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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杨松发杀人疑案:留余地判决再现,七旬老母为儿申诉十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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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9 11:35: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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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松发年轻时候的照片。本文图片均澎湃新闻记者 邵克 图
十余年来,杨宝兰无数次往返于天津与北京,只为儿子申诉,她睡过车站,也睡过公共厕所。回忆起监狱会见儿子杨松发的情景,这位77岁的老人忍不住放声痛哭。
奔波终于有了效果。2019年4月1日,杨松发的申诉代理律师吴丹红收到最高法作出的再审决定书:原判决、裁定认定杨松发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最高法指令天津高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杨松发案进行再审。
17年前,杨松发因一起命案被抓:同厂职工刘彩菊在天津大港一处河岸附近被砍,随后被抛在河里。凶手手段残忍,仅刘彩菊头部深达颅骨的砍创就达十三处,全身创口更是多达二十余处。杨松发被指控“为了摆脱与刘彩菊的恋爱关系”而行凶。
在历次庭审中,杨松发均坚称自己没有杀人,有罪供述系遭刑讯逼供。2003年10月29日,天津二中院对此案作出了“留有余地”的判决:“鉴于本案的具体情节”,判处杨松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这一判决结果随后被天津高院二审维持。
4月4日,澎湃新闻(wwww.thepaper.cn)从天津高院新闻处获悉,再审决定书已经送达杨松发本人,法官告知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并通知了代理律师阅卷。目前,此案再审合议庭已经组成,正积极审阅案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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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宝兰回忆起十余年来为儿申诉的经历情绪激动。
“留有余地”的判决
4月1日,看到杨松发案再审的消息,马芳菲立马给杨宝兰打了电话:“希望来了。”
66岁的马芳菲是天津市法律援助中心的退休律师,曾担任杨松发的二审指定辩护人。马芳菲告诉澎湃新闻,杨松发案一直挂在他心里多年。他还保留着杨松发在狱中给他写的信件,请他帮忙申诉:“我求您帮帮我,我真的没杀人,您帮帮我吧!”
碍于工作原因,他没法直接帮杨松发代理申诉,马芳菲只能在回信中告诉杨松发申诉应该准备什么材料、申诉状的格式、相关法律依据等。
杨松发所涉命案发生在2001年。当年,杨松发36岁,是天津市大港区中石化四公司三和实业公司工人,离异。
2001年3月16日中午,一名村民在大港联盟村南青静黄河捕鱼时,发现一具女尸,后报案。经家属辨认,死者名叫刘彩菊,和杨松发同在一家单位上班。两个多月后的5月30日,警方抓获杨松发。对于与刘彩菊的关系,杨松发的说法是同过居,但否认二人存在矛盾。
据一审法院天津二中院认定,2000年夏季,杨松发通过被害人刘彩菊之兄刘发结识刘彩菊,之后,两人关系密切,直至同居。2001年3月2日,杨松发从天津市大港区光照汽车租赁服务部租用了一辆红色大发汽车。3月3日,杨松发带刘彩菊开车外出,途中,两人因故发生争吵,当车行至大港区联盟村南青静黄河北岸土道时停车。两人下车后,杨松发持事先准备好的菜刀朝刘彩菊头部、双臂猛砍,先后两次将刘彩菊砍倒,后经拖拉于青静黄河内抛弃。
2003年10月29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松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一审判决书中,天津二中院认为,“被告人杨松发为摆脱与被害人的恋爱关系,持凶器朝被害人要害部位多次、重复砍击,其犯罪情节、后果均属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判处死刑,但鉴于本案的具体情节,被告人杨松发尚不属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可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十八大以来得以纠正的多起冤假错案中,至少十起案件的原有罪判决出现了“鉴于本案具体情况,可不立即执行死刑”或类似的表述,其中包括海南陈满案、江西乐平案等。
一审过后,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出抗诉,认为一审量刑畸轻,杨松发也否认犯罪,提出上诉。2007年12月20日天津高院作出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并核准天津第二中院对杨松发的死缓判决。随后,杨松发被投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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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松发在狱中寄给马芳菲的信件。
