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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救人还是先报警?这不是“追尾铲车”事故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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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20 11:57: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有意思的是,舆论都认为铲车司机该负刑责,但那些沉默的网友可能并不认同
“北京南四环追尾铲车致2死”事件引发热议,昨日晚间,铲车司机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不少媒体把“该先救人还是该先报警”作为了讨论中心,还搬出了法律条文。这个做法有失焦之嫌。真正的问题在于,基于多种理由,铲车司机可能压根就不想施救,而这,绝不仅仅是少数人的想法。
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归纳为“先救人,再报警”,并不合适
这次“追尾铲车”事故,有路人用视频记录下了铲车司机在碰撞发生后的表现,简而言之,他一直在打电话,并在路人催促其挪车救人灭火的时候,依然无动于衷。
尚不清楚这位铲车司机到底给哪些人打过电话,有说法是他在现场“长时间打电话报警”。发生交通事故后报警,按理说是本分,而且如果有人受伤,报警时也可以呼叫救援。然而问题在于,在追尾车辆中的人生死未卜的情况下,铲车司机长时间打报警电话而不救人,岂不就耽误救治,降低后车人员的生还几率了吗?人们很自然地,将“该先救人”还是“该先报警”对立了起来。
很多舆论也是这么做的,还搬出了法律。央视特约评论员杨禹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明确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他认为,白纸黑字,一清二楚——先救人,再报警。再比如广州日报对这次事件的报道,标题就是“车辆追尾起火先救人还是先报警?法律规定:先救人”。
在一场车祸得到全国瞩目之后,总结出一个对大众有用的简明扼要的提法,无疑是有价值的。但问题在于,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归纳为带有对立意味的“先救人,再报警”,真的合适吗?
恐怕不然。反复强调这六个字,危急关头,人们也只会想起这六个字。但是,救人和报警真的必须分个先后吗?如果一个缺乏急救知识的人,囿于“先救人”的说法,在伤者身上忙活半天不得要领,并由于报警晚了导致伤者错过专业救治的最佳时间,这个责任谁来承担?如果一个有急救知识的人,判断伤者不宜移动伤者并急需专业救援,那能不能先报警?再说了,如果情况紧急,报警完全可以只花很少的时间,交代一下需要救护车和事故地点即可,有什么必要必须救完人再报警?
正如刑法专家蔡雅奇所说,对本案“先救人还是先报警”的讨论有带节奏的嫌疑,严格来说,是不负责任、不专业的做法。
事实上,明眼人都能看到,本次事故的核心问题,是铲车司机并非“先报警后救人”,而是铲车司机根本就没有表现出积极施救的倾向,而他之所以这么做的理由,“沉默的大多数”们也许是相当认可的。
有意思的是,舆论都认为铲车司机该负刑责,但那些沉默的网友可能并不认同
观察这起事故引发的舆论回想,能注意到一个有意思的现象:的确,绝大部分的网友留言,尤其是事件面貌变得清晰,铲车司机被刑拘之后的留言,都是认为铲车司机的不作为是不可饶恕的,负刑事责任是理所应当的,认为任何一个驾驶者在当时的情况下,都应该去积极救人。然而,在新闻晨报组织的一个投票中,网友们却展示了截然不同的想法。被问及“你觉得刑拘这样的处置好吗”时,有接近1万票、多达43.1%的网友选择了“有道德问题但不至于刑罚”,有34.3%的人认为“警方这样做有助于社会风气”,22.6%的人认为“先报警还是救人须明确规定”。
且不必吐槽这个投票设置是否专业,选项是否合理。但从投票结果已足够反映出,有相当多“沉默”的网友并不太认可铲车司机需负刑责,并且交换处境的话,未必自己就能够尽全力去进行施救。
理由并不难想象。首先,尽管铲车是没资格上北京四环路的,但并不能因此而判定这起事故铲车司机就要负全责或主要责任,相反,这是一起追尾事故,人们熟知的是,追尾后车全责。不管有几种理由造成碰撞,后车司机未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都是可以肯定的,甚至在存在超速的可能。在这样的情况下,前车司机往往就不会认为自己该负多少责任,或应承担多少义务。有专家就表示,之所以没有用交通肇事罪来刑拘铲车司机,就与他未必会被认定为事故主责有关。
在这样的情况下,是否积极施救,很多人就会犯嘀咕了。挪车挪人,搞不好会被交警指责,被家属恶意揣测伪造现场逃避责任,或者移动不当事实上造成二次伤害。有网友很干脆地表示,在很多事故中,保护第一现场就是保护自己的权益,等交警来分责任。“救你是情分,不救是本分。你的责任让我去救你担责?”
