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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一信贷员多次向“裸贷”女大学生威逼开房,获刑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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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12 11:25:4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山东淄博一投资咨询公司员工李某违规向女大学生发放贷款,并多次逼迫女大学生开房,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李某不服,提出上诉。日前,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违规向女大学生贷款,多次逼其开房

李某今年38岁,山东济南人,高中文化,案发前系淄博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职工。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9年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被逮捕。此后,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李某涉嫌犯强奸罪,向临淄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今年6月28日,临淄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鲁0305刑初258号刑事判决。判决认定:2016年10月,淄博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信贷业务员李某通过给被害人、山东某职业学院淄博校区的在校大学生边某拍摄裸照,以“裸贷”方式借给边某6000元钱。因边某无力偿还贷款,自2016年11月起至2018年10月份期间,李某以公开被害人裸照相威胁,要求被害人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方式“肉偿”贷款利息。李某以此手段逼迫被害人边某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

据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害人边某先是向临淄区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又申请撤诉,建议对被告人李某从重处罚。

临淄区人民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边某的陈述、个人借款申请表、视听资料、微信聊天记录及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辩护人:被害人为折抵债务自愿开房

临淄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公开其掌握的被害人隐私相要挟,迫使被害人违背自己意愿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年。

临淄区人民法院宣判后,李某不服,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李某上诉的理由是:他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一是他没有使用裸照威胁被害人与其发生性关系,被害人陈述与事实不符;二是原审采信的电话录音是被害人拼凑伪造,不能作为定罪证据使用。

李某的辩护人以相同意见为其辩护,另提出:上诉人李某仅有威胁被害人偿还借款的行为,被害人系自愿通过发生性关系为交易折抵债务;电话录音是在双方发生最后一次性关系后所录制,上诉人为被害人提供手机是方便向被害人催款,均不能得出双方发生性关系时被害人系被胁迫的结论。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李某明知被害人不符合贷款条件,故意以“裸贷”方式向仍为在校大学生的被害人出借款项。被害人没有还款能力不能还款,上诉人李某以公开其拍摄的被害人裸照等相要挟,给被害人施加压力,多次迫使被害人到其开房的宾馆与其发生性关系,“肉偿”借款利息,其行为违背妇女的意志,符合强奸罪的特征。上诉人李某对给被害人拍过裸照、提出“肉偿”借款利息、与被害人多次发生性关系的事实予以供述;被害人陈述系受上诉人胁迫发生性关系,其多次陈述稳定,且与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李某宾馆住宿记录等证据相印证,足以认定本案事实。上诉人所提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信。9月2日,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9月11日,接受记者采访时,李某的二审辩护人张永强律师介绍,二审刚刚宣判,据他了解,李某可能会继续申诉。案发后,李某并未将此事告知单位,因此,李某的单位是怎么处理此事的,他并不知情。

9月11日上午,淄博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责人刘先生告诉记者,2018年李某已从公司离职。公司也是刚刚知道此事,此前没有人提起这方面的情况,相关部门也没有到公司调查。“李某的行为完全是其个人行为,公司不可能授权让他做违法犯罪的事”。

律师:网络借款须谨慎,遇到陷阱应及时报警

近年来,有关校园套路贷、裸贷事件层出不穷,严重侵害了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扰乱了正常的信贷秩序。目前正值开学之际,大学生遇到此类问题、陷阱时该如何正确面对?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六年,向外界传递了什么信号?案件对当事双方的教训是什么?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律师认为,本案判决符合法律规定,起到了惩处犯罪分子的目的,向外界传递了我国司法为民、着重保护妇女权益的宗旨,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强奸罪的零容忍态度,彰显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赵良善介绍,《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以及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按照强奸罪处罚。

由此可知,强奸罪的量刑幅度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结合本案案情,被告人李某主观上存在故意,客观上以公开被害人裸照相威胁,要求被害人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方式“肉偿”贷款利息,属于强奸罪的犯罪构成,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且,裸贷的主要方式是使用裸体照片,发送给出借方,以照片为抵押,还款后删除照片,如未按期归还,将对外出售借方裸照以获利偿还借款,这类借款方式违反了我国公序良俗原则,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之规定,借款合同应属无效。被告人为了无效的贷款合同,利用裸照要求“肉偿”贷款威胁,强迫被害人发生性行为次数较多,情节较为恶劣,所以判处6年有期徒刑较为合理。

赵良善称,“校园套路贷”“裸贷”频发的主要原因还是部分学生金融知识薄弱、防范意识较差、消费观较差、贷款手续简易、犯罪分子获利大等因素造成的。学生未知社会险恶,无法辨别社会风险,容易掉入非法分子的陷阱,最终身心受害。因此,针对这类恶劣行为,社会各类主体应该提起警惕。从被告人角度来说,应当采取法律允许的抵押担保方式提供借贷,如借款人未按期偿还款项,应当诉诸法律途径解决,而非胁迫、威逼利诱方式;从受害人角度,网络借款一定要谨慎,不要随意发送自己的裸照、个人信息等,在受到威胁、胁迫时,应当及时报警寻求帮助,而非擅自解决。赵良善提醒,大学生遇到类似问题、陷阱时,一定要理性,如犯罪分子出现一些非法情形,务必留存证据,及时报警。同时,大学生也要树立良好的消费观,遇到还款压力或暴力催债,应及时向学校、家人求助,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谌江涛律师也提醒大学生,要加强对自我的管理,不要提前消费,不要借高利贷,万一落入到校园套路贷、裸贷陷阱中,应马上报警。

(原题为《违规裸贷逼女大学生开房 山东淄博一信贷员被判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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