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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撞人后遇阻身亡案成指导案例,最高法:否定“死者为大”裁判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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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16 22:01:1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河南信阳男子骑车撞伤男童离开遇阻后争执中身亡,进行劝阻的路人最终被判无责。该案例入选最高法2020年10月16日发布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指导性案例。
2019年9月23日19时40分左右,信阳市一小区门口,郭某骑着一辆折叠自行车与5岁儿童罗某相撞,造成罗某右颌受伤出血,倒在地上。带自己孩子在此玩耍的孙伟见此情况后,将罗某扶起,联系罗某母亲李某来处理此事,并让郭某等待罗某家长前来。此时郭某称是罗某撞了自己,自己还有事,需要离开。因此,郭某与孙伟发生言语争执。孙伟站在自行车前面阻拦郭某,不让郭某离开。
其后,郭某将自行车停好,坐在石墩上不到两分钟即倒在地上。孙伟随后拨打120急救电话。医护人员赶到现场即对郭某实施抢救。郭某经抢救无效,因心脏骤停死亡。
对此,郭某之妻及其女儿提起诉讼,要求孙伟承担侵权的赔偿责任,小区也连带被告承担管理不善的赔偿责任。
此事件经媒体报道后引发广泛关注。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据悉,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法庭经审理认定,在阻拦过程中,虽然孙伟与郭某发生言语争执,但孙伟的言语并不过激。孙伟将手放在郭某的自行车车把上,双方没有发生肢体冲突。孙伟的阻拦方式和内容均在正常限度之内。因此,孙伟的劝阻行为是合法行为,且没有超过合理限度,不具有违法性。而且,郭某自身患有多种疾病,孙伟的阻拦行为与郭某死亡的后果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最高法认为,该案例在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对于“死者为大”传统思想支配下的裁判理念予以否定,明白无误地表明了司法的态度,对劝阻人的善行和义举给予肯定和鼓励,对正确适用法律,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出了生动诠释。
最高法最新发布的第2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案例,供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其中还包括广州六旬老人景区擅自上树摘杨梅摔落身亡的案件。
2017年5月19日,年近60岁的吴某在广州市花都区某山村景区情人堤河道旁的杨梅树上采摘杨梅时,由于树枝枯烂断裂,导致吴某从树上跌落,经送医院救治无效死亡。吴某的亲属将该山村景区告上法庭,索赔60余万元。该案一审、二审均酌定景区所属村委会承担5%的赔偿责任,判令向吴某的亲属赔偿4.5万余元。2020年1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再审宣判,撤销原审判决,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庭认定,吴某因私自爬树采摘杨梅不慎坠亡,后果令人痛惜,但吴某的私自采摘行为有违村规民约,与公序良俗相悖,且该景区村民委员会并未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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