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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单车集体涨价,专家称有协同固价之嫌!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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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8 17:05: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年4月以来,多家共享单车在部分城市集体涨价。
现在摩拜和小蓝单车的起步价是15分钟1元,骑行1小时2.5元。哈罗单车则调整为每15分钟1元,骑行1小时4元。
在用户纷纷感叹长距离骑行不划算的同时,南都记者注意到,有学者质疑共享单车企业集体涨价背后,有通过协同行为固定价格之嫌。
有专家指出,协同行为的认定需要确认经营者之间是否有意思联络,但随着技术不断发展,这变得越来越困难。对此建议,未来立法时,对协同行为的界定应考虑根据经营者外部行为的高度一致性推定意思联络。
现状 为可持续运营,共享单车纷纷涨价
共享单车涨价后,你还会骑吗?日前,人民日报官方微博发起调查,共有六万人参与问卷,其中12.5%的表示“会,特别是短距离”;51.7%的人明确表示“不会,不如坐公交“;35.8%的人则称“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南都记者注意到,较先宣布涨价的是小蓝单车。公告显示,小蓝单车自2019年3月21日起,起步价调整为15分钟1元,此后每15分钟加收0.5元,也就是说骑行1小时需要花费2.5元。
4月8日,摩拜单车也开始执行同样的起步价和时长费计算标准。哈罗单车则自4月15日起,将计费规则从原来的每小时2元调整为每15分钟1元,即每小时4元。
不仅北京,据媒体报道,深圳、杭州、上海、太原等地,共享单车的价格也出现上涨。
哈罗单车相关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价格调整前,他们通过后台大数据分析发现,大多数用户的骑行时间都在15分钟以内,调价对绝大部分用户其实是没有太大影响。调价是为了更好的给广大用户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品质,单车行业涨价应该是普遍趋势,企业调整价格是随着经营策略的调整而发生变化。
除了提升服务质量,滴滴和摩拜在回应涨价原因时,则均提到“可持续运营”。
美团2018年财报显示,自2018年4月4日起,由摩拜贡献的计入综合收益表的收入为15.07亿元,同期摩拜贡献亏损45.5亿元,占美团亏损的一半。
对于共享单车纷纷涨价,经济学家宋清辉曾撰文表示,像大多数互联网创业企业一样,共享单车在经历了烧钱吸引用户后,进入到几家巨头杀熟收割时期。随着众多小型共享单车企业的倒闭和退市,几家处于龙头地位的共享单车市场占有率逐渐扩大,人力成本、单车投放、管理成本等一系列成本也随规模扩大而增长,在没有其他有效盈利模式的情况下,涨价无疑成为了企业的不二之选。
同时宋清辉认为,如果共享单车保持统一价格即形成价格联盟,那么整体的价格弹性会非常低。因为市面上似乎没有能够替代共享单车如此方便、可即用即放的代步工具,所以共享单车才敢于选择涨价。
争议 共享单车集体涨价是商量好的?
狂热的“烧钱”大战已经结束,对于仅存的几家共享单车而言,如何“续命”成为当务之急。
有评论认为,单车企业涨价按理说是市场行为无可厚非。但是小蓝单车和摩拜单车在北京地区相继上调到相对一致的计费标准,是为了自身的生存而“续命”,还是在形成垄断之后的任性行为,值得关注和质疑。
同济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兼职研究员刘旭告诉南都记者,此举不排除存在基于合意的共谋或者基于默契的协同定价,有违反《反垄断法》之嫌。
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三条规定,竞争对手间禁止通过“协同行为”等垄断协议固定价格。
何为协同行为?2019年1月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第六条指出,认定协同行为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经营者的市场行为是否具有一致性;(二)经营者之间是否进行过意思联络或者信息交流;(三)经营者能否对行为的一致性作出合理解释。认定其他协同行为,还应当考虑相关市场的结构情况、竞争状况、市场变化情况、行业情况等。
那么,此次共享单车企业是否存在“商量好”的涨价行为?
在刘旭看来,小蓝车与摩拜单车相继在同地、同幅度、未附加额外增值服务的涨价本身具有一致性。其次小蓝车的托管方滴滴与美团有共同的投资人——腾讯,因此有协同涨价的动力和信息交流的可能性。而且滴滴小蓝车与美团摩拜单车在规模上相差巨大,用户数量也相差很大,单体车辆的成本和总体运营成本不同,因此两者进行同幅度的涨价缺乏合理性。
难点 经营者之间是否有意思联络
中国社科院研究员、竞争法专家王晓晔则认为,这些单车的起步价都是骑行15分钟一元,如果认为存在违法行为,必须提供三家企业共谋的证据,仅以价格相同作为证据是不够的。从另一个角度说,这些白热化竞争的企业不会在价格上有很大差别,可以想见以更高价格定价的企业势必处于竞争中不利地位。如果价格过高质量过差,消费者可以选择不使用。
北京律协竞争与反垄断法委员会主任魏士廪告诉南都记者,实践中协同案件越来越复杂,要查清经营者之间是否有意思联络比较难。随着先进技术的发展,经营者可以随时监控竞争对手情况,掌握其定价情况,甚至竞争对手完全可以通过技术手段达到信息共享而实施协同行为。
对此,魏士廪建议,未来协同行为在立法上应考虑根据经营者外部行为的高度一致性推定意思联络,同时设定某些例外情形给予具有正当理由的经营者一定抗辩空间。
具体包括,首先观察经营者行为的效果,判断其是否产生了严重的反竞争效果,破坏了竞争秩序,侵害了消费者利益。其次看经营者行为的一致性,包括行为发生的时间、持续的时间、覆盖的范围、所在的区域、行为的变化规律等。最后根据外部行为证据推定是否是一种协同行为。在这种前提下,要注意将单纯跟风的行为等具有正当理的情况在修法的时候,要给予一定的豁免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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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来说几句吧!人生苦短何必为这小事儿记仇呢?开朗就好、想开一些、看开一些。其乐乐不如众乐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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