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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兼职挣钱被判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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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18 10:57:1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1981年冬,47岁的上海人韩琨,摊上了官司。
当时,他是上海橡胶制品研究所的一名助理工程师。
状告他的,正是他的工作单位。
起诉是原因,是韩琨在本职工作之外,为钱桥橡胶塑料厂试制成功了一款橡胶密封圈,促成了该厂与上海微型轴承厂之间的一笔生意。在这个过程中,韩琨被指“私自在橡胶制品研究所内用本单位的资料、原料及设备仪器进行配方、打料、硫化测试等活动”,并从钱桥橡胶塑料厂获取“非法所得3400余元”。
简言之就是:韩在本职工作之外,又利用业余时间做了一份兼职,且获得了相当可观的收入。
检方认为韩琨触犯了“收受贿赂罪”。在递交给法院的《起诉书》中如此写道:
“被告韩琨为谋私利,背着领导,利用职务之便。为社办企业仿制国外产品,收受贿赂。其行为危害了科研秩序和败坏了国家工作人员的信誉。触犯了我国刑法第185条之规定,已构成了收受贿赂罪。……鉴于被告在案发后,能积极退赃。请酌情惩处。”
在摊上官司之前,韩琨已被单位下放车间改造。
聘请韩琨的钱桥橡胶塑料厂,并不认为他们提供给韩的报酬属于贿赂。
在该厂厂长刘正贤看来,那是韩应得的奖励。韩琨受聘该厂后,“至被审查前的两年时间里,不管春夏秋冬,风霜雨雪,他牺牲了八小时以外几乎所有的休息时间,连大年初一也不例外”,帮助工厂试制成功了“sw微型密封圈”,填补了市场空白,使得订单接踵而来。故此,以其家属的名义,每月给他发一份津贴,并经过公司讨论、交镇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后(钱桥厂当时属于乡镇企业),给韩及其他科研人员一次性奖励3300元。
刘正贤还说:
“韩琨……担任钱桥橡胶厂业余工程师之后,呕心沥血为企业作了那么大贡献,工厂救活了,发展了,他却要为我们遭牢狱之灾。我们不管谁管?……一定要为韩琨讨个公道。”(《追忆“韩琨事件”》)
归根结底,这个案子的症结在于:人究竟可不可以有第二职业?可不可以在本职工作之外,利用业余时间再去兼职干一份活、领一份报酬?
厂方坚持“要为韩琨讨个公道”,并不仅仅是为了韩琨个人。刘正贤坦言:“当时在钱桥,退休的、兼职的工程技术人员有八十多位。韩琨如此,其他人又会怎样?再有当时钱桥乡镇工业不仅在县内,在市郊也颇有影响,如果韩琨坐班房,对我们的影响又如何?”
区检察院派人来厂里做了“几小时取证工作”后不久,又有韩琨被“抄家”的消息传来。厂方焦虑不安,集体去上海探望了韩琨,安慰他“如果发生了什么事情,你的津贴照样每月送来,家里有厂驻沪办的同志照顾,等你出来之后,就到钱桥橡胶厂工作,请不要有什么顾虑”。
不过,韩琨并没有被判坐牢,只是由所属单位“隔离审查”。
转机出现在法院。案件的主办法官杜经奉,在对案情做了调查之后认为,“检察院指控韩琨的罪名是受贿,可大量事实所反映的又似乎构不成受贿的要件”。基于这种判断,区法院向区检察院发出了一份《退回补充侦查函稿》。
20多天后,区检察院送来了第二份起诉书,内容上没有大的变化,还增入了韩琨所在单位的提供的“旁证材料”,该材料认为,“韩琨背着组织,盗用我所名义,对外进行活动,谋取非法收入,必须按法律予以制裁。”
1982年3月12日,由杜经奉执笔,长宁区法院依据调查所获资料,出具了一份近四千字的《关于韩琨受贿案的案情报告》。报告认为:
韩琨是在职职工,在外单位收受高额的‘奖金’是错误的,但也不能认定韩琨已经构成收受贿赂罪。……他使用的是自己的技术知识,花费了脑力、体力,付出了实际劳动,这些都与他的本职无关,因此不能说他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了财物。即使韩琨收受了非法的财物,由于他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也不能认定他犯有收受贿赂罪。……我们认为韩琨背着组织利用所方的原料、设备、工时进行配料、打料、压试,这样的做法是错误的。据所方计算,经济损失为397.08元。但从其行为的后果来衡量,并没有给国家、社会、人民造成危害,我国刑法认为行为人的行为后果如果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就不能认定为犯罪。”
区检察院收到该《案情报告》后,先是在4月中旬选择“撤诉”,后又在4月下旬将“撤诉”变更为“从宽处理,免于起诉”,仍认定他“构成受贿罪”。韩琨自我安慰,“免予起诉就免予起诉吧,这总比判刑坐牢好”。
与“免予起诉”相伴的,是单位的下放车间、停发奖金、终止职级晋升,接受内部审查。
事情再次出现转机,是《光明日报》的记者谢军获悉此事后,写了一篇题为《救活工厂有功,接受报酬无罪》的报道。这篇文章,刊发在1982年12月23日的《光明日报》头版头条。
图:《光明日报》头版头条为韩琨鸣不平

10天之后,1983年1月4日,《光明日报》再次在显要位置,刊登了两篇为韩琨鸣不平的文章。一篇是徐盼秋(华东政法学院院长)所写的《要划清是非功过的界限》,一篇是郑学诚(韩琨的辩护律师)所写的《法律应保护有贡献的知识分子》。
徐认为,“除了工资合法收入之外,其余的收入一律是‘非法所得’”,这种逻辑是错误的;郑认为,韩琨无罪,他“付出了大量辛勤劳动,创造了社会财富之后,领取一笔与他所创造的价值相比显得并不算多的劳动报酬,于情于理都说得过去”。
图:《光明日报》再次刊文为韩琨鸣不平

这些报道,引发了社会的共鸣。许多人写信给《光明日报》,诉苦“多劳动为什么就不能多得”,要求“破除知识分子的单位所有制”,强调“单位职工”不等于“单位的私有财产”,八小时之外,有权利“走出厂门、所门”去别的地方工作……
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光明日报》刊登了数十篇此类来稿,就“如何看待业余应聘接受报酬”这个问题,掀起了一场全国范围的讨论。
图:《光明日报》发起“业余应聘接受报酬”问题的讨论

1983年1月21日,中央政法委做出六条决定:1、韩琨的行为不构成犯罪;2、类似韩琨的人一律释放;3、公检法机关今后不再受理韩琨这类案子;……
该年3月,韩琨终于被宣布无罪。大约同期,他辞去了原单位的工作,受聘于中国科技大学。
韩琨、钱桥橡胶塑料厂、长宁区法院与《光明日报》,在1983年,将“兼职”推离了禁区,推上了时代的C位。
在今天,任何一个人,只要不违背法律,不违背与用人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都可以在自己的工作之余,自由从事其他职业,获取正当收益。
这看似理所当然的事情,其实来之不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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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来说几句吧!人生苦短何必为这小事儿记仇呢?开朗就好、想开一些、看开一些。其乐乐不如众乐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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