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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再把涉黑涉恶摸排箭头对准失独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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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1 08:25:1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光明网评论员:湖南湘潭雨湖区某社区展板将“失独家庭人员”列为扫黑除恶对象,引发的余波尚未平息,又有媒体曝出,河北井陉县政府网站上由该县原卫计委发布的一份文件,也将失独家庭列为扫黑除恶工作重点摸排对象。3月28日下午,井陉县卫生健康局扫黑办方面对此予以证实,称已将这份文件从网上撤下。

湖南湘潭、山西忻州、河北井陉,短短几天之内,已有三个地方被曝出将失独家庭列为扫黑除恶摸排对象事件。虽然在引发热议后,三地都采取了撤下展板或删除稿件等纠错类动作,湘潭雨湖区有关部门还按下了问责键,但此事显然不应就此收尾,个中问题也值得梳理和反思。

湘潭雨湖区委透露,问题系涉事社区委托打印社制作展板,打印社直接在网络下载与宣传主题严重不符的资料图片造成。依其说法,打印社的确该“背锅”,但该社区当甩手掌柜——事先连宣传内容都不自拟,事后又未进行审核把关,展板张贴后也失察,恐怕也难甩锅。

如果说,湘潭那些扫黑除恶宣传展板,问题可能出在“大意”上,那忻州和井陉的官方文件里出现类似错谬表述,症结是出在“认知偏误”上。

忻州市中心血站涉事的那篇文章《开展扫黑除恶治乱,维护正常医疗秩序》,2018年9月19日就已发布,忻州市卫健委扫黑办有科长称,原意并未将所有失独家庭人员列入扫黑对象,而只是指“系统内特殊人群实施或准备实施影响系统安全稳定行为的”那部分失独人员;河北井陉政府官网上那份文件出现时间则更早,落款时间为2018年3月1日,井陉卫健局扫黑办工作人员称,摸排涉黑涉恶相关情况一年多以来,没有发现过有关失独家庭的涉黑线索,“只是一个摸排的范围,并不是(把)他们定义为黑恶势力了。”

这些解释不乏道理,虽然其扫黑除恶相关文件文章都涉及失独家庭,但不等于直接将他们定性为黑恶群体,只是将其列入摸排范围。即便如此,该做法也明显不妥。

这里面,显然得理清涉黑涉恶情况摸排牵涉的“或然”、“实然”、“应然”三层逻辑。扫黑除恶要实现“有黑必扫,除恶务尽”,的确需要对那些可疑线索进行摸排,而摸底排查不是毫无目的性的,它也该有的放矢。是将所有跟安全隐患沾边的人群都纳入摸排范畴,还是瞄准那些确有黑恶行为的人?这就需要对扫黑除恶的概念与指向加以厘清。

扫黑除恶,顾名思义,直接打击的就是“黑社会”、“恶势力”,目的则是为了保障民众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既然如此,其外延就不该无限扩大,以至于误伤无辜。对涉黑涉恶群体的摸排,也该对准那些有黑恶行为的,而不是将有安全风险的群体都归于此列。

也就是说,扫黑除恶线索摸排要看重的,是“实然”“应然”而不是“或然”,要看其是否确有涉及为非作歹、暴力欺压等实际行为,而不是拿概率论来推算其安全风险,然后将其轻易装进“黑恶势力”这个筐。这就跟打击违法犯罪一样——打击违法犯罪,看的是执法对象有无已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不是看他(她)有无违法犯罪的几率。

在维稳视角下,有些失独家庭表达诉求时可能采取过激手段,这确属“不稳定因素”,但这跟黑恶分子带来的恶劣影响有别。只要没查实有组织领导或参与涉黑涉恶情节,他们就不该被纳入摸排队列。

而忻州和井陉等地的相关文件,就暴露出了少数基层地区扫黑除恶对象扩大化苗头。对于这类问题,中央、国务院去年1月发布的《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就有针对性的表述:必须依靠法治和规矩办事,不能瞎挥手乱指挥,随意界定打击对象。去年5月,民政部负责人在解读通知时也特别提到,应当准确把握政策界限,防止扫黑除恶简单化、扩大化。即便是摸排,那也不能随便将“箭头”对准某个群体。

更何况,是应该被关怀而不是防备的失独家庭。失独家庭是被时代创伤过的特殊家庭,国家层面对其向来是秉持“关怀+救助”的态度。把他们纳入扫黑除恶的重点摸排群体,是对扫黑除恶本意的违背,也会对他们造成伤害,对该群体的情感造成冒犯。

所以,比起撤除引发争议的展板或文章,更该撤掉的,是存在于某些基层公职人员心中的“成见”——扫黑除恶不该被扭曲,失独家庭不该被各种防范,将涉黑涉恶摸排“箭头”对准失独家庭背后的偏颇认知,也该矫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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