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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淫嫖娼人员一律通报单位社区,谁给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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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16 15:33: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长沙一社区张贴的一纸通告引发关注。通告上写明,“为净化社会空气,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将对卖淫嫖娼人员除法律处罚外一律将其违法事实通报单位、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委会)和家庭成员。”相关负责人解释,这是整治社区违法行为的一种“特殊手段”,目前效果比较明显。
该通告是由长沙市岳麓区商贸城社区和望城坡派出所贴出。无论是社区领导,还是辖区民警都直接表示,这样做就是要敲山震虎,要想要做这些事的人有所顾忌。网友质疑此举侵犯了当事人隐私,社区领导回答,这些信息并没有公开,“不做这些事情就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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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潇湘晨报
按照该领导的逻辑,“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有本事违法,又何惧被人知道。从效果上看,这条举措,确实抓住了犯事者的“痛点”。一想到自己的丑事被告知社区和单位时的那种无地自容的感觉,相信没有几个人敢心存侥幸、铤而走险。曾经乌烟瘴气的小区立马变得风清气正,难怪会有居民拍手叫好。然而,效果明显并不代表手段合理,也不能赋予警方执法的底气和正当性。将“通知单位社区”作为对卖淫嫖娼者的惩罚,不仅在法律上站不住脚,在法理上也经不起推敲,有滥权之嫌。
如何惩罚卖淫嫖娼者,法律规定得明明白白,轻则罚款,重则拘留,或两者并举。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于嫖娼情节较轻,处500元以下罚款的,无需公安机关通知家属;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但如果被处罚人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公安机关可以不通知。
从头至尾,法律都没有规定,对于卖淫嫖娼者,公安机关可以或者应当通知社区或单位。通知家属尚且需要当事人的配合,何况通知其他人?可以说,涉事警方对涉黄行为的雷霆打击, 其实于法无据,是不折不扣的法外设权行为。
从立法原意上来说,当事人犯事被拘留后,公安机关通知家属,本是对他权利的一种保护,让家属知道其去向,及时送去生活用品。中间若有权利受损,还有人为他寻求救济。这是公安机关的义务,也是人性化执法的体现。现在倒好,原本用来维护当事人权利的举措,变成了一项披着义务外衣下的特权,一项杀伤力巨大的惩罚措施,不仅要通知家属,还要通知社区和单位。社区领导口口声声称这些信息没有公开,那他是否能保证,当事人的隐私能得到彻底的保护,不会有风言风语流出去?当事人的单位不会对他另眼相待,个人的前途不会因这一“污迹”受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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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通告贴在店铺门口和居民楼墙壁上。附近居民称,相关通告已经粘贴了一两个月。 图片来源:潇湘晨报
任何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都要遵循两条基本原则。一是合法性原则,即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明文规定;二是合理性原则,即行政行为必须要合情、合理、恰当和适度。如何做到合理呢?除了动机要正当外,还要注重权利与义务、个人损害和社会所获得利益、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之间的平衡,否则就构成行政不当。
从这个标准来看,将卖淫嫖娼行为通知社区和单位,既不合法,也不合理。至少社区和警方没有就当事人的各项权益进行审慎的权衡。卖淫嫖娼行为固然令人不耻,但是不是就要无视当事人的权利进行扩大打击?强制通知社区和单位,后果更不堪设想,严重者可能会让人名誉不保,前途黯淡,甚至遭遇“社会性死亡”。可以说,这是一种比拘留、罚款更为严酷的道德处罚,一种变相的“耻辱罚”。当事人所支付的违法成本,所承受的代价,远远超过了卖淫嫖娼行为带来的社会危害。
事实上,在以往的相关执法中,很多地方都会选择对当事人利益损害最小的通知方式,或者让当事人自己来决定通知对象。这既是受法律所囿,也是出于一种朴素的人本关怀,不希望一个人一时的过错而无法见容于社会,一辈子在阴影下生活。如果一个人因为一次违法行为,而弄得身败名裂,被逼得走上绝路,岂不是得不偿失?若“通知”行为所带来的破坏性大于其收益,那这种程序性的规定就失去了存在的必要。
立法也好,执法也好,必须以人为中心。如果为了一时的整治效果,就不计成本、不惜代价对犯错者予以打击,不仅超越了公权力的界限,动机上也难言正当。如果说卖淫嫖娼有伤风化,那么这种法外设权行为是一种更为严重的污染,对法律、人心造成的危害,远远超过了个案的不道德,还望相关部门三思而后行。文| 徐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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