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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干部醉驾致死案”,监督纠偏不减正义成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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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2-5 09:19: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次看似寻常的纪委监委通报,一件本应简单的“干部醉驾致死案”,再次被推上风口浪尖。经历了数日的舆论发酵后,如今终于进入再审程序。
先是甘肃省检察院对此通报,经阅卷审查和研判,认为“毛志尧交通肇事案”一审判决免予刑事处罚明显过轻,已责成定西市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要求依法纠正原判错误。
而后,据陇西县法院最新消息,该院于2019年1月26日启动对此案的评查工作,根据评查结果,决定依法进行再审。
这一决定的作出并不出人意料。但是,如此快速地进行评查、决断、纠错,在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也不多见。
值得嘉许的是,无论是原审法院,还是检察机关,面对公众和媒体的质疑,主动“释疑说法”,开展内部的评查和审核,进而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体现了对民意的回应和配合监督的积极态度。
客观而论,原判决在“事实认定”“适用法律”等方面,的确存有若干不妥之处,此案确实应属于重新审判的范围。
法院方面,在内部评查工作结束之后,自行启动再审程序,也符合刑诉法的规定。当然,即便没有裁判者的“自我纠错”,鉴于甘肃省高检公开表达的纠错态度,根据刑诉法“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规定,该案一旦提起抗诉,也“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
不过,还应看到的是,这起案件启动评查工作,直至进入审判监督程序,之所以能够“峰回路转”,在很大程度上归功于公众舆论的监督。
尽管这起案件原判决从普通公众到业界专家都提出了异议,但就该案来说,早已“生米做成熟饭”。不但判决已生效,连党纪政纪处分都已“板上钉钉”。倘若不是通报意外“曝光”,没有网络舆情的不断升温,恐怕很难如此“较真”,将案件推翻重来。
诚然,这种颇为被动的现状,与刑诉法审判监督程序制度的既有设计不无关系。根据刑诉法,“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上级法院、检察机关都是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适格主体。问题是,本案中,当事人方面都“谅解”不申诉了,上级检察机关很难主动提起抗诉;上级法院在检方未提起抗诉,当事人又“沉默”时,也不容易察觉下级法院裁判的错误。至于本级法院,院长、审委会对自家判决,更难以跳出“当局者迷”的窠臼。
在这种情况下,作为“第三方”的社会监督“拾遗补缺”,就显得尤为重要。
有了这种司法与监督的良性互动,才能留住正义的一汪清泉。
□欧阳晨雨(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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