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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涉港跨境犯罪案例:“世纪贼王”勒索16亿获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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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22 08:45:5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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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1995年底至1996年初,张子强、陈智浩等人先后在广东深圳多次密谋绑架勒索香港人李某。张子强出资港币140万元用于购买枪支弹药、车辆等作案工具,与陈智浩等人于1996年5月23日,在香港绑架了李某及其司机。张子强、陈智浩到李家收取勒索的赎金港币10.38亿元后,释放被害人。张子强分得赃款港币3.62亿元,陈智浩分得赃款港币2.95亿元。

1997年初,张子强等人先后在广东广州、东莞、深圳等地密谋绑架香港人郭某。张子强出资港币200万余元为实施犯罪做准备。同年9月29日,张子强等人在香港将郭某绑架,向郭家收取了6亿元港币赎金。作案后,张子强分得赃款港币3亿元。

张子强犯罪团伙还非法购买武器、炸药等,持枪抢劫多家珠宝金行,并在将天津市物资综合贸易中心驻深圳办事处经理李晨曦劫持往广州途中,用暴力手段致其死亡。

1998年1月12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子强特大犯罪团伙案作出一审判决,张子强、陈智浩等5人被判处死刑,其他31人也分别被判处刑罚。

1998年12月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张子强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广州中院对张子强、陈智浩等5名主犯的一审判决,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依法核准其死刑。

案件背景

张子强在当时被称为“世纪贼王”,曾被视为威胁中国内地与香港治安的头号危险人物。张子强等36人特大犯罪团伙案,是1997年香港回归祖国后,破获的一起特大跨境严重暴力刑事犯罪案件。

意义与影响

此案的审理,引起境内外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被相关媒体称为“世纪大案”。人民法院对张子强特大犯罪团伙案的审判,是对跨境犯罪活动的沉重打击,对两地的犯罪分子产生了极大震慑作用,促进了香港和内地社会安定,成为在“一国两制”架构背景下处理好涉及两地刑事案件的重要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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