼女这种极端犯罪放漏。法院应该坚守独立审判的原则,作出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判决,毕竟检察院负责提建议,而法院则可能是挨骂的那个。文 | 徐明轩

当他人从你分享的链接访问本页面时,每一个访问者的点击,你将获得[1金钱]的奖励,一个IP计算一次.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使用 高级模式(可批量传图、插入视频等)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