“身上有伤”
在一审、二审的庭审中,杨松发均坚称自己没有杀人,有罪供述是因为遭到刑讯逼供。
据马芳菲向澎湃新闻介绍,他曾在案卷中发现了“不寻常”的细节。比如,2001年5月30日被抓后,杨松发被连续审讯长达49小时,从5月30日15时30分持续至6月1日16时10分。
“49个小时没有得到正常休息,这也能说明杨松受到了非正常的遭遇”,马芳菲在辩护词中写道。
值得注意的是,天津高院二审此案时,在第二次开庭中围绕是否存在刑讯逼供进行过法庭调查。审判员庭上宣读了杨松发同监室人员的证人证言和杨松发的看守所体检单据等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显示,同监室人员徐志刚、侯庆和等证言称:2001年7月3日,杨松发被提讯送回后,他们发现杨松发背部有明显外伤,四肢、嘴、双耳部有被打痕迹。杨松发本人自述是提讯过程中预审所致。另有一份单据显示,当天杨松发提讯回来,经检查后背胳膊有伤,经询问是办案人员用皮带等物所打致伤,在监室内没有挨打。
相关案件材料显示,在这次开庭前,天津高院审案法官和天津市检察院的检察员曾专门对侯庆和、徐志刚就杨松发有伤一事进行询问。侯庆和回忆,当时杨松发提讯之前没有什么伤,提讯回来之后发现其身上有伤。徐志刚回忆,提讯时杨松发不敢去,有一次从提讯室往回跑,有一次提讯回来身上有伤。但这些证言后来都未被法院采纳。
出庭检察员称,上述证明材料仅证明杨松发身上有伤,并不能证明其被刑讯逼供。辩护人则认为,杨松发身上的伤是在预审阶段形成的,说明其在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过程中有被刑讯逼供的可能。
检察员还称,杨松发预审期间曾向办案人员打探证据情况,说明其有畏罪心理。一名当时的办案民警证言称,2001年5月30日,在对杨松发进行讯问时,杨松发用眼神向其暗示,经领导同意,由其一人独自对杨松发进行审讯时,杨松发向其打探掌握的证据情况,并承诺,如将证据销毁,他就翻供并给赵刚25万元。这一证言后来被法院认定证明其有畏罪心理。但杨松发在庭审时否认曾贿赂民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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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芳菲讲述自己曾经为杨松发辩护的经过。
矛盾的鞋印与菜刀样式
此案中,侦查机关在案发现场发现了两种鞋印,一种旅游鞋底花纹,长26厘米(欧42码),另一种皮鞋花纹,长21厘米(欧32码)。
在申诉时,杨松发的代理律师吴法天和赵德芳指出,杨松发穿的鞋码是38码。这一点杨松发前妻在接受警方询问时也指出,杨松发穿38码或者39码的鞋子。
两名律师指出,从现场遗留的鞋印来看,杨松发不可能是杀人凶手,而且现场留有两组大小不一的足迹,假如其中一个人是杨松发那么另一个人是谁呢?
对于此案中的凶器菜刀,法院认定是杨松发从死者姐姐家中厨房偷出的。根据刘彩菊姐姐刘彩凤证言:家中有两把菜刀,自从刘彩菊失踪后,发现家中丢了一把。
申诉代理律师和曾经的辩护人马芳菲均指出,刘彩凤的证言中,丢失的这把菜刀是黑色塑料把的,“那把黑色塑料把的菜刀不见了,我在家一直没找到这把刀,另一把黄色木把的刀还在我家”。而在杨松发的有罪供述中,作为凶器的菜刀都是黄色木把菜刀。
另外,根据侦查人员出具的情况说明,杨松发作案后,将作案用的刀、铁锹及刘彩菊的大衣、背包抛在一处炼油厂处,将自己的防寒服、裤子、白色旅游鞋及手套抛在在大港电厂处,经多方查找,上述两处因施工物证未能找到。
两名申诉代理律师阅卷后发现,在鞋印和菜刀这两样核心证据方面,如此明显的矛盾,办案机关并没有进一步的核实和论证。
马芳菲认为,此案中没有任何客观证据指向杨松发犯罪。根据杨松发的有罪供述又找不到物证,反倒印证杨松发说的是假的,“(杨松发)为什么要这样说,那就是可能存在刑讯逼供。”
申诉十余载
在狱中,杨松发手写了委托书委托母亲杨宝兰代理申诉事宜。杨宝兰从此走上代儿申诉路。杨松发的儿子杨红光案发时才7岁,上小学一年级。丈夫已经去世,杨宝兰边照顾孙子边为儿奔波。
杨宝兰说,因经济拮据,跑完天津跑北京,舍不得住旅馆,车站的椅子上、公共厕所里都睡过。因此,近几年杨宝兰还患上了类风湿,日常走路要拄着一条拐杖。
杨宝兰没有上过学,年轻当工人的时候上过几天夜校。刘胡顺是石化公司的一名退休干部,曾跟杨宝兰一家住一个小区。他看杨宝兰太难,就帮着杨宝兰写申诉材料,陪着杨宝兰跑。
申诉也不是没有回音。2011年10月14日,天津高院驳回了杨松发申诉,认为“杨松发的有罪供述与在案的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证实杀人事实”。应杨松发申诉,天津市检察院也一度立案复查,不过在2013年1月14日,天津市检察院复查决定认为,本案证据情况不符合抗诉条件,决定不予抗诉。
2017年,杨宝兰找到了如今的申诉代理律师吴丹红,吴丹红随后邀请同律所的赵德芳加入。一开始,二人多次到天津二中院申请阅卷被拒,只能根据两份裁判文书写申诉状向最高法递交。直到2017年12月7日,在天津二中院的远程接访室,在最高法的法官要求下,天津二中院给阅取了一审审判卷宗。
赵德芳告诉澎湃新闻,4月1日,他在天津高院阅取了全部卷宗,目前两名代理律师正在仔细比对在案证据中存在矛盾的地方。
4月4日,澎湃新闻从天津高院新闻处获悉,再审决定书已经送达杨松发本人,法官告知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目前,此案再审合议庭已经组成,正积极审阅案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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