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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假买假照样可获赔偿,重申“打假是好事不是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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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12 08:39:2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文丨朱昌俊

“即使是社会公认的职业打假者购买生活资料时,也改变不了其消费者的身份。”“当所有的消费者都觉醒了,都成为潜在的打假者了,那么制假、售假的行为也就失去了市场。”近日,青岛中院公布的一份文风“泼辣”判决书,对这两个问题给出了肯定回答:知假买假的打假者是否属于消费者?是否有权主张商品价款10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知假买假照样可获10倍赔偿!这一判决结果,让不少网友感到“解气”。当然,与其说网友是支持疑似职业打假的“知假买假”行为,不如说是对判决书中所亮明的立场——“打假是好事不是坏事”这一常识的认可。因为在当前职业打假“遇冷”的背景下,它亮出了明确的支持态度。

最近,有媒体梳理了职业打假江湖的变化史。由于法律对职业打假缺少明确的规定,这一职业自产生以来就争议不断。司法实践对职业打假行为的态度也经历了一个从鼓励到逐渐收缩的过程。1994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了“增加赔偿金额”条款,直接催生了职业打假群体的崛起,著名的职业打假人王海就是在此后出现的。但到2014年,司法层面的态度有所转变。当前除了食品药品领域以外,可以说不再鼓励“知假买假”。

青岛的判例引发关注,就在于它一反目前司法层面对职业打假的谨慎态度。不过,无论是支持还是持谨慎,其实都是对现实的照拂。事实上,当前司法层面对职业打假有所收紧,并不是要保护制假、售假者,而是在相关案例激增后,为避免司法资源消耗过大所作出的一种平衡。

而像青岛这起案例,相关法院在既有的司法框架内,作出了支持的判决,同样是对现实的回应。尤为值得一提的是,其中所明确的几个标准,具有相当的判例价值。

比如,职业打假者到底是否属于消费者。对此,判决书给出的说法是,判断一个自然人是不是消费者,不是以他的主观状态为标准,而应以购买商品的性质为标准,只要他购买的商品是生活资料,他就是消法所指的消费者。这一说法不仅符合际情况,被大多数人所接受,也解决了相关案例中的一个突出的争议。

另外,就支持“知假买假”背后的逻辑,判决也给出了非常现实的解释:如果不准知情的消费者打假,就会造成不“知情的消费者不可能打假,知情的消费者又不准打假,则制假售假行为可以堂而皇之大行其道”的局面。如果这种荒谬的观点能够成立,那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可以改为制假售假的护身符了。此说法或许显得“犀利”,但却揭示了遏制“知假买假”背后可能蕴含的逻辑悖论和现实矛盾。

因此,即便不必夸大这一判例可能带来的正面示范价值,但它所秉持的“打假是好事不是坏事”的朴素立场,却值得坚守和放大。同时,判决结果也表明,在法律层面对职业打假的态度显得暧昧的大背景下,司法机关依然有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的空间。

时至今日,职业打假群体仍有的生存空间,不只是法律给了他们机会,而是假货依然存在,打假依然需要。在普通消费者维权依然面临高成本和不确定性的当下,职业打假在一定程度上其实是对公益诉讼力量式微、普通消费者维权难的一种“曲线补救”。虽然不能过度依赖于职业打假,但是,“打假是好事不是坏事”的常识应该得到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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