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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食品过期,职业打假出手没毛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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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14 10:37:1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据媒体报道,孙女士连续10天在重庆一家超市购买散称荞麦面粉,每日消费2元多,并拍摄购买视频。在第11天时,孙女士分10案起诉该超市,称荞麦面粉过期,要求索赔。最终,法院分别判决该超市惩罚性赔偿孙女士每案1000元,孙女士因此获赔共计一万元。

      记者从裁判文书网检索发现,在2018、2019两年间,与孙女士相关的销售者责任纠纷判决文书约200份,涉及重庆市多家大型超市。为此,有多个商家抗辩时称,孙女士并非消费者,而是以打假谋取非法利益为职业,不能适用关于消费者保护的法律获得惩罚性赔偿。孙女士“知假买假”似无疑问,在许多商家看来,这样的人并非真正为了消费者维权,而是为了一己私利。

      不仅仅是利益被损害的商家,一些普通消费者也存在疑问,孙女士明明知道超市的面粉过期,但每天只买2元,而且连续10天购买,并保留了所有的商标、小票,还拍摄了视频。如此处心积虑的监督,是否涉嫌恶意敲诈商家呢?对此,从法院的判决来看,法院至少是支持孙女士这类监督的。而以孙女士是职业打假人为由,认为其不适用消费者保护法的意见,则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客观来说,职业打假人的出现是市场经济得到发展,法治建设和媒体监督得到进步之后必然出现的一个群体。一定程度上,职业打假人就像啄木鸟,而整个市场则像一棵大树,啄木鸟捉害虫,大树才会长得更茁壮。当然,这是最理想的状态。具体到职业打假人的一些做法,则也可能变异成“敲诈勒索”。为此,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再保护“知假买假”。

      但是,在食品和药品领域,“知假买假”的行为却受到法律保护。这显然是因为食品药品直接关系人体健康安全,属于特殊的的消费领域,所以,消费者只要买到了假冒伪劣的食品、药品,就可以向商家或生产者提出索赔。而面对职业打假人“恶意购买”的问题,最高法《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有了法律中的“特别支持”,有了最高法的专门解释,职业打假人在食品药品领域“知假打假”,理应得到法律的保护。事实上,这不但不会冲击所谓的市场秩序,只会让市场发展更加健康、有序,让消费者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同时也提醒生产者与商家,必须紧绷质量之弦,不要掉以轻心。

      从这一角度出发,最近被曝光的武汉职业打假人购买42万元无检验检疫冷冻猪肉索赔420万元遭遇困境一事,值得当地警方和法院认真审视。尽管具体的案件情况并没有得到完整披露,但如果职业打假人恪守打假的法律边界,不存在敲诈勒索的情节,那么理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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