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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的不幸 遭遇司法的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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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3 08:42:5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婚姻的不幸 遭遇司法的悲哀

      看了1220微言网上关于《周清冬,你到底是谁的老婆》的帖子及相关资料,笔者心中不禁生出一种不可名状的感觉。从世俗的观念看来,一对距近亲仅半步之遥的农民血统青年男女,社会经济条件门当户对,均有在外打工寻梦的经历,适值当婚待嫁的年龄,加上长辈亲友的撮合敦促,并经过一年“谈情说爱”的婚姻预备期,然后把婚约换成了具有法律约束意义的结婚证,应该是花好月圆了。然而事与愿违,喜事变成了悲剧,先是新娘在登记的第二天,一家还来不及喜庆,未过完年节时便单飞私奔而去,与别人“蜜月燕尔”去了,后是耐不住短时的同床异梦,经不住婚处情的诱惑,干脆不辞而别,铁心成为他人妇,再是娘家人上门问罪大打出手,再是丈母娘不堪气恼羞恨一死了之。蒋辉龙为寻找法定老婆南下北上,东奔而走,终于鸡飞蛋打,白茫一片。万般无奈,只好“尊重”女方选择,放弃空壳婚姻,求助法律给予解脱。

      基本事实再也明白不过,是否可以这样一言蔽之:这是一起典型的骗婚诈财案。据事主了解,周清冬在与蒋认识前早将自己托付于人,身心既不在蒋,为何与蒋不痛不痒玩起真假迷离?唯财而已。在索要了蒋家两万余元后,情知不愿还钱,又不愿嫁蒋,只好以二手身子应付一番,最后不顾后果,甘冒违法犯罪之大不韪,在“登记”的掩护下人间“蒸发”。这年头,春光尽可以裸漏,红杏争相出墙,“感情”可以泛滥,贪婪可以似狼,但是对于国法王道,岂能任意强奸!

       要是蒋辉龙所言不虚,的确值得同情。但值得解读的是,法院对此案的原告案情并不同情,更不支持。首先就是不“相信”。土楞巴交的蒋辉龙在骗局的圈套里,除了拿得出周清冬故意丢下的结婚证外,只有村组干群的联名证明。我们得知的是蒋辉龙于20107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法院受理收下300元后,另收600元,用以两次登报寻人公告。“程序”过后,周清冬不可能看到公告,更不可能到庭,就这样法院在被告缺席的情形下作了“审理”并判决“不准离婚”,理由和法律很明确:原被告感情较好。对此,蒋辉龙欲哭无泪,有苦难言。一年后,仍然找人无果,今年再行起诉,竟遭拒绝!这真让人哑然失笑,天底下有在结婚登记第二天便一去不回头的“感情”吗?一个依法起诉的民事案件连立案的权利都被剥夺!或许法院振振有辞:上面有文件规定,离婚必须男女到庭,证据充足。我们要问,原告的诉求非法吗?法院和法律该为原告做些什么?

       共产党的老祖宗马克思说过:没有感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国家《婚姻法》规定感情是婚姻的基础。对于蒋辉龙婚姻的不幸,到底谁是法盲,是谁的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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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沙发
匿名  发表于 2012-1-5 20:37:37
此地无银三百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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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板凳
匿名  发表于 2012-1-5 08:31:04
婚姻有风险,结婚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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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地板
匿名  发表于 2012-1-5 08:30:33
毛泽 东说过:不以结婚为目的谈恋爱叫做耍流氓,而这位以谋取钱财为目的而结婚又叫什么呢?希望每个人都能慎重的对待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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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5#
匿名  发表于 2011-12-26 16:28:57
追责,笑话!我是法官,我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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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6#
匿名  发表于 2011-12-26 10:15:16
又是一年晃过去了,算算,如果没有记错,今年应该是第三个年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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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7#
匿名  发表于 2011-12-26 09:02:57
一声叹息!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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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8#
匿名  发表于 2011-12-26 08:43:16
遇到这样的事情,也只能打碎牙齿和血吞了,自认倒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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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9#
匿名  发表于 2011-12-26 08:35:22
引来一串对新婚姻法的深思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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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10#
匿名  发表于 2011-12-25 20:44:55
妈的气死人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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