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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拍裸照难算“个人信息”?该考虑降低入刑门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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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18 14:31:2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近日,有媒体报道,6月11日,张某和女友在下榻的石家庄某酒店中,发现电视机品牌标志位置小孔内有反光点。随后,在警方、酒店三方见证下电视机被拆,一个摄像头赫然出现,机身还插着16G内存卡。警方调取内存卡,内有多条私密视频。

而就在不久前,广西贺州女生卷卷(化名)也曾在微博爆料,称自己在家洗澡时发现被人偷拍,直到今年6月,有陌生人加QQ,卷卷才知道自己洗浴照片已泄露。更令她担忧的是,通过仔细比对,她发觉这些照片视频时间跨度可能长达两三年。

不言而喻,种种偷拍他人隐私的现象已经到了令人吃惊的地步。有知情人士表示,只需288元,便可以得到8个酒店房间监控,12个家庭房间监控;某街拍网站更是有网友声称,可以20元一条的价格收购偷拍的女性裙底视频。更是有宾馆经理报料称:某市近80%的酒店都装有***头!

而对于偷拍行为,执法机关大多只是给予行政处罚,目前普遍适用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该法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事实证明,据此处罚已没有足够的威慑力。如果让受害者向偷拍者请求民事赔偿,那更费时费力,最终也得不到多少赔偿。如此一来,适用刑法治理偷拍现象就成为值得思考的选择。

实际上,我国刑法已有一系列罪名涉及规制偷拍之类的行为,只不过在实际执法过程中,有的因误解而被“搁浅”,有的运用起来确有困难,有待修正完善。

首先,从偷拍的技术工具来看。《刑法》第283条规定,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见,非法生产、销售类似于***头这种窃照专用器材,并非法律盲区。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对查获的窃照专用设备追根溯源,看看是否存在非法生产、销售的情况,从源头上堵截偷拍。

从使用偷拍工具上看,《刑法》第284条规定,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偷拍行为既侵犯个人隐私,还带有“跟踪”和“偷窥”性质,直接威胁着他人的人身安全。所以,除了以结果论之外,还可以将多次偷拍、长时间偷拍等恶劣情节作为追责的条件。

其次,再看偷拍行为本身,这一点最为关键。

《刑法》第253条之一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然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所谓“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而偷拍的个人“裸照”等,是否属于以上“公民个人信息”尚有争议。

另据司法解释,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500条以上的,或者其他信息5000条以上的,方可定罪处罚,一两次的偷拍就不可能构成此罪。这条规定也存在不小疏漏。未经他人允许,当然属于“窃取”,私自持续在某一场合偷拍他人,不仅可能识别他人身份,而且可以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再说,毫无疑问,偷拍个人隐私照的危害比窃取个人姓名住址等身份信息的危害更大,根据“入罪举轻以明重”的基本规则,对偷拍行为就更应该追究刑事责任。

最后,从偷拍目的看。偷拍形成的他人“裸照”等不可描述的内容,客观上来可以用作“yin*h物品”的用途。偷拍者若将其上传到网站,进行传播或者售卖,就可能构成刑法所规定的传播yin*h物品罪,或者传播yin*h物品牟利罪。这也是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科技发达给偷拍和传播带来了便利,但科技同样也有利于打击和防治偷拍。“凡偷拍,必严惩”,降低偷拍入刑的门槛,加强法治对偷拍者的监控,势必会使偷拍者望而却步,让人们免遭偷拍惊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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