这样的逻辑,在交通事故后“三不一没有原则——不垫付,不探望,不调解,没有钱”盛行的今天,是很自然会产生的。
甚至,你都不得不揣测,一些网友处于铲车司机的立场时,会冒出“救出来半死不活”不如“让其烧死”的选项,就如同“撞伤不如撞死”那样,尽管是个很荒谬,绝大多数情况下也不成立的逻辑,但说不定就是有不少人信这个。
这些上不得台面的理由,在一起两人身亡的事故中,往往是说不出口。但这么想的人,搞不好是“沉默的大多数”。而且,基于“沉默的螺旋”效应,舆论越是谴责铲车司机,可能会越惊讶,下一起事故还是发生类似的事情。
普及急救知识、进行急救演练,才能让人们愿意履行救助他人的义务
尽管列举了上述沉默网友的想法,但不代表这些想法能构成见死不救的理由,是的,完全不构成。就算事故中你真的完全无责,责任全在对方,你也应该积极施救。正如刑法专家蔡雅奇所言:“道路”是危险场所,每个机动车司机行驶在道路上,都是危险源的制造者和参与者。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救助他人的义务(类似于共同爬山形成的危险共同体),只要该危险与自己有关。这是风险社会的应有之意应有之意。
而且,现有的法律其实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不会让积极施救蒙上风险。铲车司机履行义务的方式无非是报警、挪车、灭火,这绝非强人所难。即使挪不动车,积极尝试开车门和灭火,总是可以的,何至于啥也不做,光打电话?
至于“谁挪车、谁破坏了现场,谁就要承担全部责任”这种谬论,其实很好驳斥,正如《今日说法》昨天文章所分析的那样:交警在判断事故责任时,关键要分析挪车意图,如果是为了销毁证据、逃避责任,那么毋庸置疑,事故责任肯定要上升。但如果是为了抢救受伤人员,标明车辆位置后就可以挪动车辆,而标明车辆位置的方式有很多,比如手机拍照和拍摄视频等。在出现人员伤亡等危急情况下,挪动车辆改变现场,并不意味着主观上破坏现场、逃避处罚,而是完全合情合法的举措。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以我国驾驶者的普遍现状来看,为不施救寻找理由的人,还是太多了。甚至可以想象,这起事件引发反响后,以后司机可能都会意识到,类似事件很可能会有摄像头盯着你,于是可能会去“演戏”,装装样子假意施救,来规避责任。也许这种做法能应对得了公众谴责和法律的制裁,但这并不是一个理想社会应有的样子。
如何应对这样的社会现实?
最应当去做的,恐怕是在全社会去积极普及急救知识,以及进行急救演练,对于司机群体,更是要在申领驾驶证时强制进行足够课时的急救学习,而不能像现在那样做做样子。甚至可以考虑像车辆需要年审那样,对驾驶员也进行定期的急救知识考核。
德国考驾照时需要进行急救演练
有道是,“恐惧源于无知”。很多人不愿意去积极施救,是因为不知道该怎么施救,害怕出错,害怕担责。但一但掌握了正确的急救知识,有过充分的演练,相信很多人还是会激发出心中的正能量,让天经地义的救死扶伤变为现实。
近日发布的《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提出,将学生健康知识、急救知识,特别是心肺复苏纳入考试内容,明确这将作为评优评先、毕业考核和升学的重要指标。这是一个正确的举措,对于成年人,也有必要采取行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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