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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被法律宠溺”的逻辑何以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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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6 09: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河南瓜农庞某追偷瓜人反而赔了钱一事,一波三折。

宋某(女)与其女儿耿某“顺手摘了”庞某承包地中的八九个西瓜。庞某追赶中拉拽电动车把,致使耿某双膝盖擦伤。出警民警认为“西瓜价值小”,案件情节显著轻微,对宋某及其女儿予以批评教育。经现场调解,由庞某赔偿宋某300元钱。

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很快出现反转,先是偷瓜者“主动退还”了300元。8月4日,河南鹤壁市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宋某因为偷瓜被行政拘留3日;庞某不承担责任;对涉事民警采取停止执行职务措施,并依纪依规作出处理。

明明是小偷偷东西在前,结果却使得被偷的一方在法律上反而陷入被动的境地。“我偷我有理”“小偷被法律宠溺”的事,不是个案。去年7月,桂林的陈宇因抓前来家中行窃的小偷黄某,在二人撕扯的过程中摔倒,陈宇摔在黄某身上,黄某甚至隔着衣服咬了陈宇,陈宇这才敲打了其头部和腿部,致其死亡,结果被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起公诉。直到今年7月,当地检方才撤诉。

这种“我偷我有理”“你追小偷成被告”的逻辑何以生成?基层执法中的误解究竟出在哪里?

在法律层面,追赶小偷致其受伤甚至死亡的案件如何处理,涉及刑事与民事两个层面的问题。

在刑事层面,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了“正当防卫。只有正当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才负法定减轻或免除的刑事责任。

偷东西的行为无疑是不法侵害,面对不法侵害当然可以实施正当防卫。在正当防卫的认定中,对“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必须站在行为时的立场考虑,而非事后观察,应当尽量避免“事后诸葛亮”,防止“唯结果论”。

在“偷瓜案”中,瓜农面对“小偷”只是拉拽了作为盗窃工具的电动车的车把,甚至都没有直接对“小偷”动手,只是擦破了一点儿皮,这种正当防卫手段,不论从哪个角度说,都没有“明显超出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再来看民事层面。我国《民法总则》第181条、《侵权责任法》第30条都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即,只有在“防卫过当”的情况下可能要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但是,如果一个在刑法上属于正当防卫的行为,却要承担民事责任,如何体现正当防卫的正当性和免责性呢?这不仅背离了设立正当防卫制度的应然之义,而且将民法与刑法人为的分割开来,其结果势必是挫伤公民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

类似的“追小偷被处罚”的案件一再发生,其实归根到底还是个别地方的执法逻辑出了问题。如果不能把案件当成一个整体看待,不考虑追小偷的合法性和正义性,人为分割了盗窃在先、失主正当防卫在后的过程,结果就是“偷是偷,追是追”,一个案子生生被拆成两件。而且,当偷的“情节轻微”时,“追“的责任反而越来越大,失主动辄得咎。小偷儿在逃跑过程中,擦破点儿皮,就需要法律去贴创可贴,那么怎么抚慰真正的受害者的伤痛?

处理了“乱断西瓜案”的派出所责任民警之后,也该对类似的“追小偷案”的处理政策,好好洗一个澡,别都等着舆论来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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